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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黃碧雲及林卓廷等被定罪10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法庭事

35+顛覆案|黃碧雲及林卓廷等被定罪10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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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黃碧雲及林卓廷等被定罪10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2026年03月25日 10:22 最後更新:10:22

35+顛覆案的47名被告經審訊後,45人罪成,被判處入獄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上訴庭今年2月全數駁回,維持原判,連同律政司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上訴亦駁回。但根據終審法院網頁,當中10人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黃碧雲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黃碧雲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提出終極上訴的包括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何桂藍、余慧明、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及吳政亨。 

林卓廷是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的10人之一。資料圖片

林卓廷是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的10人之一。資料圖片

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期限已於日前屆滿,據悉律政司未有向劉偉聰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涉「35+顛覆案」的47名被告經審訊後,當中45人罪成,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後合共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律政司另上訴劉偉聰罪脫。上訴庭2026年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11人不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星期一(8月10日)頒布決定,正式簽發上訴許可證明書,批准11名被告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條文詮釋及立法會議員憲制職能等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交由終審法院作最終定奪。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法官譚耀豪審理。11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的被告包括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及何啟明,而他們同時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暫待排期聆訊。

黃碧雲。資料圖片

黃碧雲。資料圖片

上訴庭認為,終審法院將需要釐清5項核心議題,包括《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定義,終院需裁斷在詮釋該條文時,是否適用「同類詮釋原則」(即有關手段會否被局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及「非法手段」是否僅限於刑事罪行;法庭亦需釐清案中的「謀劃」及上訴人參與「連串行為」,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為」;終院亦將審視法庭的「不干預原則」於本案中是否適用,裁決將關係到法庭應如何看待立法會議員在履行憲制職權(如審核財政預算案)時的法律界線,以及司法機構在何等情況下可介入審議立法會的內部運作。

另終院需界定,若被告為了該「謀劃」及「連串行為」的目的,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即觸及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的機制)以帶來相關後果,在法律上是否已充分證明其懷有特定的顛覆政權意圖。

上訴庭2026年2月全數駁回「35+35+顛覆案」的涉案被告方及律政司的上訴,第一次上訴失敗的12人當中,除黃子悅外,其餘11人皆再提上訴。律政司一方則至限期屆滿未有再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

原訂14名上訴被告中,12人受審後定罪,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囚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囚4年5個月,兩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

案件編號:CACC2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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