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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單列突顯嚴重性 呂世瑜案揭示「情節嚴重」至少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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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單列突顯嚴重性  呂世瑜案揭示「情節嚴重」至少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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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單列突顯嚴重性 呂世瑜案揭示「情節嚴重」至少判監5年

2025年05月23日 09:05 最後更新:09:11

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分裂國家罪」,特別針對各種類型危害國家的獨立運動。其他普通法地區大多把分裂國家的罪行歸入「叛國罪」的一種,但《香港國安法》單列出來,以突顯這種罪行的嚴重性。

據《香港國安法》第20條,任何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作出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屬犯罪:1.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2.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3. 將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第21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作出分裂國家行為,即屬犯罪,視乎參與程度,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或管制。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案,就是一宗典型的「分裂國家案」。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在網上銷售武器,並鼓吹香港獨立。呂世瑜在2020年9月被警方拘捕,後控告他「煽動分裂國家」罪名。

呂世瑜在網上發佈煽動「港獨」言論,旨在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他在網上發布煽動港獨言論的犯罪行為清晰,想推動香港獨立的犯罪動機明顯。由於證據確鑿,呂世瑜選擇認罪。

呂世瑜認罪後等候法庭判刑。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兩級判刑,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屬於「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判刑類別,結果呂世瑜未能獲得認罪一般可獲的三分一刑期寛減,判入獄5年。而這一裁決突顯對「港獨」言論的「零容忍」立場,市民千萬不要以為在網上吹吹水不用負責。

其後,呂世瑜對刑期不服提出上訴,指《香港國安法》第21條僅為量刑起點,而非最低刑期。是次上訴涉及兩項法律爭議,第一項爭議為: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1條即「情節嚴重的,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 「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強制性,可否有求情因素而獲減刑,即使犯罪「情節嚴重」仍可判低於5年刑期。第二項爭議是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33條中,在條文中所列出的3個減刑條件是否都已「盡列無遺」,若3個條件均無法達致時,是否還是可以因其他求情因素,可以減刑。

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根據《香港國安法》條文的原文和英文版本,指條文明顯是用上強制性的字眼,定明此罪行要判幅度內的刑罰,因此,上訴庭認為這是強制性條款,判處5年監禁是起碼的量刑,駁回了呂世瑜的上訴。

至於就第33條的爭議,上訴庭裁定該條的「從輕處罰」應被解讀為:「在《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的適用級別之內判處較輕的處罰」,而「減輕處罰」則是「從適用級別中減輕至較低級別」,即在案件本來屬「情節嚴重」,但可以移至「情節較輕」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一級,判處低於5年的刑罰,終院同意上訴庭的分析。

而本案爭議為,是否只有33條所列的3種情況:即自動放棄犯案、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才可「減輕處罰」。呂世瑜代表律師認為,除了第33條所列的3種情兄,案中可依據如「認罪」這些減刑因素,減輕處罰,移至較低的罰級,判處5年以下的刑期。但終院不同意此看法,認為必須出現第33條的其中一種條件才可獲得「減輕處罰」。

終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立法目的很清晰,從條文列出的3大減刑條件可見,法例目的是要為從犯者提供停止犯案的誘因,及協助執法部門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若以條文內容和立法目的一併考慮,第33條不能被解讀為法庭可就其他求情因素,給予額外調低刑罰。

呂世瑜的案件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一個重要案例,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它是在煽動分裂國家罪之下,如何判刑的案例。法律的適用需要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基本人權之間找到平衡,而這一平衡的確立,對香港長期維持法治有深遠影響。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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