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案開審,一如所料,西方政府和傳媒紛紛發砲,指是對黎的「政治迫害」,英首相辛偉誠也開腔,斥檢控有政治動機,圖壓制黎的言論自由。歪論鋪天蓋地而來,作為資深大狀,行會成員湯家驊睇到十分激氣,昨天在fb帖文拆解英國《國安法》中有關呼籲外國制裁的條文,這罪行屬彌天大罪,觸犯者最高可囚終身。西方國家對此行為施以嚴刑峻法,卻批評黎智英的審判是「政治迫害」,可說極端虛偽。
湯家驊拆解英國《國安法》有關要求外國制裁的條文,將之定為嚴重罪行,最高可囚終身,但西方國家和傳媒卻指審判黎智英是「政治迫害」,乃「最卑鄙的政治抹黑」。
湯家驊首先反問辛偉誠和卡梅倫等,究竟呼籲外國制裁自己的國,是神聖的「自由」,還是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應該被定罪?
他接着就指出,英國去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中,有兩項新的相關罪行,就是「破壞(sabotage)和外國干預(foreign interference)罪。關於前者,根據該法第 12條,如一個人的行為導致或意圖對「英國安全或利益的任何資產造成損害」,即犯「破壞罪」,若同時符合「外國條件」(foreign condition),定罪可判終身監禁。
據該條文,行為是否發生在英國並不重要;至於什麼是「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如電子系統和資訊;而「損害」則包括可用性喪失,以及功能、效用或可靠性受損。
如果該行為是「與外國勢力(foreigh power)合作,或在外國勢力同意下進行的」,則滿足「外國條件」;而「外國勢力」包括外國政府首腦。
從以上條文可見,如果有人公開、持續地呼籲外國制裁自己的國家,甚至為此目的到訪外國,那麼「表面看來」(prima facie)其行為至少在損害本國經濟利益方面,違犯了英國《國安法》中的「破壞」罪。
至於「外國干預」罪行,根據該法第13條,如果一個人從事旨在產生「干預效果」(interference effect)的「禁止行為」(prohibited conduct),並符合「外國條件」,便屬違犯「外國干預」罪。同樣地,該行為是否發生在英國,並不重要。
法例第15條將「禁止行為」定義為:透過「造成或威脅造成經濟損失」,或「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來脅迫他人的行為。依此,如有人要求外國對個別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將被視為「禁止行為」。第15條亦進一步規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不實陳述,均構成「禁止行為」,故當年有人聲稱逃犯條例具有「非法將某人送回中國大陸」的效力,毫無疑問也被視為「禁止行為」,因這明顯失實。
湯家驊更進一步解釋,根據法例第14條,「干預效果」的定義為「影響任何人行使公職」 ,或干預「為履行公職而提供的服務」,或「損害英國的安全或利益」。 由此可見,要求外國對政府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就是影響其履行公職的干預,這當然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按英國標準,此類行為都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犯罪。
湯家驊最後認為,英國《國安法》把要求外國制裁視為嚴重犯罪行為,西方政府和傳媒卻指審判黎智英是「政治迫害」,無疑是最不誠實、最卑鄙的政治抹黑。
黎智英涉嫌要求其他國家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依英國《國安法》,屬犯罪行為,但英國首相和外相卻指香港壓制他的自由。湯家驊認為有關說法「極端偽善」。
英國《國安法》去年8月通過時,湯家驊當時已指出此法又「辣」又「惡」,例如可以向法庭申請將涉案者拘捕,禁閉於一個範圍內長達5年,不用經過司法聆訊程序,十分得人驚。今次他進一步拆解有關「要求外國制裁」罪行的條文,最高刑罰可囚終身,而這與黎智英的部分控罪內容相近;換言之,同類罪行如發生在英國,就要重罰,但控告黎智英犯此罪,卻是「政治迫害」。
湯家驊對此形容為「極端虛偽」,的確擊中要害,一腳踢爆,值得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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