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人與人之間發生糾紛,除了打官司外,還有其他和平方式去解决爭議,「調解」正正是解决爭議問題的和平方式,而且正逐漸在全球獲得認可和推廣。
在香港,「調解」不僅是解決商業交易、公司勞資雙方矛盾和家庭糾紛的工具,更被視為一種能夠應用於社會各個領域的重要解決衝突的方法,應用範圍廣泛。屹立於灣仔告士打道一座非常亮麗的白色二級歴史建築物,灣仔警署舊址,正正就是「國際調解院」總部的所在地,今次選址落戶香港,無疑是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也是首個及唯 一一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議的國際組織,與設於海牙、專門以其他方式解決爭議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看齊。在國家推動下,於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總部,大大提升香港成為全球 「調解之都」的國際形象,讓發生爭議的各個國際利益方,聘用專業調解員、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來港參與調解。
正如律政司長林定國所講:「這個國際調解院是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是落實《聯合國憲章》規定以調解方式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機制。國際調解院成立後,將為國際爭議提供友好、靈活、經濟和高效的調 解服務,打造香港成為國際調解之都,呼應香港特區在『十四五』規劃下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重要舉措。」
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矛盾,可以到香港的國際調解院調解。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在想打官司之前,也可以試行找專業的調解員協助調解。
調解不是像打官司那樣,要在法庭上針鋒相對。打官司是透過盤問對方,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論點,爭取打赢官司。由於法庭訴訟往往耗時甚長,又涉及大筆訴訟費用,調解就變成為解決爭端的更有效率方法。
調解是在調解員的輔助下,嘗試找出矛盾雙方或多方的共同點,找到大家都願意接受的妥協方案。在調解過程中,即使各方都抱持著解決問題的意願,僵局仍然可能發生。有時各方無法達成共識,甚至瀕臨破裂的狀態。面對僵局,調解員和參與者都需要採取積極的策略,打破僵局,重啟對話,這是調解重要的一環。
例如雙方在價值觀及利益上存在根本分歧,難以互相理解和妥協,又或者在利益分配比例,無法達成一致。不妨轉換焦點,從不同的角度重新訂立框架討論,將「誰對誰錯」的問題轉化為「如何共同解決問題」。
即使雙方存在利益衝突,也往往存在共同利益。尋找這些共同利益,並以此為基礎創造合作空間,有助於打破僵局。
又或者當雙方無法自行解決問題時,可以考慮引入第三方,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例如評估財產的損失數額和合理的賠償金額。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專業性,有助於打破固有的思維模式,找到新的解決方案,調解的重點,就是一切以「和」為貴。若能成功和解,就能節省大量的訴訟費用,對矛盾雙方都有好處。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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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在新聞報道或電影電視劇集內,都會見到警察拘捕疑犯控告所干犯的罪行,但由於罪行性質不同,因此、在檢控原則下,被告是循「可公訴罪行」或「簡易程序條例」下而被檢控,兩者有著截然不同的最高罰則。
究竟兩者有何分別?法律上是會基於罪行的嚴重性,而適用不同的刑事程序。簡而言之,「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 是相對較輕微的罪行,例如阻街、違例泊車、不小心駕駛等; 「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 則是較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打劫等等。至於應該引用那一條條例檢控,可以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4A 條,如果罪名上面的條文有「可循公訴程序」字眼出現,該控罪便屬「可公訴罪行」的範疇,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多屬「簡易程序」範圍,兩者區分非常清晰,最高刑期亦大大不同。
但有時法例會列明有個別罪行是可分別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罪行方式」處理,「洗黑錢罪」便是其中一個例子:
(1)循公訴程序起訴,一經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 14 年;或
(2)循簡易程序檢控,一經定罪後,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 3 年。
除了反映控罪的嚴重性,「簡易程序」及 「可公訴罪行」另一分別亦涉及兩者在審訊的法院上有不同方式。
「簡易程序罪行」如被告不認罪,通常會在裁判法院審理。有很多輕微罪行如違例泊車,只是定額罰款,如被告認罪受罰就不用上庭。
而「可公訴罪行」則會安排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但如果有被告人在同一案件被控「簡易程序」及「可公訴」罪行,法院有權將「簡易程序罪行」,連同同案的「可公訴罪行」,一併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值得留意在「簡易程序」及 「可公訴罪行」兩者之間,還有第3種罪行 —— 「可公訴罪行,但可循簡易程序」indictable offences triable summarily)處理,例如「盜竊罪」,雖然法例列明「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 10 年」,但在《裁判官條例》下,裁判官有權審理特定「可公訴罪行」,而「盗竊罪」正正就是裁判官可審理的罪行。
但必須留留意裁判官有權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通常是性質有一定嚴重性,但控罪本身非常輕微,最明顯是偷竊一支唇膏與偷竊價值連城名畫,雖然同樣可被控屬於「可公訴罪行」的「盜竊罪」,但法例會容許由裁判官處理情節較輕微的偷竊唇膏案件。
無論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罪行」方式作出檢控,律政司會根據案情嚴重程度,來決定起用那一種程序處理。裁判署就單一控罪的最高判刑刑期權力是兩年監禁,如果控方認為案件有機會判監超出兩年,便有須要選擇以「公訴罪行」方式提出檢控,將案件轉介往更高級別的法院審訊。
除了因為案件性質嚴重導致審訊的法庭有所不同不同外,「簡易程序」或「可公訴罪行」的審訊方式仍需跟隨刑事法律原則,例如控罪元素、舉證責任及標準,均維持不變,別無差異。
最後,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出檢控,必須注意通常須在事件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檢控,只要超過6個月未正式起訴,即屬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