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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主腦吳智鴻重判23年10個月 屠龍隊長黃振強囚13年半 「槍手」蘇緯軒入獄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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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主腦吳智鴻重判23年10個月 屠龍隊長黃振強囚13年半 「槍手」蘇緯軒入獄12年

2024年11月14日 16:15 最後更新:23:3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包括案中主謀黃振強及吳智鴻在內的6名認罪被告、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14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判刑,各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

法官張慧玲宣判,「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為24年,因擔任污點證人及認罪,刑期扣減一半,判入獄12年,惟連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共入獄13年半;而主謀吳智鴻,反恐罪量刑起點為28年,惟法官認為雖然他認罪,但未有悔過,故判刑22年4個月,連同無牌管有槍械罪名,共入獄23年10個月;彭軍壕減刑後,判入獄10年;蘇緯軒管有槍械罪的量刑起點為18年,扣減至12年,而槍擊警員則被判10年,扣減至6年8個月,而串謀殺警罪則被判15年,獲扣減至10年,3項罪名總共入獄12年;蔡凱明認罪獲扣減刑期,入獄5年10個月;陳玉龍量刑起點為12年,獲扣減至8年,兩罪共入獄9年。而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其串謀爆炸罪量刑起點為11年,扣減刑後後,判囚10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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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槍手」蘇緯軒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槍手」蘇緯軒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判詞共60多頁。而7名被告中,其中3人面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而這條控罪在法例上沒有量刑指引,本港亦沒先例。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如下:

吳智鴻(殺警計劃主腦)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8年

扣減:20%

刑期:22年4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20%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 (屠龍小隊隊長)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4年

扣減:50%

刑期:12年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量刑起點:9年

扣減: 50%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殺警計劃槍手)

— 串謀謀殺

量刑起點:15年

扣減:50%

刑期:7年6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50%

刑期:9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量刑起點:10年

扣減:50%

刑期: 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主腦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0 年

扣減:50%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入槍械)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2年

扣減:1/3

刑期:8年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量刑起點:11

扣減:良好品格酌情扣2個月

總刑期:10年10個月

眾被告下午2時半進庭,其中被控方指為「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穿灰色西裝及黑恤衫;主謀者吳智鴻紮起馬尾並戴黑框銀鏡;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則穿白衫白褲,神情輕鬆;經審訊後被判罪成的賴振邦則穿黑色西裝,到庭後一度沉思。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7名被告中,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三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槍手」蘇緯軒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槍手」蘇緯軒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承認案情指,「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計劃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灣仔在軒尼詩道遊行路經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屠龍小隊」將「裝修」店舖引警到場,其後串謀者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有槍手從高處用長槍射殺警員,引起恐慌,逼使警方靠近大炸彈後再引爆殺警,串謀者此時再「全民執槍」,但計劃最終因警方悉破而未能實行。

另有2名被告已判刑,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兩盒煙花及無牌管有含諾香草胺的噴霧器,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一枝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及兩個載有共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被判監7年4個月。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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