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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者們」要認識美國的「國家利益」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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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者們」要認識美國的「國家利益」

2023年11月09日 18:30

昨天提到,有美國記者著書大爆黃之鋒曾尋求美國政治庇護失敗的經過,值得再詳細分析。

那本新書書名叫《勇者們 (Among The Braves)》,作者是《華盛頓郵報》記者希巴尼·瑪塔妮(Shibani Mahtani)及《大西洋周刊 (The Atlantic)》的專欄作家提摩西·麥勞夫林(Timothy McLaughlin)。這兩個美國記者詳細披露黃之鋒尋求庇護的細節。書中提到,在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 黃之鋒當時已因為其他案件,被警方沒收護照,於是想仿效中國盲人異見分子陳光誠進入領事館尋求庇護逃出中國的方法,於6月30日早上,走進中環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對面的聖約翰大廈,那裡亦是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部分辦公地點,黃之鋒與兩個美國外交官員見面,在會面結束時,黃之鋒向兩人表示:「我不想離開,我想去美國領事館。」因為聖約翰大廈的辦公室與領事館不同,並不屬領事保護的範圍。結果黃之鋒被美領館官員拒絕,惟有離開。

書中指,黃之鋒的尋求庇護計劃,得到在美國的戰友、香港眾志前常委敖卓軒幫助,利用過去與美政府及議員的人脈進行溝通。敖卓軒曾透過中間人,向一位可直接與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進言的議員求助,但最終未有回音。到《國安法》生效後,敖卓軒再以黃之鋒的名義向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求助,表示:「我正面對著實實在在的危險,將成為被捕的主要目標,我請求美國保護…包括能安排我到美國作庇護申請。」

書中引述蓬佩奧召集了多位高級官員,討論黃之鋒的情況。會上有人認為,美國當時快將以間諜的理由關閉中國駐美國休斯頓的領事館,與會人士擔心,一旦正式宣布關閉中國駐休斯頓領事館後,若黃之鋒此時藏身於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或會遭到北京報復,關閉香港的領事館,甚至隨時拘捕在港美國人,以換取美國交換黃之鋒。

此外,與會美國官員亦考慮到將黃之鋒偷偷送走的選項,由於唯一出走路線只有「水路」偷渡,經台灣海峽到菲律賓,但擔心會被中國海軍截獲,變成國際事件。故最後蓬佩奧及他的顧問決定,美國不能讓黃之鋒進入駐港領事館,亦無法協助他離港。書中最精警部分,是提到一名參與過程的美國官員向作者坦言:「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前,你會試圖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

當然,美國政府「平衡」後的決定,是以美國國家利益為先。直到同年8月,敖卓軒再向眾議院議長佩洛西及參議員魯比奧求助,亦透過流亡英國的羅冠聰,與蓬佩奧見面時講述黃之鋒的困境,但事件仍無轉機。一個月後,2020年9月,黃之鋒被捕。

這本書講述黃之鋒乞求政治庇護被拒的完整過程,雖然書中充滿了美國的觀點,但亦暴露了殘酷的事實:

1.  黃之鋒並非大仁大勇,留港承擔責任,而是欲流亡美國,只不過是不得其門而入。

2. 美國基於本國實利考慮,視黃之鋒為「棄子」,書中引述美國官員那句,「美國在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找到平衡」,所謂的國家利益就美國利益,所謂個人利益就是黃之鋒的利益,而美國的平衡點很簡單,放棄黃之鋒的利益,保護美國的國家利益。

這本書的名字《勇者們》深具諷刺性。廣東人有個傳統講法,就是清朝的清兵「心口有個勇字」,既諷刺這些人「唔打得」,亦意味著這些人只有愚勇。

全世界各地希望當美國清兵的「勇者們」,都應先認清這個現實,白宮的決策是以美國的國家利益為優先,並不以「清兵們」的利益作為優先考慮。

盧永雄

Tags:

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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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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