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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判囚10年

庭審案件

「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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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判囚10年

2026年08月25日 18:21 最後更新:18:21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是本港規模最大涉《國安法》案件,亦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審訊歷時118日,於2024年11月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案中45名被告被判監禁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被列為「首要分子」的首被告戴耀庭,被判囚10年。

法庭上頒佈長達82頁的判詞,被在庭上宣布首 4名被告的刑期,其中首被告、首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被判囚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根據判詞,法庭根據首4名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即戴耀廷、歐諾軒、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為12年。

法官認為,戴耀廷是案件「主腦」,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人士提供了必要平台,在其他組織者退出後,仍沒終止初選計劃。由於各被告都因及早認罪,可獲得刑期扣減三分一。

事件源於2020年,戴耀廷為協調「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發起初選計劃,當中涉組織及參選共47人,翌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公開發言等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法官在裁決時指,「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但被告有共識運用財案否決權,而戴耀廷提倡「攬炒」逐步逼特首下台,釀成憲制危機,非武力行為亦屬非法手段。

涉「35+顛覆案」的47名被告經審訊後,當中45人罪成,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後合共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律政司另上訴劉偉聰罪脫。上訴庭2026年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11人不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星期一(8月10日)頒布決定,正式簽發上訴許可證明書,批准11名被告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條文詮釋及立法會議員憲制職能等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交由終審法院作最終定奪。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法官譚耀豪審理。11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的被告包括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及何啟明,而他們同時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暫待排期聆訊。

黃碧雲。資料圖片

黃碧雲。資料圖片

上訴庭認為,終審法院將需要釐清5項核心議題,包括《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定義,終院需裁斷在詮釋該條文時,是否適用「同類詮釋原則」(即有關手段會否被局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及「非法手段」是否僅限於刑事罪行;法庭亦需釐清案中的「謀劃」及上訴人參與「連串行為」,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為」;終院亦將審視法庭的「不干預原則」於本案中是否適用,裁決將關係到法庭應如何看待立法會議員在履行憲制職權(如審核財政預算案)時的法律界線,以及司法機構在何等情況下可介入審議立法會的內部運作。

另終院需界定,若被告為了該「謀劃」及「連串行為」的目的,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即觸及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的機制)以帶來相關後果,在法律上是否已充分證明其懷有特定的顛覆政權意圖。

上訴庭2026年2月全數駁回「35+35+顛覆案」的涉案被告方及律政司的上訴,第一次上訴失敗的12人當中,除黃子悅外,其餘11人皆再提上訴。律政司一方則至限期屆滿未有再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

原訂14名上訴被告中,12人受審後定罪,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囚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囚4年5個月,兩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

案件編號:CACC2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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