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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爭奪子女撫養權 法庭要睇小朋友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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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爭奪子女撫養權 法庭要睇小朋友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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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爭奪子女撫養權 法庭要睇小朋友的「最佳利益」

2025年06月06日 11:32 最後更新:11:45

作者:李法言

正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大家可能聽過不少過家庭糾紛,特別是婚姻破裂後,父母爭奪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然而,若要說明法庭從何種層面及如何判斷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該屬於父親、母親或者共同管養,則是一大挑戰。

在香港,法庭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1)條、《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1)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48A(1)條發出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管養命令。當中,只有《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1)條的字句有明確表示,該命令可由父母任何一方或者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列出的「一般原則」,「法院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A)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B)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儘管以上提及的條例,並未明確列明或解釋何謂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但上述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卻明確列出「未成年人的意願」和「任何關鍵性資料」,是法庭必須考慮的因素。因此,從條例的文字上可以看出,父母各自的意願,在爭論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時,並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

截至目前,香港並沒有一份黑字白紙的「最佳利益」指引。父母在處理或爭論相關事宜時,僅能通過援引過往的案例來支持自己的論點。而H v N (2012]HKLRD 498案,提供了可貴的觀點。

該案例中的母親在未經丈夫(孩子們的父親)同意下,將女兒A及兒子B(孩子們)從香港的學校退學,帶回深圳居住。在後續的法律訴訟中,因夫妻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孩子們根據法庭命令,被指定由法院監護。父親獲得臨時監護權,而母親則獲得探視權。母親後來申請變更命令,雙方同意臨時監護權應由母親獲得,但對於父親是否應該獲得明確的探視權存在爭議。而社工就建議將孩子的臨時監護權交給母親,並給予父親明確的探視權。

在審視證據及裁定結果的過程中,法庭清楚地表明「最佳利益」並沒有一個硬性的指引,也無法提供一個徹底且無遺漏的列表以供參考。在判斷某申請或行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時,法庭須謹慎根據事實評估情況,平衡各方的考量,以達致符合不論在現實或精神層面上都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結論。同時,法庭認為法官在進行判斷時,可參考英國《1989年兒童法令》第1(3)條中的考量因素來協助判斷情況。但此做法並非絕對,法官有權選取更貼切當前情況的考量因素。

雖然缺乏硬性指引,可能導致繁複的法律爭論以及額外的庭審時間,但亦因為普通法具有彈性處理不同情況的方法,這使得父母雙方在爭論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時更能保障各方(包括子女)的權益,從而體現法律的公義與合理性。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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