英國官員與政客如癲狗般狂吠《香港國安法》,指剝奪人權自由,近日港警方向8名逃犯發出通緝令後,「吠聲」更提升8度,名副其實大聲夾惡。然而與此同時,英國自己的《國家安全法案》近日正式成為法令,條文之「辣」,法規之「嚴」,令人咋舌,特別是嚴打外國干預,以及警方調查和拘留權力超大,相當得人驚。一位熟識保安事務的政圈朋友,將之與香港的法例比較,指英國的一套嚴厲得多,擺明「你唔做得,我就可以加零一」,荒謬至極。
英國國會近日通過《國家安全法案》,正式成為法令,重手打擊威脅國安的外國干預,條文極「辣」,再次顯露政府和政客對己對港兩副嘴臉,相當肉酸。
經過國會一番審議後,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於7月11日正式成為法令。其中一個要點,是嚴打外國勢力干預英國政治,威脅國安,具體的規管機制是設立「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 FIRS),任何個人或組織,如獲外國勢力授意在英國進行影響政治的活動,都必須向當局登記,否則就觸犯刑事罪。內政部並明言,對投票等進行干預,都屬違法行為。
英國近日同時實施《公共秩序法》,嚴厲遏制街頭示威,卻又指責香港拘控黑暴分子,同樣反映官員駡一套,做是另一套。
至於什麼組織歸入這類別,則由當局界定,只須證明某人或某團體所做的事,與外國政權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就不能避開法網。
此外,法例涵蓋的範圍很廣,所謂「外國干預」不只是政治範疇,還包括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換言之,即使是外國商業機構,在英進行投資,或建立生意聯繫時,如被懷疑威脅國家安全,都會成為法例打擊的目標。
政圈朋友指,香港奉行自由市場經濟,向所有外國公司開放,外資依法入股本地企業,並無限制,所以沒有類似英國國安法所定的FIRS規管。
英國國安法另一「極辣」之處,是警方在必要時可重手出擊,不用法庭授權,就行使搜查權,並在拘捕疑犯後,於起訴前扣留最多14日。當局也可基於合理理由,不淮疑犯離家,以及禁止用電腦、手機等。
政圈朋友指,英警方針對國安案件,不用法庭手令入屋搜查,權力很大,香港法例沒賦予警方這權力。此外,英警可扣留疑犯14天,也大幅超過香港的48小時。
他還說,英國政客指責《香港國安法》有「域外效力,威脅逃到外國的國安犯,其實英國的國安法同樣有廣泛的域外司法管轄權,這與美國、加拿大和歐盟國相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英國政客批評香港警方通緝在外國的疑犯,實在十分強詞奪理。
英國針對國家安全訂立「超辣」法律,但其官員與政客卻大大聲指駡香港的國安法,政圈朋友認為完全是「你做唔得,我就做到加零一」,面皮之厚,雙標之肉酸,令人火起兼齒冷。
講一套做一套,並不只此而已,日前英國正式通過《公共秩序法》,賦予警方更大權力拘捕示威者,防止激進分子堵路,擾亂交通。英國政府不顧它終日掛在囗邊的「人權、自由」,鐵腕遏制違法示威,官員與政客卻還連聲指責香港警方拘控比英國示威者粗暴N倍的「黑暴分子」,竟然面不紅、耳不赤,這副德行,真箇令人嘆為觀止。
時人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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