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國安法5周年|19潛逃海外人士涉違《香港國安法》被懸紅通緝 部分撤銷護照及切斷資金來源等

政事

國安法5周年|19潛逃海外人士涉違《香港國安法》被懸紅通緝 部分撤銷護照及切斷資金來源等
政事

政事

國安法5周年|19潛逃海外人士涉違《香港國安法》被懸紅通緝 部分撤銷護照及切斷資金來源等

2025年06月07日 07:00 最後更新:06月12日 13:05

國安法實施近5年以來,自2023年起,警方國安處先後3次向潛逃海外涉違國安法的19名港人發懸紅通緝令,當中包括前立法會議員、律師、學者、藝人、傳媒工作者等,被通緝時年紀最小僅19歲、最大則為74歲。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批懸紅通緝令於2023年7月3日宣布。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留意到有反中亂港份子在海外繼續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故根據國安法域外執法效力,向法庭申請拘捕令,通緝8名人士,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羅冠聰,指他們干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鼓吹制裁香港、香港官員、法官和檢控人員,破壞行之有效、不受干預地司法權的情況、為外國出謀獻策打擊香港金融制度甚至金融中心的地位。

更多相片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批懸紅通緝涉違國安、身處海外人士包括 (上左起) 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羅冠聰。警方資料圖片

首批懸紅通緝涉違國安、身處海外人士包括 (上左起) 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羅冠聰。警方資料圖片

第二批懸紅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鄭文傑、許穎婷、邵嵐、蔡明達及霍嘉誌。

第二批懸紅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鄭文傑、許穎婷、邵嵐、蔡明達及霍嘉誌。

第三批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 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第三批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 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每人各懸紅100萬元。李桂華強調,懸紅屬於嚴重罪行常見做法,如被通緝人士主動放棄犯罪、主動投案、如實公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讓警方偵破其他案件,法庭可向被告從輕和減輕處罰,希望他們珍惜機會,回港自首。

首批懸紅通緝涉違國安、身處海外人士包括 (上左起) 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羅冠聰。警方資料圖片

首批懸紅通緝涉違國安、身處海外人士包括 (上左起) 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羅冠聰。警方資料圖片

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國安處有權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其資產,故國安處會針對8名被通緝者及相關財產,採取必要及有效措施截斷其資金鏈,防止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警方亦會繼續追查他們在香港及海外的聯繫人、同黨、幕後金主的身分和資金來源,調查是否有其他人參與從事協助、教唆或以資金資助他們,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李桂華更表示,被通緝者舉行眾籌或在網上帖文,或有煽動意圖,若市民付款或轉載帖文,是有一定風險及不理想,強調煽動、協助、教唆,或以金錢或其他財政資助,幫助他人危害國家安全都會有刑責。

到2024年12月24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權力,將首批被懸紅通緝者中的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及邵嵐,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實施多項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部分人被罷免董事職位、吊銷執業資格等,即時生效。

鄧炳強當時表示,希望社會知道政府依法打擊危害國安潛逃者的必要性及決心,打擊的目標對象,包括一些被通緝時間較長,且一直潛逃海外、死心不息繼續透過各種方式危害我們國家安全、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他們的惡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分子。

第二批懸紅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鄭文傑、許穎婷、邵嵐、蔡明達及霍嘉誌。

第二批懸紅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鄭文傑、許穎婷、邵嵐、蔡明達及霍嘉誌。

第二批懸紅一百萬通緝5人,則於2023年12月14日公布,包括鄭文傑、許穎婷、邵嵐、蔡明達及霍嘉誌,警方國安處指他們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警方同日亦公布拘捕4名男女,指他們在過去3年訂閱潛逃海外的通緝犯羅冠聰及許智峯的眾籌平台戶口,資助兩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涉嫌干犯「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當時表示,5人雖然案情不同,但有共同特徵,就是出賣自己國家、出賣香港,不顧港人利益,逃往外國後繼續從事危害國安的事情,行為卑劣。

2024年6月12日,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權力,指明鄭文傑、蔡明達及霍嘉誌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另於同年12月24日亦把許穎婷、邵嵐列為「潛逃者」,實施一系列措施。

第三批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 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第三批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 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第三批6名懸紅通緝人士於2024年12月24日公布,包括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各懸紅100萬元,6人分別被指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張晞晴年僅19歲。

當時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表示, 被通緝的6人出賣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在海外做危害國家安全及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呼籲港人切勿與被通緝人士有金錢來往。

首引「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起訴郭鳳儀父親

今年4月30日,警方國安處於將軍澳拘捕2名分別68歲及35歲男子,他們為首批被通緝者郭鳳儀的父兄,指其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的「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郭父郭賢生被控於2025年1月4日至同年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該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這是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中的「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捕並起訴協助處理「指明潛逃者」在港財產的犯罪嫌疑人。

3批共19名被懸紅通緝者:

任建峰(46歲)

—涉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多次在海外勾結海外的反華政客和組織,包括會見外國官員、出席聽證會,請求外國對香港政府的法官和檢控官進行制裁。

袁弓夷(74歲)

—涉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在海外籌組「香港議會」,發動公投以推翻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以及勾結海外反華政客組織,在不同場合都要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亦提及要制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

郭鳳儀(26歲)

—涉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在海外勾結海外反華組織和政客,以「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身分,出席外國聽證會,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或採取其他進行敵對行動,包括制裁香港的法官和檢控官。

