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在道路上安全駕駛,並不是一項選項,而是一項法律義務,相信沒有人有異議,原因是交通意外會造成傷亡,2024年香港發生18,355宗有人受傷交通意外,有88人死亡,因而「危險駕駛」罪行是交通法例中最嚴重的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中明確界定了危險駕駛的定義,以保障行車安全和公共秩序。條件例開宗明義講述「危險駕駛」是指駕駛者的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士」應該達到的水平。而這種駕駛方式如果以另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角度來看,顯然是危險,便構成了危險駕駛的行為。這一法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何種駕駛行為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威脅,並為執法機構提供執法依據。
隨著道路交通的繁忙和車輛數量的增加,「危險駕駛」的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新重視。「危險駕駛」不僅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還可能造成無辜路人受傷或死亡。因此,了解危險駕駛的定義和相關法律條款,對於每位駕駛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在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合格和謹慎」的標準後,駕駛者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可以用2018年2月10日在大埔公路大埔滘段發生的嚴重交通事故,作為一個例子。當晚一輛行走872線的九巴巴士,由沙田馬場前往大埔中心,巴士在駛經大埔公路馬料水段與大埔滘段交界期間,因轉彎時車速過快而翻側。事件造成19人死亡、67人受傷,為香港史上僅次於屯門公路雙層巴士墮坡事故第二嚴重的陸上交通意外。
肇事司機被拘捕及控以19項誤殺罪及19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合共38項控罪,被告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案件在判决後,控辯雙方都可以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除了審理上訴案件外,有時會因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未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公義,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庭基於法律公義原則,會下令案件發還重審(Order for retrial)。
上訴法庭發還重審,通常是發現原審時存在重大問題或缺陷,例如未能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護機會,或呈堂證據有不穩妥,而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問題的性質可以涉及事實認知或法律判斷。當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知明顯不正確,或是未能考慮到關鍵證據時,上訴法庭可能會介入,要求案件重審,以便正確評估事實。有新的重要證據在原審後出現,這些證據可能會顯著影響案件結果,從而使上訴法庭決定要求重審。
另外如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例如錯誤解釋法律條文或引用不當條文,這也可能成為發還重審的理由。
而上訴庭下令下級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權力通常根據以下法律:
1.《民事訴訟程序條例》
2.《刑事訴訟條例》
3. 普通法原則
4. 案例法
這些條例和原則賦予了上訴庭行使重審權力的法律基礎,確保司法程序公正。
例如社工陳虹秀被控在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參與灣仔暴動而被控告(DCCC 12/2020), 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隨即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最終案件由上訴庭下令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在2025年4月9日於裁定陳虹秀有罪,判囚3年零9個月。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然而,律政司對於初審的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隨後,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視案件。上訴理據在於強調陳虹秀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暴動的性質,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問題。
上訴庭在聽取律政司的陳詞後,重新評估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和法律依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未能充分考慮到事件的整體情況和陳虹秀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因此,最終决定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在重審期間,區域法院再次聽取了證人口供和相關證據,並考慮到上訴庭的意見。最終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
案件發還重審,是容許案件在更公平的環境中重新審理,糾正原審時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公正之處,這有助於維護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而案件重審過程通常會吸引更多的關注,亦會增強審訊過程的透明度。社會公眾對案件的重新審訊和結果的關注,會讓公眾更易於理解法律程序,明白司法判決的事實和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