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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偵緝警員: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何卓為威脅要他於明愛醫院放「煙彈」迫政府封關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偵緝警員: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何卓為威脅要他於明愛醫院放「煙彈」迫政府封關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偵緝警員: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何卓為威脅要他於明愛醫院放「煙彈」迫政府封關

2024年12月09日 15:26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9日偵緝警員供稱,2020年3月7日晚被指派到旺角道接手被告李嘉濱被捕,李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首被告何卓為)叫我放嘅」。而李嘉濱在警誡錄影會稱,受「五飛」威脅,要在2020年1月、農曆新年前放置「煙彈」,「想透過呢一單嘢去令政府封關」,李此時要求退出,惟遭「五飛」恐嚇「如果唔做會搞我或者我屋企人」,又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結果他花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跟網上片段將材料「煮」成「Sugar Rocket」(煙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李嘉濱稱「五飛」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他後來花了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並依「五飛」指示放到宏創方1008室。李嘉濱稱,他在1月26日根據網上片段將材料「煮」成外國稱為「Sugar Rocket」的「煙彈」,當時「五飛」另找來一名男子協助;李嘉濱在1月27日凌晨將「煙彈」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的馬桶後方,事前他又與「羅師傅」接觸,並由「羅師傅」先行到明愛查看有否警察或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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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代表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大律師朱寶田盤問,警員33截停疑人時會率先表明身份還是直接截停,警員33稱,須視乎情況,但本案中他直接控制李嘉濱的雙手,因基於安全理由,李嘉濱是炸彈案疑犯,不肯定其身上是否有炸彈、引爆器或武器。

警員33供稱入後巷  若爆炸傷害可減少一半

警員33又確認,他把李嘉濱帶入後巷快速搜身。辯方問及早前警員33供稱當時街上人流不多,帶李嘉濱入後巷「可以點樣保護公眾安全」,警員33稱「如果佢身上有炸彈,炸彈嘅傷害係360度,入後巷,我嘅傷害可以減少一半」。辯方問是否即擔心李嘉濱身上有炸彈爆炸,警員33同意,指「當然驚」。

警員33的書面供詞指當晚在旺角道6N號外「公眾街道人流眾多」,為保障李嘉濱的「私隱」,故將其帶入後巷搜身;辯方問到為何4年前在書面供詞與4年後庭上說法不同。警員33稱「全部都係我嘅考量,只不過無寫落去」。辯方問為何早前在跟蹤過程時,警員33不同意街上人流眾多。警員33稱考慮角度不同,「受傷嘅人一個都覺得多,何況嗰度唔止一個人」,但從跟蹤角度,人流則不多,不影響視線。

辯方指出,警員33的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出入,因他「講大話」,警員33當時沒表明身份,而是從後大叫一聲,直接捉住李嘉濱左肩及右手,把李拉倒地上,李嘉濱的眼鏡和手機亦因而飛脫,李伏在地上,而警員33按着李背部及把其右手控制在背後,警員33不同意。

警員33稱截停李嘉濱時 對方僅叫「唔好」

辯方續指,當時警員33沒表露身份,李嘉濱大叫「打劫」及「救命」,警員33不同意,稱截停過程中李嘉濱僅叫「唔好」。辯方續指,當時警員33為李戴上手扣,並用膝跪在其頸部,後把他捉起身,邊掩着李嘉濱的口,邊帶他入後巷內,後來用腳踢其膝後,使李嘉濱倒在地上,警員33搜身及取走李嘉濱的腰包,其後一直按着李嘉濱,直到有其他警員到場,整個過程警員33無表明身份,亦無出示委任證,帶李嘉濱入後巷的目的,是為帶李嘉濱到隱蔽處,以免公眾看見到場他對李嘉濱逼供,警員33全部否認。

偵緝警員:李嘉濱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

另一名證人、偵緝警員陳國威作供。陳國威供稱,他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40分,收到上級指示,被指派到旺角道接手李嘉濱被捕,他到達現場後為李更換手扣,並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作出拘捕及警誡。

陳國威稱,當時向李嘉濱指出,有理由相信李嘉濱在2020年1月27日在明愛醫院男廁串謀參與炸彈爆炸案,而李嘉濱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其後陳國威對李嘉濱進行快速搜查,沒發現攻擊性武器;約3月8日零晨12時05分,由警方私家車柙李嘉濱前往旺角警署,陳國威在車上將李嘉濱警誡下的口供記錄在記事冊上,向李讀出及讓其閱讀後簽名。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為何卓為的Telegram帳號。

陳國威續供稱,到達旺角警署後,他帶李嘉濱向值日官報告,當時李頸部有傷痕,值日官問李須否要求診或有否任何投訴,李稱沒有,值日官判斷其頸部傷痕為3厘米;約零晨12時半,陳國威和同事便帶李嘉濱到1號搜查室,並由警員温文鏡進行搜查,搜出2部手機、鎖匙、門卡及逾4.4萬元港幣,其中鑰匙及門卡是從李嘉濱的腰包拿出。陳國威稱他向李嘉濱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而李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其後他與李進行補錄警誡供詞後,他和温文鏡再帶李嘉濱去進行錄影會面,當時李嘉濱亦表示毋須律師陪同。

李嘉濱警誡錄影會面稱花約1.2萬元買1噸化學原料   跟網片「煮」煙彈

控方庭上播放李嘉濱警誡錄影會面片段,陳國威問李嘉濱被捕後警誡下稱受「五飛」威脅一事,李嘉濱解釋「五飛」會對他作出有危害的行為,「我條命,或者係我屋企人」,李嘉濱指,他在2019年7月透過Telegram認識「五飛」,他不知道對方全名,但指對方是「有共同理念嘅抗爭者」,「五飛」在2020年1月、農曆新年前提出放置「煙彈」,「佢想透過呢一單嘢去令政府封關」,「之後我覺得件事太大,我承受唔到,我要求退出」,便遭到「五飛」恐嚇「如果我唔做嘅話就會搞我,或者我屋企人」。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李嘉濱稱「五飛」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以微信聯絡賣家及支付費用,他結果花了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並依「五飛」指示放到宏創方1008,他又於2019年11開始租以6000元租金租用單位。李稱,他又在大角咀日本城買其他工具如器皿、6個玻璃容器、電磁爐等。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李嘉濱稱,他在1月26日根據youtube片段將材料「煮」成外國稱為「Sugar Rocket」的「煙彈」,並曾在當晚測試「煙彈」。當時「五飛」另找來一名男子協助;李嘉濱在1月27日凌晨將「煙彈」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的馬桶後方,事前他又與「羅師傅」接觸,並由「羅師傅」先行到明愛查看有否警察或保安,「羅師傅」以電話告知李嘉濱男廁內「無特別」 ,李著「羅師傅」離去,李自己再找男廁所在,然後從袋中拿出玻璃樽放在男廁內一個廁格的馬桶後, 之後即離開醫院。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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