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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拋棄黃之鋒 讓人想起斯諾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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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拋棄黃之鋒 讓人想起斯諾登

2023年11月10日 18:43 最後更新:20:43

美國在香港拒絕「營救」黃之鋒,令人想起斯諾登在香港受到不同的對待。這是很鮮明的對比。

2013年6月,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秘密來了香港,入住尖沙咀美麗華酒店。斯諾登事前儲存了170萬份美國的絕密文件,帶來香港後,在6月9日接受英國《衛報》訪問,公開包括美國「棱鏡計畫」在內的美國秘密情報監控專案。

斯諾登公開的機密文件展示了美國「棱鏡計畫」如何對即時通信和網上伺服器進行深度入侵或監聽,而監聽對象甚至包括美國的西方盟國領導人。斯諾登說,他之所以披露這些機密資料,是因為他認為「美國情報界走得太遠,侵犯了公民自由」。

一個自由鬥士,就此被美國千里追捕。

由於斯諾登在訪問中曝露了他的行縱,他有被追捕、甚至被刺殺的風險,所以6月9日斯諾登接受訪問後,馬上離開了美麗華酒店,從公眾視線消失。在6月10日至23日之間,他在港到處躱藏。

斯諾登先被安排由五星級酒店搬往荔枝角劏房,棲身在一個等待審批難民申請的斯里蘭卡家庭之中。這個家庭的戶主是斯里蘭卡前軍人阿吉瑟(Ajith),正等待特區政府審批難民資格。斯諾登在劏房內,足足一星期沒有離開過房間。安排者告訴阿吉瑟,斯諾登這個人非常出名,需要保護。

之後斯諾登搬到深水埗一個菲律賓難民家庭,4日後再藏身在一名斯里蘭卡男難民住所等不同地方,他先後與4個難民家庭同住。

當時斯諾登已經意識到,留在香港也未必能獲得香港提供政治庇護,已決定離開,他向多個國家申請政治庇護,但礙於美國的威脅,歐美國家都不敢為斯諾登提供庇護。

到6月21日,美國走完程序,司法部公佈了斯諾登違反1917年間諜法和盜竊政府財產的的兩項指控,美國國務院隨即吊銷他的護照。美國並以間諜罪、盜竊罪和未經授權洩露國防及情報資訊等罪名通緝斯諾登。

美國的通緝令很快到了香港,但相關文件上,斯諾登的英文名字串錯了一個字母。特區政府(當然也在中央同意之下)告訴美方,香港沒有他們通緝名單上那個人。

就這樣拖了一天多,這是關鍵的一天。

斯諾登在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委派的律師協助下,找到俄羅斯願意先接收他。6月23日,斯諾登上了飛機,逃離香港前往莫斯科。

到美國改好名字的通緝令再送到香港時,特區政府同樣回覆香港沒有那個人,因為斯諾登已經離開了。

在那個時候的中美關係之下,中國香港的確容不下斯諾登。但特區政府在可能的情況下,對認為值得幫助的人,還是幫了一個小忙。

反觀美國對黃之鋒,沒有提供半點幫助。或許美國認為幫不上忙,或許美國認為根本不值得幫忙。在美國眼中,這本來就是棋子的宿命嘛。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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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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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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