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陳虹秀灣仔暴動案罪成今求情 押至4.9判刑

法庭事

陳虹秀灣仔暴動案罪成今求情 押至4.9判刑
法庭事

法庭事

陳虹秀灣仔暴動案罪成今求情 押至4.9判刑

2025年04月03日 13:28 最後更新:13:28

5年前灣仔軒尼詩道發生非法集結,多名身穿黑衣人士拆除鐵欄,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曾被捕的社工陳虹秀被控暴動,重審後罪名成立。案件4月3日求情,4月9日判刑。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陳虹秀一方求情指,接受暴動乃嚴重罪行,但被告參與程度低、角色較被動,沒有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或財務損失,也同意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而法律上原審脫罪再定罪的情況,法庭有減刑幅度,請求法庭酌情扣減刑期。

案情指,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在2019年8月31日晚上發生暴動,集結人士身穿黑衣黑褲,佩戴頭盔及防毒面具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又高叫口號,用雜物堵塞行車路,架起雨傘與警方對峙。其後警方往銅鑼灣方向推進,並拘捕身穿黑色上衣的被告陳虹秀。庭上早前播放片段顯示,案發時被告在人群中用擴音器向警方叫喊,內容包括不可發射橡膠子彈、需要保持克制、不要使用催淚彈等。

裁決理由書指,被告案發時携帶多支咪及戶外擴音器,明顯有備而來,用言語及行為表達對示威者的認同,壯大他們與警方對抗的決心,有意圖參與暴動行為,不但與其他暴動人士一同集結,更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而造成疊加效應。

同案3名被告賴姵岐(22歲)、鍾嘉能(26歲)及龔梓舜(22歲)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庭定於4月9日一併處理陳與同案被告的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2 / 2020

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5人,其中2名青年被指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計劃自製武器等,供示威者襲警,被控串謀煽惑參與暴動等 2罪,當中包括醫院口岸爆炸案中其中一名脫罪被告吳子樂。吳於星期一(11月10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譚耀豪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申請,案件押後12月15日再訊。

2男涉2019年計劃製武器供襲警,被控串謀煽惑暴動。

2男涉2019年計劃製武器供襲警,被控串謀煽惑暴動。

控方今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梁耀煒及柯愷欣代表。譚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向吳批出保釋,吳須繼續還柙。案件將於12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2名被告依次為吳子樂(32歲,報稱無業)、陳維亮(34歲,報稱攝影師)。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指他們於2019年10月22日至2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吳子樂申保釋被拒,須繼續還柙。資料圖片

吳子樂申保釋被拒,須繼續還柙。資料圖片

吳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HCCP882/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