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美國議員恐嚇制裁香港法官,搞到事件沸沸揚揚。
「肥佬黎」弄到如斯田地,他當日為何不離開香港,一直是一個謎。《巴士的報》博客「小強」周日在博文爆料,表示有人最近遊台灣,見過「肥佬黎」的愛將葉一堅,堅哥講起當年往事,指黎智英親囗向他透露,當時仍是總統的特朗普曾向他作出承諾,如果他出事,美國必將出手打救。這就解釋了很多人心中的疑團,為何「肥佬黎」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仍然堅持在香港搞事。
最近《明報》引述美國記者出書爆料,披露黃之鋒曾於2020年6月30日早上,也就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在美國駐港總領館對面的聖約翰大廈,與兩名美國外交官定期會面。黃之鋒在會面結尾時說,「我不想走……我想入美國領事館」。而按美國的法律規定,不能在美國本土外申請政治庇護,美國外交官當時未有答應,叫黃之鋒只可留在聖約翰大廈。顯然,美國也都不願意為黃之鋒提供政治庇護。
當世界各地的異見分子被美國鼓動起來,在不同的地方煽動叛亂,希望推翻當地他們視為不公義的政府,從而奪取政權,但政變失敗之後,美國很少為這些異見分子提供政治庇護。其實美國對此問題早有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的時候,美國學者研究蘇聯的異見分子,看他們在本國或者流亡海外可以發揮政治影響力,結論是異見分子一離開本國,就正如魚離開水那樣,完全失去政治影響力,所以,蘇聯已經定出策略,將異見分子遣送離境。
當時最著名的例子是蘇聯著名的異見分子索忍尼辛,他移居美國之後,變成了一個滿腹牢騷的糟老頭。而中國異見分子移居美國後,境況淒涼的亦所在多有,比較典型的是魏京生。魏京生1978年起在北京西單民主牆發表大字報,自此成為中國的異見人士。在美國總統克林頓的年代,中國讓魏京生以「保外就醫」的名義,直接押送機場,任其流放美國。
美國初時高規格對待魏京生,由哥倫比亞大學提供辦公室、公寓等設備,讓其研究中國相關問題,魏京生也被推選為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主席。不過好景不常,哥倫比亞大學很快就認為魏京生沒有研究能力,在3年之後的2001年6月,終止對魏京生的聘任。
此後,魏京生在海外民運圈浮浮沉沉,與不同的民運人士有很多衝突。直到2020年7月23日,在特朗普主政的年代,國務卿蓬佩奧在尼克遜總統圖書館,發表所謂新冷戰宣言的演講,蓬佩奧需要找部分「臨記」站台,於是就找來了魏京生與王丹出席演講。
結論是美國在全世界各地支持異見分子,意圖推翻與美國不友好的政權,這些異見分子就如棋子一樣,會成為美國的「死士」。當政變失敗,他們的價值已經消耗殆盡,美國就會培訓新人,成為下一代的領袖,再進行下一次的叛亂嘗試。舊人棄如敝屣,自然不想為他們提供政治庇護,特別如果是美國駐外大使館接收了一些異議人士,他們困在使館內無法離境,更加成為使館的重要負累。
從索忍尼辛,到魏京生,再到黎智英,只是一個又一個為美國服務的異見分子之悲慘故事。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