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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需要多一個「魏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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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需要多一個「魏京生」

2023年11月08日 19:11 最後更新:19:22

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美國議員恐嚇制裁香港法官,搞到事件沸沸揚揚。

「肥佬黎」弄到如斯田地,他當日為何不離開香港,一直是一個謎。《巴士的報》博客「小強」周日在博文爆料,表示有人最近遊台灣,見過「肥佬黎」的愛將葉一堅,堅哥講起當年往事,指黎智英親囗向他透露,當時仍是總統的特朗普曾向他作出承諾,如果他出事,美國必將出手打救。這就解釋了很多人心中的疑團,為何「肥佬黎」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仍然堅持在香港搞事。

最近《明報》引述美國記者出書爆料,披露黃之鋒曾於2020年6月30日早上,也就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在美國駐港總領館對面的聖約翰大廈,與兩名美國外交官定期會面。黃之鋒在會面結尾時說,「我不想走……我想入美國領事館」。而按美國的法律規定,不能在美國本土外申請政治庇護,美國外交官當時未有答應,叫黃之鋒只可留在聖約翰大廈。顯然,美國也都不願意為黃之鋒提供政治庇護。

當世界各地的異見分子被美國鼓動起來,在不同的地方煽動叛亂,希望推翻當地他們視為不公義的政府,從而奪取政權,但政變失敗之後,美國很少為這些異見分子提供政治庇護。其實美國對此問題早有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的時候,美國學者研究蘇聯的異見分子,看他們在本國或者流亡海外可以發揮政治影響力,結論是異見分子一離開本國,就正如魚離開水那樣,完全失去政治影響力,所以,蘇聯已經定出策略,將異見分子遣送離境。

當時最著名的例子是蘇聯著名的異見分子索忍尼辛,他移居美國之後,變成了一個滿腹牢騷的糟老頭。而中國異見分子移居美國後,境況淒涼的亦所在多有,比較典型的是魏京生。魏京生1978年起在北京西單民主牆發表大字報,自此成為中國的異見人士。在美國總統克林頓的年代,中國讓魏京生以「保外就醫」的名義,直接押送機場,任其流放美國。

美國初時高規格對待魏京生,由哥倫比亞大學提供辦公室、公寓等設備,讓其研究中國相關問題,魏京生也被推選為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主席。不過好景不常,哥倫比亞大學很快就認為魏京生沒有研究能力,在3年之後的2001年6月,終止對魏京生的聘任。

此後,魏京生在海外民運圈浮浮沉沉,與不同的民運人士有很多衝突。直到2020年7月23日,在特朗普主政的年代,國務卿蓬佩奧在尼克遜總統圖書館,發表所謂新冷戰宣言的演講,蓬佩奧需要找部分「臨記」站台,於是就找來了魏京生與王丹出席演講。

結論是美國在全世界各地支持異見分子,意圖推翻與美國不友好的政權,這些異見分子就如棋子一樣,會成為美國的「死士」。當政變失敗,他們的價值已經消耗殆盡,美國就會培訓新人,成為下一代的領袖,再進行下一次的叛亂嘗試。舊人棄如敝屣,自然不想為他們提供政治庇護,特別如果是美國駐外大使館接收了一些異議人士,他們困在使館內無法離境,更加成為使館的重要負累。

從索忍尼辛,到魏京生,再到黎智英,只是一個又一個為美國服務的異見分子之悲慘故事。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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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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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55條是最後的利劍

 

美國5個跨黨派議員提出法案,要求制裁香港法官及檢控官等,觸發本地強烈反應,認為美國此舉威脅香港法官,直接干預香港法治。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譚耀宗表示,如果法案獲通過,肯定會對本港法官及檢控官構成壓力,屆時本港沒有辦法亦沒有選擇,將被逼啟動《國安法》55條,將相關的國安法案件交由內地審訊。

在一般情況下,沒有人希望將香港的國安案件移交內地審訊。但美國如果以制裁行動恐嚇香港法官,等於逼他們違反就職誓詞,便只能用非常手段處理。法官及司法人員在上任的誓詞中表明,會「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美國議員催逼政府以制裁手段恐嚇香港的法官及檢控官,試想若法官有子女在美國及西方國家讀書或工作,會否擔心美國的制裁會影響到自己的子女?如果他們在外國有財產的話,會否擔心萬一被制裁,資產會被扣押?即使他們不再踏足美國,但若去與美國關係友好的國家旅行,會否擔心人身自由?畢竟華為孟晚舟事件令人印象深刻,而孟晚舟就是在加拿大被加國警方代美國拘捕。

特區法官若遭美國制裁,在審訊黎智英案時能否「無懼」,令人關注。

當日,《港區國安法》制定之時,大家都認為第55條是一條「好辣」的條文。第55條指,出現三種情況,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會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若特區法官受到美國的恐嚇威脅,便屬於「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也屬於令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確會跌入第55條的觸發前提。

美國議員使出恐嚇香港法官或檢控官的手段,如果他們的目的真是想阻礙香港法庭公平執法,逼香港法庭判黎智英無罪,藉此營救黎智英的話。若逼到中央動用國安法第55條,就令營救黎智英的行動適得其反,黎智英將會遭移交內地審訊,有可能遭受更嚴厲的懲處,內地犯下《叛國罪》最高刑罰是死刑。

當然,另一個可能性是美國政客根本不將黎智英的安危放在心中,只是借制裁香港法官及干擾黎智英案審訊,達致以港遏華的目的,那麼他們就不會關心黎智英是否送回內地審訊。從這個角度來講,黎智英就變成了一隻可憐的棋子,表明上營救他的行動,實際上會進一步將他推向死路。

無論如何,美國跨國黨派議員提出干預香港司法提案的行為,令人大開眼界,也清楚顯示了他們為求達到目的,是如何地不擇手段。而《港區國安法》第55條是制止他們最後的利劍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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