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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 鍾沛權被判囚21個月 林紹桐健康狀況獲減刑

庭審案件

《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 鍾沛權被判囚21個月  林紹桐健康狀況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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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 鍾沛權被判囚21個月 林紹桐健康狀況獲減刑

2024年12月20日 17:08 最後更新:12月31日 23:21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2024年9月26日鍾沛權於區域法院被判囚21個月, 林紹桐則健康情況原因獲減刑,不用即時入獄;《立場》母公司 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 則判罰款5000元。 

法官郭偉健在宣讀被告罪成時指,控方提出的17篇涉案文章中,法庭裁定有11篇具煽動意圖,包括何桂藍專訪、陳沛敏及羅冠聰有關《國安法》的博客文章、羅冠聰攻擊中央及政權的博客文章、張崑陽博客文章、區家麟分別有關12港人案及《國安法》的博客文章、有關聲稱中大校友憶述中大暴動案的專訪等。

法官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亦裁定,鍾沛權審批11篇具煽動意圖文章,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無論如何,他至少是罔顧煽動後果。
法官又指,在中大校友專訪發布時, 被告林紹桐接管總編輯職務,曾出席網媒論壇發言支持反修例運動,在警方去信投訴後仍堅持發布文章。

而法官在判刑時指,被告被指串謀發布的煽動刊物,不只法庭裁定具煽動意圖的11篇文章,指相關文章只屬「外顯行為」,讓法庭推論該串謀存在,不接納被告履行新聞工作者責任而發布相關文章,又指《立場》為初選候選人助選,鍾沛權對文章作者煽動行為「視而不見」。

法官認為,3 名被告在案發期間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加上《立場》有約 160 萬跟隨者,認為煽動文章對中央、特區政府及居民的傷害,必然相當嚴重、難以量化。基於罪行嚴重性,監禁是唯一選擇。法官特別指出,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 年,與本罪嚴重性「完全不相稱」,又指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最高刑期上調至7年,將鍾沛權的量刑起點定於23個月,而林紹桐擔任署理總編輯時才加入串謀,參與時間約兩個月,只發布一篇煽動文章,故以14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件經歷一段長時間才裁決,對兩人構成壓力,酌情向鍾沛權減刑2個月,總刑期為21個月;而考慮林紹桐健康狀況及審訊壓力,減刑3個月,基於林被還柙10個月 9 天,意味他須返回監獄服刑餘下21天,但考慮到其醫生報告,最終判林可即時獲釋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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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國安處於2025年在工廈單位搗破一個疑進行軍事非法操練的場所,檢獲氣槍及懷疑爆炸品等武器,首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多人,5名年介20至25歲的男子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及管有爆炸品等4罪。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陳官指,首被告彭加熙及第五被告陳曉津已申請法律援助,正在等待結果;其餘3名被告李晉森、黃杰倫、鄧藝博由私人律師代表。而控辯雙方已商討,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陳官遂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案件星期二(7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

陳官另指,第四條控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僅針對第三被告黃杰倫,與整份公訴書以國安法為重點的性質有所不同。按公訴書相關規則,各項控罪性質應相同或相關;此罪可能令涉及其他4名被告的案件不必要地拖延,或可分拆至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回應,因警方在搜查時在第三被告黃杰倫的手提電話中搜出涉案物品,但表示會索取指示並再作考慮。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對此無異議。

5名被告依次為24歲保安員彭加熙、25歲保安員李晉森、20歲學生黃杰倫、23歲學生鄧藝博及23歲侍應陳曉津,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李晉森另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控罪指,李晉森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袋粉狀低性能炸藥、4個自製爆炸裝置、兩件爆竹煙花製品、18發各含爆炸性混合物的釘槍彈及兩瓶鋁碎片;另於同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2樓泊車位的一輛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另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新蒲崗景福街泰景工業大樓3樓某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共6項相片及5段影片,包含有兒童色情內容,並儲存於黃杰倫的手提電話內。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各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DCCC 102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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