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在天水圍發生的16歲少女強姦案,審訊進入尾聲。主審法官陳嘉信向陪審團發指引,及重溫控辯雙方提交證據及證供,並要求陪審員冷靜審視,切勿被主觀因素或傳媒報道所影響。陪審團預計19日退庭商議,裁定現年21歲被告葉泳鋒是否罪名成立。
控方提交新閉路電視片段
由於控方應陪審團查詢,提交嘉湖海逸酒店閉路電視最新片段,陳嘉信批准在庭上播出,片長大約13秒,顯示案發當晚被告和X離開升降機後,進入房間過程。兩人沒有拖手或其他親密行為,步行時相距有0.5米。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資料不符重播一次
陳嘉信指在片段結束前,可以清楚看到兩人進入房,與主控提交的資料不符,要求再播一次。之後陳就案件向陪審團發出指引,要求陪審團根據所有證據及證供,以3大準則裁定被告是否有罪。
先決定雙方是否有性交
3點分別是被告與X當晚是否有發生性行為;X有否表達清楚不願意同被告發生性行為;以及被告有否妄顧X的反對,仍強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勿讓同情心影響裁決
陳指出事主案發時只有16歲,要求陪審團切勿因為同情心,或者觀看過傳媒報道而作出裁決,要冷靜審視並客觀地分析,上述3個準則要求需要在全無懷疑的狀態下作出判決,如果有任何懷疑或不確定,利益全歸於被告,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案。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唔記得」有正反兩個詮釋
隨後陳宣讀X向警方所作的供詞、以及在庭上接受的盤問內容,並提醒陪審團要自行決定X是否一個可信任的證人。基於X曾經多次以唔記得回答辯方提問,陳覆述控辯雙方所作的詮釋。
考慮被告是否有猥褻侵犯
另外,陳指如果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亦可考慮裁定他是否觸犯猥褻侵犯罪,因為控辯雙方都有指出被告曾用手指插入X下體,以及撫摸她的胸部。陳又預告陪審團19日早上退庭商議前,他會再發出一段短的指引。
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