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在道路上安全駕駛,並不是一項選項,而是一項法律義務,相信沒有人有異議,原因是交通意外會造成傷亡,2024年香港發生18,355宗有人受傷交通意外,有88人死亡,因而「危險駕駛」罪行是交通法例中最嚴重的罪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中明確界定了危險駕駛的定義,以保障行車安全和公共秩序。條件例開宗明義講述「危險駕駛」是指駕駛者的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士」應該達到的水平。而這種駕駛方式如果以另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角度來看,顯然是危險,便構成了危險駕駛的行為。這一法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何種駕駛行為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威脅,並為執法機構提供執法依據。
隨著道路交通的繁忙和車輛數量的增加,「危險駕駛」的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新重視。「危險駕駛」不僅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還可能造成無辜路人受傷或死亡。因此,了解危險駕駛的定義和相關法律條款,對於每位駕駛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在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合格和謹慎」的標準後,駕駛者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可以用2018年2月10日在大埔公路大埔滘段發生的嚴重交通事故,作為一個例子。當晚一輛行走872線的九巴巴士,由沙田馬場前往大埔中心,巴士在駛經大埔公路馬料水段與大埔滘段交界期間,因轉彎時車速過快而翻側。事件造成19人死亡、67人受傷,為香港史上僅次於屯門公路雙層巴士墮坡事故第二嚴重的陸上交通意外。
肇事司機被拘捕及控以19項誤殺罪及19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合共38項控罪,被告𠄘認全部罪名。法官李素蘭斥責被告自私,超速駕駛及轉彎時未有減速,妄顧乘客安全,明顯不會控制情緒,並讓其情緒影響駕駛判斷,用車輛作為報復他人的武器,判每項誤殺罪入獄14年、每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罪入獄4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被告入獄14年,並終身停牌。指本案被告蓄意以惡劣態度駕車,案情非常嚴重。
在法庭上,判定危險駕駛的標準通常依賴於具體的證據。法庭會考慮駕駛者的行為,超速、闖紅燈、越綫等等。依據駕駛者的行為是否明顯違反駕駛規則,及其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潛在風險來進行判决。
所有駕駛者都有責任確保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這包括遵守交通規則、保持適當的車速、及在操控車輛時保持清醒和專注。違反這些義務不僅會導致法律後果,還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
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對危險駕駛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並賦予警方必要的權力以確保道路安全。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覺,遵循法律規定,因為安全駕駛是每位駕駛者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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