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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新主席毛樂禮﹕海外法官較少不影響終院工作

政事

大律師公會新主席毛樂禮﹕海外法官較少不影響終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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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新主席毛樂禮﹕海外法官較少不影響終院工作

2025年01月23日 23:05 最後更新:23:22

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毛樂禮表示,目前有6名海外非常任法官,4名來自澳洲、2名來自英國,雖然數目比之前少,但不影響終審法院工作。

毛樂禮。網上圖片

毛樂禮。網上圖片

毛樂禮說,海外非常任法官是《基本法》下的特別制度,相信香港法律界和大部分市民都支持,基於一些因素,要找新的法官有挑戰,但他相信會有新的法官加入,對此表示樂觀,認為法官的經驗將協助終院工作。

被問到有否計劃訪京,毛樂禮說,公會執委會自九十年代開始,有年度訪京的傳統,會交流意見和分享香港發展,尤其與法律和司法制度有關的問題,會在適當時候公布。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對於有報道指美國前副總統彭斯,日前在香港出席活動時評論黎智英案,毛樂禮說,不會過問個別人士的言論,但當案件特別是刑事案正在處理時,希望所有人士發表言論時要小心,以免影響司法過程。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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