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證實,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因為個人理由,現屆任期9月30日屆滿後不欲續任,范理申已完成4屆任期,合共12年。司法機構強調終院的上訴個案數字一直保持穩定,近期的法院人員變動不會影響終院的運作。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因為個人理由,現屆任期9月30日屆滿後不欲續任。(終審法院圖片)
發言人表示,司法機構感謝范理申在任期內對終院工作的巨大貢獻以及對香港法治的支持。儘管近年有若干非常任法官離任,但絕大多數在任和離任的非常任法官都公開重申,繼續對香港的獨立司法制度以及香港法院致力維護法治充滿信心。
終審法院
發言人指出,范理申任期屆滿後,終院共有10名非常任法官,包括4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以及6名來自英國和澳洲的非常任法官。司法機構會繼續物色本地及海外的合適人選出任非常任法官,如有合適人選,會按《基本法》及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相關條文的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司法任命。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