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媛蔡天鳳於2023年2月遭肢解碎屍,前夫鄺港智三父子被控謀殺罪,正待轉介高等法院。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星期三(6月4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3日審訊。控方透露蔡天鳳失蹤當日曾帶人到加多利山住所「睇樓」,李瑞香及鄺港智亦分別在早上離開單位。女警長供稱李瑞香在涉及鄺港智的問題時,均回應「唔知,唔想講」。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時任西九龍失蹤人口調查組女警長57014張美蘭供稱,當日連同自己一行五名警員,與李瑞香在加多利山會所泳池旁的休息地方會面,是外來人士完全可以見到的範圍。女警指,根據過往經驗,會先去住所,遷就對方會面時間。若果時間不合則會前往較近的警署。由於本案涉及個人私隱,前往住所或警署會較方便,但被告表示「唔鍾意差人去屋企,亦唔鍾意去差館」。女警曾再次強調此處是公眾場所,是否前往住所或警署,被告回覆「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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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星期三(6月4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3日審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李瑞香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星期三(6月4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3日審訊。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美蘭認為被告並非抗拒警方調查,被告回答部份問題時「好合作」,會詳細交代加多利山住所有自己,兩名孫兒及兩名家傭居住。會說明蔡天鳳日常照顧子女情況,並交代日常與蔡天鳳輪流接送小孩放學,被告指「蔡天鳳好錫小朋友」,會陪伴子女去玩,溫習,周末假期會帶子女到又一村住所同住。
張美蘭續指,「當問題牽涉到鄺港智嗰陣時,佢諗都唔諗就話唔知,唔想講」,女警明白有人會不喜歡警察,但得悉被告丈夫鄺球曾任職警察後,「好好奇」何以李瑞香如此抗拒警察。不過女警補充鄺球曾有案件在身,認為是這個原因令被告抗拒警察。
鄺港智,資料圖片
當詢問被告丈夫鄺球為何沒有同住時,被告表示「同失蹤案無關,唔想答」。詢問單位物業持有人是何人時,被告回應「同單案無關,你係差人,你自己可以查到,唔使問我」。再問及鄺港智與蔡天鳳為何會離婚,被告指「唔想講,同單案件無關」。女警續問被吿是否有與鄺港智的聯絡方式,如電話號碼,被告隨即回答「唔知,唔想講,同單案無關」。再問及鄺港智近況,現在在何處居住,被告回應「唔知,唔想講」。女警直指,只要問及有關鄺港智有關問題,被告都會回答「我唔想答,我有權可以唔答」。
被告李瑞香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辯方盤問下,女警同意事前知道鄺港智被通緝,但強調自己並非負責調查此事,與李瑞香會面亦非調查此案。女警透露蔡天鳳失蹤當日,最後露面地方正是加多利山住所。
案件星期四(6月5日)續審。
被告李瑞香(6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控罪指她於2023年2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即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程序,方法是催促該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資料,或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案件編號:DCCC140/2024
名媛蔡天鳳於2023年2月遭肢解碎屍,前夫鄺港智三父子被控謀殺罪,正待高等法院排期審訊。前家姑李瑞香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罪成,案件星期二(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陳廣池形容被告是慈母多敗兒,判處李瑞香監禁18個月。
被告李瑞香。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今呈上相關案例,表示如果涉及干擾證人,提供假資料給予警方,監禁式刑期是高的。
辯方則引用另一宗相關的遊艇案,即林舜及潘巧賢收取30萬元助鄺港智潛逃,該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監6個月。辯方求情指本案情節比遊艇案輕微,刑期應少於6個月。
控方不認同遊艇案較本案更嚴重。遊艇案的2名被告不知道實質罪行是干犯謀殺罪,與本案不同;角色上,遊艇案亦較間接,本案則是直接性。遊艇案的2名被告是應別人要求去做事,本案被告是自發性去做;而遊艇案2名被告並沒有成功安排船助鄺港智逃去,本案則在被告協助下逃走,只是警方行動迅速,在2日後拘捕鄺港智。
名媛蔡天鳳。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認為,法庭應依賴實質罪行,保守起見,不要放比重在蔡天鳳失蹤案。惟陳官認為案件環環相扣,「我相信如果沒有蔡天鳳失蹤嘅話,警方唔會咁緊張搵鄺港智。如果要追緝佢……加把勁嘅話,不會難。」陳官指鄺港智盜竊罪潛逃7年多未被拘捕,「如果唔係有另一單案件發生咗嘅話,警方唔會加把勁去搵」。但陳官強調,蔡天鳳失蹤案不會直接及關鍵性影響今次判刑。
陳官判刑時指,妨礙司法公正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視乎案情,但罪行直接挑戰社會公義及法治精神,亦會打擊受害人及社會大眾對法庭施行公義能力的信任及依賴,市民不應低估這類罪行的「殺傷力」。
陳官同意辯方所言,李瑞香所針對實質罪行是盜竊案,不是蔡天鳳失蹤案件,嚴重程度不同。但問題是本案某種程度卻和蔡天鳳失蹤案在實質效果上有密切關連。單單是盜竊案,法庭相信警方不會那麼著緊和急切。
鄺港智。資料圖片
鄺港智在2017年已被通緝,有證據顯示鄺曾在中港出現,單在2023年2月12日至2月22日,加多利山單位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便見到鄺的影像達38次之多;2017年至2023年2月之前,鄺的行為作息有如一個沒被通緝人士,蔡天鳳母親亦指他常到海南出現,這亦解釋為何鄺在2023年2月25日帶備手錶及金錢以海路逃離香港。法庭相信若警方純以盜竊罪作為行動基礎,鄺港智便大有可能不會在2月25日被捕。
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陳官明言,本案隨蔡天鳳案進展而變質,在某程度上不能視為單一獨立事件。李瑞香在2017年已知兒子被通緝,警方一直沒加緊追緝,直到2023年2月22日案件被揭發。李瑞香在2月22日至23日的作為,不能純以盜竊案的發展和其他案件抽空及脫鉤,其行為是對司法制度及社會公義作出衝擊及蔑視。「護子心切」不是求情理由,亦不是犯案辯解。
陳官表明,刑期要有阻嚇性,使後來者知道法庭對這種行為的不齒及譴責,指本案為「慈母多敗兒」,考慮各項因素,終判處李瑞香監禁18個月。
被告李瑞香(66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指,她於2023年2月22日至23日期間,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即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可能引起的法律程序,方法是催促該鄺港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資料,或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案件編號:DCCC 140/2024
案件在區域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