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正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大家可能聽過不少過家庭糾紛,特別是婚姻破裂後,父母爭奪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然而,若要說明法庭從何種層面及如何判斷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該屬於父親、母親或者共同管養,則是一大挑戰。
在香港,法庭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1)條、《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1)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48A(1)條發出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管養命令。當中,只有《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1)條的字句有明確表示,該命令可由父母任何一方或者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列出的「一般原則」,「法院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A)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B)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儘管以上提及的條例,並未明確列明或解釋何謂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但上述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卻明確列出「未成年人的意願」和「任何關鍵性資料」,是法庭必須考慮的因素。因此,從條例的文字上可以看出,父母各自的意願,在爭論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時,並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
截至目前,香港並沒有一份黑字白紙的「最佳利益」指引。父母在處理或爭論相關事宜時,僅能通過援引過往的案例來支持自己的論點。而H v N (2012]HKLRD 498案,提供了可貴的觀點。
該案例中的母親在未經丈夫(孩子們的父親)同意下,將女兒A及兒子B(孩子們)從香港的學校退學,帶回深圳居住。在後續的法律訴訟中,因夫妻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孩子們根據法庭命令,被指定由法院監護。父親獲得臨時監護權,而母親則獲得探視權。母親後來申請變更命令,雙方同意臨時監護權應由母親獲得,但對於父親是否應該獲得明確的探視權存在爭議。而社工就建議將孩子的臨時監護權交給母親,並給予父親明確的探視權。
在審視證據及裁定結果的過程中,法庭清楚地表明「最佳利益」並沒有一個硬性的指引,也無法提供一個徹底且無遺漏的列表以供參考。在判斷某申請或行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時,法庭須謹慎根據事實評估情況,平衡各方的考量,以達致符合不論在現實或精神層面上都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結論。同時,法庭認為法官在進行判斷時,可參考英國《1989年兒童法令》第1(3)條中的考量因素來協助判斷情況。但此做法並非絕對,法官有權選取更貼切當前情況的考量因素。
雖然缺乏硬性指引,可能導致繁複的法律爭論以及額外的庭審時間,但亦因為普通法具有彈性處理不同情況的方法,這使得父母雙方在爭論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時更能保障各方(包括子女)的權益,從而體現法律的公義與合理性。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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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恐怖活動罪」,在眾多西方國家都有相關罪名,2001年美國發生911襲擊事件後,更大力收緊反恐法例,美國相關法律遠比香港嚴苛。
據《香港國安法》第24條規定,恐怖活動包括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以下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2. 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3.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4.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提供和管理公共服務的電子控制系統;或 5.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25條進一步定義「恐怖活動組織」,是為了實施、意圖實施、參與或協助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如任何人組織或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亦屬違反第25條。第26條規定(其中包括),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提供支持、協助或便利,亦屬犯罪。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則違反第27條。視乎參與程度及造成的後果,觸犯恐怖活動罪的刑罰包括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管制、罰款或沒收財產。
《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香港極端組織「光城者」在2021年港策劃以炸彈襲擊海底隧道,鐵路及法院等公共設施,警方於3次反恐行動中將多人被捕。在尖沙咀彌敦道一間賓館房間內,當場檢獲可用作製造TATP烈性炸藥的原材料,有理由相信該處所是一個「光城者」製造炸彈的工場。涉案者租用鬧市賓館房間作製造炸彈場地,固然為了掩人耳目,但萬一TATP烈性炸藥在鬧市賓舘爆炸,可引起重大傷亡,涉案者行為危險性可想而知。
最後政府引用《香港國安法》第24條控告8名男女涉案者串謀恐怖活動罪及爆炸罪。此案不僅在社會層面引發廣泛討論,亦是首宗引用《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提出檢控的案件。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23歲的張昊揚亦由控方證人轉為被告人,因為他在被捕初期作供時,一直淡化自己在案中的主要角色,其後他才被發現是積極參與者甚至是「幕後金主」。聆訊過程揭露在當時社會動盪背景下,年輕人思想極端激進,不惜製造大量傷亡以達到政治目的。
案情透露「光城者」組織成立於《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實施之後。組織由蔡永傑創立,阮嘉謙是組織發言人,而尹松蕙則負責文書宣傳工作,組織大多數成員均為中學生,而當中有成員更加是恐怖組織Black Bloc小隊的核心人物。 案中主要被告包括案發時17歲主腦何裕泓等,均為原本有良好學業表現的年青人。法官李運騰指出,這些被告的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經過週詳計劃,顯示他們在社會動盪中《香港國安法》逐漸走向激進化,這帶對社會環境影響的深刻反思。
李官提到,這些年輕人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中受到了影響,在他們一些求情信中描述的「好學生」形象,與涉案時的實際行為相去甚遠。這顯示在特定環境下誘發的激進行為,亦反映了社會在情緒激盪下,年輕人如何被動員起來,加入激進行動的行列中。
法庭對於各被告的量刑考量了其參與程度及對社會造成的潛在風險。李官強調,雖然案件在實施襲前被警方偵破,並未造成實際傷亡,但其危險行為對市民的安全構成了威脅。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個別行為的懲罰,更是對社會風氣的警示,強調必須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全。
法官指,主腦何裕泓以法院為目標,可見他漠視法治,他更令同伙因行動而暴露在危險之中,其行動會對整個社會、法庭及公眾構成風險。法官以監禁 10 年作量刑起點。基於他認罪並向警方提供協助,控方亦確認他對指證另一被告張昊揚有幫助。法官減刑 4 年,判監 6 年。
被告張昊揚是本案的「金主」,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被拘捕後向警方提供實際協助,獲減刑4年,最終亦被判監6年。
另一女被告郭文希雖然沒有參與計劃及執行,但有份為另外兩名激進分子穿針引線,讓張昊揚為計劃提供資金,以5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郭文希及早認罪,有向警方提供實質協助獲酌情減刑至2年半。
「光城者案」各涉案者角色。文匯報圖片
「光城者」涉案人製作炸彈的TATP是烈性炸藥,若然他們的的恐襲大計成功,甚至是製作炸彈時發生意外,都會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是極度危險的行為。這宗案件提醒我們,恐襲對香港來說並不遙遠,在社會動盪時年輕人需要更多的關注,政府、學校及社會應共同努力,向年青人提供正確的價值觀和適當引導,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同時,案件重判也充份發揮法律的威懾力,阻嚇跟風犯案。各界要共同努力,阻止年輕人走上極端的政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