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35+顛覆案|45被告今判刑 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判入獄6年9個月

政事

政事

政事

35+顛覆案|45被告今判刑 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判入獄6年9個月

2024年11月19日 10:34 最後更新:00:00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是本港規模最大涉《國安法》案件,亦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案件歷時118日審訊,19日早上1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

判詞長達82頁,但法官庭上僅宣佈被告刑期。首四名被告均被列為「首要分子」量刑,其中首被告戴耀庭判囚120月、即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更多相片
囚車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戴耀廷

戴耀廷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囚車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判詞,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即戴耀廷、歐諾軒、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為12年。其中,法官認為,戴耀廷是案件的主腦,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人士提供了必要平台,在其他組織者退出後,仍沒有終止初選計劃。至於區諾軒,法庭認為他擔任從犯證人,供詞對拼湊案件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各被告都因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第二至第四被告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不過,判詞指,《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沒提及串謀罪行,但本案被告面對的是串謀控罪,故認為三級制刑罰不完全適用,但有參考價值,強調法庭可考慮控罪的嚴重性。法官又引用終院就「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的判詞,強調《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因此本地判刑原亦適用於本案判刑,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4名「首要分子」判刑如下:

戴耀廷:監禁10年 (量刑起點15年)

歐諾軒:監禁6年9個月 (量刑起點15年)

趙家賢:監禁7年 (量刑起點15年)

鍾錦麟:監禁6年1個月 (量刑起點 12年)

據控方案情,45名罪成被告中,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被指屬組織者,其餘 40 人均為參加者。 

事件源於2020年,時任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為協調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發起初選計劃,當中涉組織及參選共47人,翌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公開發言等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戴耀廷

戴耀廷

法官在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時指出,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但被告有共識運用財案否決權,而戴耀廷提倡「攬炒」逐步逼特首下台,釀成憲制危機,非武力行為亦屬非法手段。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5名被告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判刑三級制,「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3 個刑期分級,首要分子可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 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 3 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3名法官須決定是否採用刑期分級制,若採納,將須裁定被告屬哪一級別,影響眾被告的量刑起點。而截至今日,45 名候判被告已還押逾 70天至逾3年8個月。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12名被告就定罪或判刑提出的上訴。政府認為,說明任何人想要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必須依法受到懲治。對於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律政司將審慎研讀判詞,並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巴士的報記者攝

政府發言人表示,原審法庭早前頒下的裁決理由書,指出所謂「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就是要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現行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審訊過程揭示涉案人士提出的「攬炒十步曲」計劃,同時通過大規模街頭暴動及其他手段,使香港社會陷入停頓,加上國際政治及經濟制裁,以達至「攬炒」效果,令市民受苦。發言人說,本案鐵證如山,犯罪情節嚴重,被定罪人士罪有應得。

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發言人指出,法庭就本案上訴作出的判決,足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嚴格按照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被告才可被法庭定罪。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