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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訂閱受禁制在逃者Patreon頻道提供資金或違法 無論是否付費最好不要做

政事

湯家驊:訂閱受禁制在逃者Patreon頻道提供資金或違法  無論是否付費最好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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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訂閱受禁制在逃者Patreon頻道提供資金或違法 無論是否付費最好不要做

2024年06月12日 15:47 最後更新:16:17

政府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權力,刊憲指明對潛逃英國的6名通緝犯施加措施。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無論付費或不付費訂閱潛者的相關頻道,最好都不要做,盡量小心。

湯家驊認為,此時仍有人不清楚這6名在逃人士正被通緝、並在海外進行危害國安,較難令人相信,

湯家驊認為,此時仍有人不清楚這6名在逃人士正被通緝、並在海外進行危害國安,較難令人相信,

6名受禁制人士中,羅冠聰有在網上經營Patreon頻道,讓訂戶觀看內容;而蔡明達和霍嘉誌則是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主持,「升旗易日報」現仍不時發佈影片及評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向指明潛逃者以任何方式或平台提供及處理資金均屬違法。

六名潛逃者包括羅冠聰(左上)、蒙兆達(中上)、鄭文傑(右上)、劉祖廸(左下)、霍嘉誌(中下)及蔡明達(右下)。

六名潛逃者包括羅冠聰(左上)、蒙兆達(中上)、鄭文傑(右上)、劉祖廸(左下)、霍嘉誌(中下)及蔡明達(右下)。

湯家驊指,如以每月付費形式訂閱youtube頻道,以金錢資助他人在海外違法的意圖,相信較明顯,將有機會觸犯相關法例,因訂戶看到頻道的內容,難以辯稱自己不知道正在支持甚麼行為,認為今次措施可禁止涉案人繼續獲取資金援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惟他認為,即使不付費的訂閱,雖然不是直接資助,但一直有收看這類頻道的人士都應該知道,愈多人訂閱,頻道背後的人士,便有機會收到錢,其實都是間接幫助了對方。

湯認為,如此時仍有人不清楚這6名在逃人士正被通緝、並在海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的事,這較難令人相信,故無論付費或不付費訂閱,都盡量小心,最好不要做,他又強調,犯案意圖是檢控的重要要求之一。

至於相關平台應注意不應輕易協助他人違法,但這類服務提供者許多都是在海外,根據現行法例,並無足夠條文規範服務提供者,故如要相關平台作出限制,不容許在逃人士開台或建立頻道,將會有困難。

湯家驊

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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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早前被裁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2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性質嚴重,被告雖沒直接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其行為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判囚8個月。

被告郭賢生(68歲),他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白色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判囚8個月

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判囚8個月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不應承擔潛逃者的法律責任,亦不應為向潛逃者施壓迫使其返回香港,而對被告施加更重的阻嚇性處罰。辯方此前已向法庭呈上被告及兩個兒子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身體狀況,又指被告多年來奉公守法等。

辯方指法例如同反洗黑錢條例的初衷,限制相關人員對資產的使用與處置,並非將逼迫潛逃者返港作為目的。法例參考國際制裁法例制定,國際制裁的初衷是防止被制裁者利用資金、經濟資源從事違法活動或繼續開展行動,並非逼迫被制裁者受審。香港的法例亦然,立法原意是凍結潛逃者資產,避免獲得更多經濟資源,禁止他人提供經濟支持,從未提及凍結資產是為了增加潛逃者返港受審的誘因。辯方表示,涉案被凍結的資金僅有數萬元,金額不足以對潛逃者形成返港受審的壓力,更不應以此為理由加重對被告的刑罰。

惟鄭官對辯方的立場表示理解但無法接受。鄭官指出,法例並非防止潛逃者利用資產犯罪作唯一目的,條文中並未對所凍結資產的來源、去向作出限定,也未將資產與犯罪行為掛鈎,而是對潛逃者的所有資產進行凍結,核心目的之一是讓潛逃者自身無法處置資產,同時禁止任何人處置潛逃者的資產。一旦有人企圖處置便構成違法,通過這方式倒逼潛逃者返回香港受審,若並非如此,法例便失去意義。防止潛逃者利用資產犯罪可以是法例目的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目的,對於辯方的言論鄭官表示無法認同。

鄭官判刑時指,控罪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擁有或控制資產,以此懲治潛逃者,使其在潛逃期間無可用資產,且相關條文未對資產範圍作出限制,並非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資產,因此本案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被告行為是否會讓潛逃者繼續潛逃。

郭賢生。資料圖片

郭賢生。資料圖片

另外,鄭官又明確指出,本案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的情況,量刑與被告和潛逃者的親屬關係無關。同時,本案性質與洗黑錢罪存在區別,因此辯方提交的洗黑錢案件量刑對本案無參考價值,但認同量刑時需兼顧被告企圖處理資金的次數、金額,以及被告的罪責和造成的實際損害。

鄭官指,儘管被告未直接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其行為使得潛逃女兒的資產仍有被動用、轉移的可能,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機會,雖然本案實際造成的損害並不大,即便被告成功取得保單結餘,資金也僅由其獲取,並非直接危害國家安全,也不會讓女兒直接獲益,但被告在兩次遞交虛假文件,涉案8.8萬元並非小數目,且案發時被告明知自己並非保單持有人,仍冒充女兒簽名實施相關行為,屬於不誠實行為,案件性質嚴重,因此認為社會服務令並非合適的量刑選擇。

鄭官續指,考慮到涉案保單的資金源自被告多年來支付的保費,同時被告無前科、多年工作經營狀況穩定,重犯概率較低,認為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和無案底等,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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