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在天水圍發生的16歲少女強姦案,審訊進入尾聲。主審法官陳嘉信向陪審團發指引,及重溫控辯雙方提交證據及證供,並要求陪審員冷靜審視,切勿被主觀因素或傳媒報道所影響。陪審團預計19日退庭商議,裁定現年21歲被告葉泳鋒是否罪名成立。
控方提交新閉路電視片段
由於控方應陪審團查詢,提交嘉湖海逸酒店閉路電視最新片段,陳嘉信批准在庭上播出,片長大約13秒,顯示案發當晚被告和X離開升降機後,進入房間過程。兩人沒有拖手或其他親密行為,步行時相距有0.5米。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資料不符重播一次
陳嘉信指在片段結束前,可以清楚看到兩人進入房,與主控提交的資料不符,要求再播一次。之後陳就案件向陪審團發出指引,要求陪審團根據所有證據及證供,以3大準則裁定被告是否有罪。
先決定雙方是否有性交
3點分別是被告與X當晚是否有發生性行為;X有否表達清楚不願意同被告發生性行為;以及被告有否妄顧X的反對,仍強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勿讓同情心影響裁決
陳指出事主案發時只有16歲,要求陪審團切勿因為同情心,或者觀看過傳媒報道而作出裁決,要冷靜審視並客觀地分析,上述3個準則要求需要在全無懷疑的狀態下作出判決,如果有任何懷疑或不確定,利益全歸於被告,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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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記得」有正反兩個詮釋
隨後陳宣讀X向警方所作的供詞、以及在庭上接受的盤問內容,並提醒陪審團要自行決定X是否一個可信任的證人。基於X曾經多次以唔記得回答辯方提問,陳覆述控辯雙方所作的詮釋。
考慮被告是否有猥褻侵犯
另外,陳指如果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亦可考慮裁定他是否觸犯猥褻侵犯罪,因為控辯雙方都有指出被告曾用手指插入X下體,以及撫摸她的胸部。陳又預告陪審團19日早上退庭商議前,他會再發出一段短的指引。
2023年10月在天水圍發生的16歲少女強姦案,控辯雙方17日結案陳詞。控方指憑999報案中心錄音顯示,事主X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作故仔及蓄意做出沮喪無助情緒,建議陪審團考慮她是可靠證人。辯方力指X有情緒病,多次以「唔記得」迴避盤開,明顯是有意圖隱瞞真相。不過,法官陳嘉信指出辯方陳詞中有3點不確之處,有誤導之嫌,要求向陪審團申明。
事主即時有沮喪無助反應
辯方向陪審團指出,根據檢驗報告,事主X臀部有被告DNA,這點已證明被告涉及案件,加上X在案發後即時報警求助,期間阻止被告離開酒店房間被對方推開,因而叫了一聲。
另外,根據X的母親Y的作供,女兒事後亦致電她求助,兩個證供顯示X已作出即時反應,她在作供時就辯方大狀所作出題問,多次表示唔記得,是人之常情,陪審團應該視為誠實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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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房間前無親密行為
就事發當天的天氣問題,控方指即使是9號風球,根據Y的證供,天水圍當天天氣並不算惡劣,年輕人出街亦屬平常。閉路電視顯示,X與被告在酒店內,沒有拖手也沒有親密行為。談及送贈玉墜問題,控方指出只是一面之詞,加上被告選擇不答辯,沒有證供支持。
強調事主是可信證人
X在作供時也表明被告狂吻她,還警告不要反抗,當時有表明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另外,X有男友分別到被告陽具是否插入她的下體,與手指是有分別。陳詞完畢前,再次要求陪審團考慮X是可信證人,最後要求在庭上再播出X第一段報案錄音。
法官拒絕重聽報案錄音
法官陳嘉信拒絕控方這個要求,指出陪審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重聽,以往沒有案例可以重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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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身上沒有傷痕及精液
到辯方結案陳詞,主要是回應控方4大要點,包括醫療報告顯示,X身上沒有傷痕、沒有被告的精液及血液,閉路電視顯示兩人在酒店升降機內有傾有講,以及X自小有情緒問題,導致她可能做出不可預測行為等,基於這個原因,要求陪審團考慮X的供詞是否百份百可信,有懷疑利益應歸於被告。
辯方承認陳詞有3個錯誤
另外,辯方指X回答被告陽具是否插入下體時,默不作聲了一段時間,明顯是有疑點,要求陪審團審慎考慮。陳詞完畢後,陳嘉信要求陪審團退庭,向辯方指出有3個錯誤,包括X主動親吻被告的次數及位置、X的男友並非因販毒而入獄,以及沒有證據顯示X曾接受心理醫生檢查。
辯方全部接納並向陪審蜀承認犯錯。陳嘉信18日會提供指引,陪審團之後會退庭商議作出裁決。案發於2023年10月8日,現年21歲的被告葉泳鋒,涉嫌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某房間強姦一名16歲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