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程振明及建築公司負責人王光榮涉嫌串謀「套丁」,兩人被控涉嫌詐騙地政總署向元朗水蕉新村丁屋物業發展項目批出多張建屋牌照,他們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方在區域法院開案陳詞。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表示,案件涉及142名丁屋申請人,兩名被告的最終目標是利用這些申請人的丁權,誘使地政總署批出建築許可證,以推動名為曉門(Hillwood)的屋苑發展項目。142名申請人中有138人不符合資格,因為他們並非同時擁有丁權及土地,王光榮控制的榮佳建築公司2014年至2019年期間,售出115棟曉門房屋,賺取10億7800萬元。
控方陳詞又說,兩名被告在案的串謀協議中,扮演關鍵角色,榮佳建築與程振明就有關發展項目達成諮詢服務協議,內容包括讓程振明擔任受託人,委託王光榮為戰略夥伴及發展項目的組織者,報酬包括項目的15%純利潤,王光榮為王潘律師行合夥人,142名丁屋申請人授權王潘律師行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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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佳建築透過程振明從原居民手中取得丁權,每名原居民可獲得5萬至25萬多元,榮佳之後請光福(Crown Focus)興建曉門的房屋,完工後由王潘律師行再代表丁屋申請人,向地政總署解除房屋的讓與權限制,程振明獲得793萬元顧問費。
王光榮2021年被廉署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榮佳透過收購丁權來發展曉門項目,案中部份文件包含不實資料,但王光榮不認為取得丁權的過程中涉及刑事罪行,程振明其後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