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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承認計劃將軍澳放煙彈 等警方清場造成混亂 惟否認參與深圳灣及羅湖站爆炸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承認計劃將軍澳放煙彈  等警方清場造成混亂  惟否認參與深圳灣及羅湖站爆炸案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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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李嘉濱警誡下承認計劃將軍澳放煙彈 等警方清場造成混亂 惟否認參與深圳灣及羅湖站爆炸案

2024年12月11日 15:14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1日續由控方播放警方對次被告李嘉濱的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李被警員問到為何要虛報住址,李稱「因為我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如硝酸鉀。李嘉濱又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並曾於3月6日前往將軍澳尚德邨「探路」。惟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偵緝警員陳國威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再拘捕李嘉濱後,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進行第4次警誡錄影會面,對為何向警方虛報居於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承認自己2星期前已從1A單位搬到樓上的2C單位,由於他當時感驚慌,故給予警方誤導性資訊,又指有人透過Telegram提供單位給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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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在警誡會面承認,他和另4人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煙彈裝置」,「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李嘉濱指單位有爆炸原料 故搬到另一單位居住 

李嘉濱又稱「因為驚單位入面可能有其他嘢」、「可能有爆炸原料」,例如硝酸鉀。陳國威問李放在2C單位內有何用途,李嘉濱稱沒有,指「純粹自己攞咗喺度」,及後又提到硝酸鉀本身可作肥料。

李嘉濱向警方提供自己2部手機的密碼,警發現李嘉濱在Tg群組「烘焙同學會」中接觸「五飛」、「西瓜」、「Miss」及「叉雞飯」。李嘉濱稱,他們5人在2020年2月中作決定,計劃同年3月8日把一個「煙彈」、包裝成墓碑形狀,放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因為預計當日會有紀念集會,「等警方清場個陣,造成混亂,呢個係我哋目標」,並於3月6日由「西瓜」駕車接載他們前往將軍澳尚德「探路」。

計劃尚德放炸彈分工  李嘉濱找「鬼車」不果 

李嘉濱又稱,行動當日計劃「西瓜」做司機,「五飛」負責搬運炸彈,李嘉濱則原負責安排「鬼車」在行動中使用,但最終未找到。李嘉濱稱,他們打算改裝發泡膠盒及包上牆紙,造成「墓碑」形狀,而引爆裝置由「西瓜」準備,「煙彈」為10kg硝酸鉀。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一枝弓」是李嘉濱、「西瓜」即被告張家俊、「叉雞飯」即被告楊怡斯,「Miss」身份不詳。 

李嘉濱又稱,他們在將軍澳行動前,曾在西環面對面開會,談到買原料事宜,惟具體何時開會已忘記;又曾提及用比特幣接收捐款,款項用以交租或5人的生活費,而印象中收取了5000美金的比特幣及加密貨幣捐款,用李嘉濱名下恒生銀行帳戶收款,惟李指未用過捐款,也未想過如何處理。

返回2C單位搜查 發現炸彈原料 

陳國威供稱,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表示願意由警方帶他到梅芳街某大廈2C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遂於同日晚上約10時45分帶李嘉濱到該單位,在屋內檢獲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瓶、及一個由黑色膠紙包裹的管狀物體。同日晚上11時許,李嘉濱被帶回中區警署進行第5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當時問及屋內搜獲的紅色膠袋黃色粉末,李稱當中是「氧化金屬粉」、「受潮嘅硝酸鉀」及硫磺。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李嘉濱否認參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站放炸彈 

到翌日凌晨12時9分,李嘉濱進行第6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問及2020年1月28日約早上10時半,深圳灣口岸附近垃圾桶發現炸彈,問當時李嘉濱身在何處,李嘉濱稱自己當時在住所睡覺,指自己未曾去過深圳灣,只從新聞知道這事。警方懷疑李嘉濱與何卓為、吳子樂在宏創方製造炸彈後,李嘉濱將炸彈轉交給他人放置到深圳灣垃圾桶內,惟李嘉濱否認。

到同日凌晨近1時,李嘉濱進行第7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提到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內發現炸彈,李嘉濱否認他在2月2日曾前往羅湖港鐵站。陳國威指李嘉濱在1月25日晚曾與何卓為和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懷疑他們製造炸彈後將炸彈轉給周皓文,再交到楊怡斯和唐偉略手上,最終放置到羅湖站。李嘉濱否認。

李嘉濱指羅湖站爆炸事件有「五飛」和「阿喂」參與

李嘉濱在第7次錄影會面中稱,事後才知事件有政治目的,認為羅湖站的炸彈事件是想促請政府封關,而早前明愛醫院事件中,Tg「公海」群組都在討論關於促請醫護罷工事宜,但李嘉濱否認有份參與羅湖站事件,指自己無製作爆炸品,無交付物件給其他人,或接觸警員提到的人,但指參與者是「五飛」和「阿喂」,但指涉事玻璃瓶款式與自己在明愛醫院事件中購買的款式相同,玻璃瓶上的電路板裝置亦一樣。

