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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新城市衝突 港大生咬斷警長無名指遭入稟索償 雙方達成和解賠28萬

其他國安案件

7.14新城市衝突 港大生咬斷警長無名指遭入稟索償 雙方達成和解賠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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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新城市衝突 港大生咬斷警長無名指遭入稟索償 雙方達成和解賠28萬

2025年04月24日 14:44 最後更新:15:29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期間有警員制服示威者時遭24歲港大畢業生咬斷右手無名指,事後需休養逾年。港大畢業生被法官陳仲衡裁定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蓄意傷人4罪罪成,判囚5年半。斷指的警長早前入稟向港大生索償,高等法院星期四(4月24日)開庭處理。訴訟雙方達成和解,港大生將向警長賠償28萬元。

原告梁啟業由律師代表應訊,已刑滿出獄的被告杜啟華親自到庭。聆案官葛倩兒表示,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已簽署「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被告杜人杜啟華同意支付28萬元予原告人梁啟業,作爲人身傷亡賠償。

聆案官葛倩兒指,杜啟華同意在4月29日前支付首筆10萬元款項,餘款18萬則於6月3日開始的18個月內支付,每個月於3日前支付1萬元,直至全數繳清。如被告人沒準時支付,則需全數繳清,不可再作分期安排;而原告人有權追討或提訟。被告人杜啟華表示接受此安排,並明白内容。聆案官表示,被告人支付賠償金後,將解除本案的法律責任,而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為梁啟業,被告為杜啟華。入稟狀指,被告2019年7月14日晚上9時55分於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Coach店外施襲,遂入稟追討受傷所造成損失。

杜啟華2021年初被裁定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擾亂公眾秩序、襲擊警員葉卓軒、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除本案高院索償案外,杜啟華亦面對區院民事訴訟。事發當日受襲的高級警司梁子健亦向杜追討賠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下月12日開審,料歷時兩日。

案件編號:HCPI 94/2022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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