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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走佬海外「軟對抗」 鄧炳強點名楊穎宇鍾劍華蕭若元 斥「教育刺針」造謠分化

博客文章

KOL走佬海外「軟對抗」 鄧炳強點名楊穎宇鍾劍華蕭若元 斥「教育刺針」造謠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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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走佬海外「軟對抗」 鄧炳強點名楊穎宇鍾劍華蕭若元 斥「教育刺針」造謠分化

2025年03月31日 17:48 最後更新:18:06

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報章專訪,指本港仍然面對外部勢力抹黑和制裁、潛逃者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土恐怖主義及軟對抗四大威脅。在談及「軟對抗」時,鄧炳強點名指考評局前歷史科科目經理、《教育刺針》創辦人楊穎宇、時事評論員蕭若元,及被國安通緝的前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作出挑撥和分化。

鄧炳強指,軟對抗者利用看似與國家安全無關的議題分化社會,企圖令市民憎恨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例如近期某中學學生在內地參加交流活動期間輕生後,楊穎宇就作出挑撥,誣蔑事件是國家逼香港學生前往內地交流而導致。

鄧並指出,楊於2020年在中學文憑試歷史科擬定了一條涉及日本侵華的題目,明顯是反中、辱華、媚日,本質是企圖危害國家安全,「他已經『走佬』去了英國,利用不同機會進行煽動。」

翻查資料,有關試題為「『1900-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你是否同意此說?」當時教育局曾批評試題「嚴重傷害了在日本侵華戰爭中受到莫大苦難的國民的感情和尊嚴」。考評局其後決定取消有關試題。

楊穎宇2021年1月聲稱「受巨大政治壓力辭職」,質疑有人因政治需要曲解題目。考評局其後發聲明反駁,強調從沒施壓或指示楊請辭。

楊辭職後,轉去《蘋果日報》開頻道介紹香港史,《蘋果》執笠後舉家離港前往英國,當時佢接受《立場新聞》採訪,形容「走得很急」、「好似著草咁」,抵埗後才通知母親。

被通緝的前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和時事評論員蕭若元同樣被鄧炳強點名。鄧指出,兩人均以同樣方式進行分化。

高人話,「軟對抗」每日都在發生,尤其係一眾走佬外國的KOL,自恃身處海外,就成為搞「軟對抗」、煽動分化的主攻手。正如鄧局長提醒,市民要慎思明辨甚麼是真實情況,甚麼是別人煽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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