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囚7年的趙家賢,原訂2028年初才獲釋,但因在獄中行為良好並有悔意,獲懲教署按相關法例機制提前於今年10月釋放,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獲提早釋放的國安犯。他近日接受無線新聞訪問,指在囚期間閱讀多本有關國家發展的書,糾正自己偏頗的價值觀,並為案件衝擊憲制秩序道歉。
趙家賢因在獄中行為良好並有悔意,獲懲教署按相關法例機制提前於今年10月釋放。無線新聞畫面
當年在案中被列為「首要分子」之一的趙家賢,在囚近五年後,因為獄中表現良好,上月底提早兩年多獲釋。瘦了六十磅的他稱,感恩獲懲教署署長等,信納自己有悔過的決心,他認為先要自我糾正有偏頗的價值觀,得到社會接納,從而獲得提早釋放。他說:「睇好多書,睇國務院發佈嘅國家政策文件,習主席有關一帶一路嘅講話,希望可以成為一個模仿對象,尤其係干犯咗國家安全及相關罪行嘅年輕人,希望佢哋唔好成日諗住已經被判刑,無機會提早獲得釋放,就索性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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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賢因在獄中行為良好並有悔意,獲懲教署按相關法例機制提前於今年10月釋放。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希望自己可作為模仿對象,向犯國安相關罪行的年輕人作示範。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希望自己可作為模仿對象,向犯國安相關罪行的年輕人作示範。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為當年衝擊香港和國家的憲制秩序道歉。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為當年衝擊香港和國家的憲制秩序道歉。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希望自己可作為模仿對象,向犯國安相關罪行的年輕人作示範。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希望自己可作為模仿對象,向犯國安相關罪行的年輕人作示範。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稱在被扣押頭數個月已想協助控方做從犯證人,因為覺得自己有責任說出真相,但承認獲釋後擔心被人報復。他表示,反修例期間已經不認同暴力,當中有兩件事最反感,包括涉及暴動案的學生「健仔」曾志健被游說付款潛逃, 但最終被「出賣」,以及馬鞍山一名長者與示威者爭執後被放火燒傷,直言「成件事係失控,好恐怖」,惟他當時不抽身是因為「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在政治陣營當中大家一定要團結一致」,現時的他反思痛恨「當時的趙家賢為何不跳出來?」
趙家賢為當年衝擊香港和國家的憲制秩序道歉。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承認,當年初選案做的事,衝擊了香港和國家的憲制秩序,「我好想為自己嘅錯,同國家香港以及市民大眾誠懇道歉。」 他又形容反修例風波發展到暴亂及初選案,整體是有一個套路,「係有別有用心嘅人喺背後操控」。
趙家賢為當年衝擊香港和國家的憲制秩序道歉。無線新聞畫面
趙家賢稱在獄中最大憾事是未能見患癌父最後一面,對於未來,他說最重要的是家人,可見將來都不會在政界,亦不打算移民。他說未來的原則是「當唔係百分百確保合法合規嘅時候,我唔會有一啲擦邊球或者偷雞嘅做法,所有事情如果覺得有問題,就一定會抽身」。
涉「35+顛覆案」的47名被告經審訊後,當中45人罪成,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後合共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律政司另上訴劉偉聰罪脫。上訴庭2026年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11人不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星期一(8月10日)頒布決定,正式簽發上訴許可證明書,批准11名被告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條文詮釋及立法會議員憲制職能等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交由終審法院作最終定奪。
林卓廷。資料圖片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法官譚耀豪審理。11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的被告包括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及何啟明,而他們同時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暫待排期聆訊。
黃碧雲。資料圖片
上訴庭認為,終審法院將需要釐清5項核心議題,包括《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定義,終院需裁斷在詮釋該條文時,是否適用「同類詮釋原則」(即有關手段會否被局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及「非法手段」是否僅限於刑事罪行;法庭亦需釐清案中的「謀劃」及上訴人參與「連串行為」,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為」;終院亦將審視法庭的「不干預原則」於本案中是否適用,裁決將關係到法庭應如何看待立法會議員在履行憲制職權(如審核財政預算案)時的法律界線,以及司法機構在何等情況下可介入審議立法會的內部運作。
另終院需界定,若被告為了該「謀劃」及「連串行為」的目的,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即觸及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的機制)以帶來相關後果,在法律上是否已充分證明其懷有特定的顛覆政權意圖。
上訴庭2026年2月全數駁回「35+35+顛覆案」的涉案被告方及律政司的上訴,第一次上訴失敗的12人當中,除黃子悅外,其餘11人皆再提上訴。律政司一方則至限期屆滿未有再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
原訂14名上訴被告中,12人受審後定罪,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囚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囚4年5個月,兩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
案件編號:CACC2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