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反修例風波蔓延至理工大學校園,213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13人的案件,11人受審後罪成。當中4男不服定罪及判刑,法官批出其中張賀祺一人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今日(20日)開庭處理其申請,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指,上訴人於原審時以案發時不足21歲作為減刑理由,原審法官給予同案另外3名年輕被告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卻沒有給予上訴人相同減刑。另一理據是原審法官接納無證據指上訴人曾使用隨身攜帶的口罩及手套,但仍將他的量刑起點定得高於沒有裝備的被告。
法官彭偉昌質疑,上訴人與該3名獲減刑的被告「年紀上差一截」,而且裝備不是以造成破壞多少衡量,而是意圖。上述人一隻手套和其他人全身裝備的意圖是一樣的,被告人管有裝備會被推論其意圖,法庭毋須分析被告人實際上有否使用該裝備。上訴方再稱,上訴人與該3人就年齡上沒有差別,犯錯是因為年輕,受到同伴壓力和鼓動。
就年齡理由,律政司強調,本案暴力程度嚴重,屬嚴重、須阻嚇的案件,被告人的年紀考慮比重「小之又小」,原審法官將上訴人的量刑起點定於60個月絕非判刑過重。律政司特別要求法庭注重案件的嚴重情況,指案件發生在彌敦道商業住宅區,持續50分鐘,原審形容是「小型戰場」,在警方警告下,1000-2000名示威者拒絕離開,并且用鐳射光束照向執法人員,投擲汽油彈等。
關於裝備,律政司指出,量刑不是數學計算方法,應該「一籃子」考慮,律政司認為被告黑衫黑褲,裝備是在褲袋裡,打算用口罩遮掩身份。被告人參與暴動的意圖明顯。
庭上小休20分鐘後,法官裁定上訴人上述得直,刑期下調3個月,減至57個月。書面理由將會6個月内下達。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