陳國威供稱,完成與李嘉濱第7次錄影會面後,帶李嘉濱去進行被捕人士系統程序及錄取背景口供,至同日早上曾嘗試帶李嘉濱到位於石籬邨石榮樓的另一住所搜查,但沒人應門,最終沒有搜屋;同日下午約2時許,李嘉濱進行第8次警誡錄影會面。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4日續由證物警員作供。辯方盤問時指,涉案的宏創方503室內除一個裝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外,另有一個行李箱,質疑警員沒檢取,又指警員當時應想到被告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而他可透過常識或調查經驗決定檢取甚麼物品,惟警員供稱因另一行李箱「無發現任何與案有關證物」,又強調是以專業知識而非常識判斷,指自己至今已有14年警務經驗。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續作供。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周同意沒有將檢取的手機放入防干擾袋內。而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關於檢獲的行李箱,內裡只裝載着防毒面具和濾芯,周不同意。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指,周國豪曾供稱於2020年3月8日凌晨0時20分至3時10分搜查宏創方503室,並檢獲一個內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內有8包化學粉末等證物。

辯方屢次以「常識」提問遭官斥責

辯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約於2020年3月6日早上11時37分和晚上7時43分、以及3月7日早上7時半和10時24分,曾有數人拉着行李箱進出502室。辯方指,周於3月8日凌晨曾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而他在503室內檢取的行李箱內,其實本來只有防毒面具和濾芯等物品,而行李箱內的懷疑爆炸品是「插贓」而來,周不同意。

辯方指,周進入503室前,已知道為掩飾「插贓」或其他警員的不當行為,有刑事情報科警員在3月7日晚11時許進入503室時故意遮蔽門外閉路電視鏡頭,周不同意,指「佢故唔故意,我唔知道」。

辯方又指,周進入503室時,在涉案行李箱旁邊有另一個行李箱,周會否產生想法、肯定疑犯用行李箱運送或儲存爆炸品,周稱沒有,「我只係肯定503室內有呢啲物品存在」。

辯方指周雖非調查成員,但他可透過其調查經驗、甚或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周稱「呢個係我嘅專業知識,唔係common sense(常識)」,但同意自己曾想過疑犯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辯方質疑,為何周沒檢取該空的行李箱,周回應稱,因搜查後,發現這個行李箱內並無任何與案有關的證物。之後周多次強調依據其專業知識檢取證物,惟辯方仍屢次以「常識」提問,遭法官陳仲衡連番指責。

辯方指,警員指沒有任何物品的行李箱放置於涉案行李箱旁邊,而涉案行李箱內藏懷疑爆炸品,質疑周無理由不檢取,周不同意。辯方續指周在控方主問時提到,同事沈鴻源當時叫人「搬個吉篋出去」,但在周的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提及此事,周在5年後卻能庭上憶述,質疑沈早前在庭上作供後、與周「夾口供」,周不同意。

警指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

辯方又問及,周能否肯定吳子樂見證搜查時,可看到周檢取每一件證物,周稱「我可以咁理解,因為我係搜查嘅時候,都有望向第3被告(吳子樂),都見到佢有望住……但係我無望住佢嘅時候,佢係咪望實我,我係唔會知道嘅」。辯方問在錄取警誡口供和見證搜查,是否同屬重點程序,需要警方和被捕人士專注進行,周稱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但是「佢(被捕人士)本人專唔專注,我控制唔到」。

辯方再指,周的書面供詞詳細提及警方曾帶同緝毒犬和爆炸品搜索犬到現場搜查,並記錄兩犬名字,卻沒提到3月8日凌晨沈鴻源與吳子樂錄取警誡口供期間,周交替要求吳子樂見證搜證,周同意沒記錄,但不同意這是重要資訊。辯方指出,當時沈鴻源其實是帶吳子樂到殘廁,周根本沒帶吳子樂見證搜證,周不同意。

警稱不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 指是警隊宗旨 

辯方又提到,周在警員記事冊中記錄搜證位置時,指參考單位草圖,由吳子樂簽名作實,但當時周仍未繪製單位草圖,周同意。辯方指,周要求吳子樂簽名作實,是因他知道吳子樂當時已遭「打嚇氹」,周不同意,解釋被告在記事冊簽名作實,是表示明白及同意警方檢取以上物品,單位沒有受任何損失損毀,同意證物由單位內檢取,當時未有草圖,也不需把草圖給吳看,因草圖的作用是他自己作詳細記錄,記錄案發當時單位內現場一個平面的環境和搜出證物的位置。周又強調:「我哋警方係唔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辯方質疑,周如何保證其他警員沒作出這類行為,周指「呢個係警隊宗旨」。

辯方指出,周在吳子樂無見證情況下在單位搜查及拍攝,而周間中會去5樓殘廁查看需否協助沈,曾揶揄當時跪在殘廁馬桶前方的吳子樂「點嘛,係咪好心寒呀」、「你有冇份掟汽油彈呀」、「我自己都有啲朋友係黃絲嚟㗎,但佢哋唔會好似你咁囉」等,周一概不同意。

警指從沒去過502室  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涉案行李箱證物

控方覆問周國豪指,3月7日晚上11時40分周首次到達503室,辯方指周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周有沒有進入過502室,周答沒有;控方再問由晚上11時40分到由翌日整天任何時間,周有沒有進入隔離的502室?周說沒有;控方問周知否其他警員有否進入502室,周說不知道。

控方再問及涉案被辯方指遭遮掩的閉路電視鏡頭,由進入503室至3月8日晚上7時10分,周是否知道有這鏡頭?周指,他知道有鏡頭,惟不知鏡頭拍攝的範圍。

控方亦提到周進入503室檢取證物後,辯方問及為何不檢取另一個行李箱作證物,周供稱是檢查後沒有任何物品,故決定不檢取,周同意;控方問是否之後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行李箱證物?周同意,控方指專家有否要求去檢取另一個行李箱?周指沒有,亦同意專家沒教他不要檢取,不檢取該空行李箱是他本人的決定。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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