郭榮鏗(45歲)

—涉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在海外勾結海外反華政客和組織,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包括倡議採取極端措施,破壞香港聯繫匯率制度,以打擊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許智峯(41歲)

—涉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多次在海外透過各類平台、包括社交媒體和新聞媒體,以及發起「香港約章」,鼓吹香港獨立、台灣獨立,推動所謂公投,煽動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制度,和勾結外國反華政客和組織,請求外國對香港和中國進行制裁等。

蒙兆達(51歲)

—涉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

—假借維護勞工權益的名義,實際上在海外透過社交媒體和出席會議,鼓吹香港獨立。

劉祖廸(29歲)

—涉干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在海外勾結海外的反華政客和組織,並透過各類平台包括社交平台、新聞媒體,建立「攬炒團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

羅冠聰(29歲)

—涉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多次在海外透過各類平台包括社交平台、新聞媒體和公開集會,鼓吹香港獨立,勾結反華政客和組織進行工作,包括出席外國聽證會、官方場合,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制裁和其他敵對行為。

鄭文傑(33歲)

—涉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聯同他人成立政治組織「避風驛」、「英國港僑協會」及「香港影子議會」,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央和特區官員、司法和執法人員進行「制裁」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許穎婷 (24歲)  

—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以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邵嵐(24歲)  

—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和特區官員及檢控人員。

霍嘉誌(42歲)

—涉干犯煽動分裂國家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於社交媒體平台共同操作一個名為「升旗易得道」的頻道,並發布多段涉嫌煽動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影片,呼籲觀眾加入外國軍隊,參與軍事訓練,甚至組織軍隊,以圖實現「香港獨立」,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蔡明達(46歲)

—涉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於社交媒體平台共同操作一個名為「升旗易得道」的頻道,並發布多段涉嫌煽動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影片,主張觀眾於外國接受軍事訓練,呼籲聯同其他中國民眾,以「武力」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又大力鼓吹「港獨」,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劉珈汶(29歲)

—涉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並多次透過發表演講、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或影片等不同形式,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鍾翰林(23歲)

—涉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透過不同渠道,包括以「香港獨立倡議委員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參與外國機構的聽證會、發表公開講話、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等,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鍾劍華(64歲)

—涉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何良懋(69歲)

—涉顛覆國家政權罪

—聯同他人籌組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政權機關而發動「公投」,以圖實施「自決」及顛覆國家政權。

鄭敬基(62歲)

—涉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於社交媒體平台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並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央和特區官員進行「制裁」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張晞晴(19歲)

—涉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以「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並多次透過發表演講、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或影片等不同形式,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等三罪全部成立。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裁決中每一項控罪均詳細羅列具體罪行和證據,法庭亦指出,黎智英證供自相矛盾、前後不一、不足為信,故法庭將其定罪。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桂華指出,案件整個審訊歷時156日,其中超過50日涉及第一被告。在此期間,警方處理超過2220項證據,逾8萬頁文件,重點審閱14批核心材料,司法機構每日提供逾400個旁聽席,向公眾及中外傳媒開放,足證警方調查審訊公開透明,讓市民與媒體能直接或間接了解過程,無任何隱瞞。

李桂華表示,希望大家關注黎智英在黑暴事件中的角色,對於黎智英而言,年輕人只是幫其完成政治任務的工具,令人髮指。他指出在第134日審訊中,黎智英承認於2019年6月8日轉發由李柱銘提出的訊息,旨在鼓勵更多年輕人參與「六九大遊行」,以突顯跨年齡層對政府不滿。黎智英策略性煽動年輕人投入反政府活動,讓那些學生和青年的父母非常痛心。李桂華批評黎智英是整個亂局的推手,難辭其咎,其所犯罪行罄竹難書,證據確鑿。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被問到有關黎智英的裁決是否標誌着圍繞《蘋果日報》的相關案件正式結束,李桂華指,目前法律程序尚未完成,而被告黎智英仍有可能提出上訴,至於是否會有進一步的檢控和拘捕行動,李桂華表示不能透露拘捕或檢控細節,故不便作出評論。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fb視頻截圖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fb視頻截圖

李桂華又提到,從2022年開始就有人炒作指黎智英被人虐待,健康很差,而事實上去年黎智英代表律師就已澄清,黎智英受到適切治療。而近日繼續有傳媒炒作黎智英健康狀況欠佳,他指雖然犯人醫療狀況屬私隱,不可透露,但今年8月15日法庭程序進入結案陳詞階段,因需要曾一度公開了資訊。當時被告黎智英自稱有心悸,懲教署隨即安排專科檢查、驗血與心電圖,結果正常;醫生隨後建議進行長時間心電監測,並每日量血壓與觀察脈搏。法官讚許懲教署表現,駁斥外界「虐待」指控。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桂華指,黎智英女兒近日在外媒稱其父視力及聽力急劇下降、行動不便,並稱懲教署官員曾勸其勿前往探訪,而當局查無此紀錄,李桂華形容此行為是「心懷不軌的抹黑行動」,意圖中傷香港制度。

李桂華又引述《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強調要保障新聞自由,但自由非絕對,在涉及國家安全時需受制約。他指黎智英「製造新聞」以推動政治目的,非單純新聞工作。就傳媒是否可合法轉載涉案文章,李桂華指出,因調查未完不作具體回應,但重申依法保障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之平衡。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