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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拆主力牆案 設計師及承建商分別被判罰款6萬及20萬元 求情透露已花400萬元修復

法庭事

日出康城拆主力牆案  設計師及承建商分別被判罰款6萬及20萬元 求情透露已花400萬元修復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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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拆主力牆案 設計師及承建商分別被判罰款6萬及20萬元 求情透露已花400萬元修復

2025年06月24日 15:21 最後更新:15:21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涉案單位,被揭發違規拆除部分主力牆以改建主人房房門,屋宇署其後命令業主還原單位,並票控業主及工程承辦商6項罪名。案件星期二(6月2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審理,3名被告均由律師代表出庭。次被告黎俊傑和第三被告遠域企劃有限公司均認罪,暫委裁判官洪玉暉分別判處罪款6萬和20萬元。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合共花費了400萬元復原。
至於首被告辜晉豪則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押後至8月28日再訊。

首被告辜晉豪法律代表離開官塘裁判法院。 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辜晉豪法律代表離開官塘裁判法院。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首被告辜晉豪為日出康城首都6座涉案單位業主,黎俊傑為涉案建築工程師,遠域企劃有限公司則為涉案工程承建商。

2022年11月1月日出康城首都管理處收到室內裝修申請表,由辜晉豪簽署,而遠域企劃亦有蓋章簽署,黎俊傑則擔任負責人。相關OooooLAB市場經理其後聯絡28Hse拍攝片段,提供設計簡介及附上圖則,並介紹黎俊傑為項目設計總監。

屋宇署翌年3月初發現單位內一幅200毫米厚主力牆被部份拆除,形成了2米乘1米的門框洞口,當中鋼筋被移除,另廚房和睡房2幅100毫米及85毫米牆壁亦被拆除。

專家經檢驗後,認為洞口未有造成結構損壞跡象。由2022年9月至翌年9月期間,沒有任何認可人士就涉案工程,向屋宇署提交加建改建、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由於洞口會減少承載能力,導致結構危險,危及完整性,影響荷載能力傳達至基礎系統,相當可能導致財產損毀,有機會造成局部倒塌。

第二、第三被告代表律師。 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二、第三被告代表律師。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室內設計師黎俊傑及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責無旁貸,前年5月29日屋宇署才首次上門巡查,被告即日已經為洞口興建臨時支撐,其後2日兩度加固,自費與專業人士商討復原方法。

辯方指,被告合共花費了400萬元復原,至同年9月中終獲屋宇署批准,認為單位已完全復原,且未造成人命傷亡。

暫委裁判官洪玉暉判刑時指出,有見被告積極補救,且即時認罪,黎俊傑一項罪罰款6萬元,遠域企劃2張傳票則各罰款10萬元。

首被告涉案單位業主辜晉豪的法律代表則否認兩罪,要求同控方就案情進行審前覆核,洪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早上預審。

案件編號:KTS11159-11164/2024

觀塘裁判法院。

觀塘裁判法院。

兩名男子涉於2022年與11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攝影片,另強迫女童口交並拍攝影片後傳送予其母親,2被告認罪,案件星期三(4月15日)在區域法院由辯方求情。其中,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兩被告保釋候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同意為次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4月29日判刑。

首被告吳銘揚,現年23歲,兼職店員,被控4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過去 4年一直奉公守法,無再犯同類罪行,家人今到庭支持。被告對家人因案件承受的創傷深感自責,懇請法庭考慮其悔意及家庭支持,酌情從輕量刑。

次被告現年16歲,學生,被控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2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

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為初犯,當時出於對性的好奇拍攝一段短片,對行為深感後悔,並主動認罪。案發後4年期間,他一直循規蹈矩,邊繼續學業,邊兼職做救生員幫補家庭,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有悔意及認罪,給予緩刑或送往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案情指,女童X於2010年8月出生;2022年,X在網上遊戲平台認識首被告吳銘揚,並成為情侶,曾多次告知對方自己年僅11歲。同年7月2日因颱風留宿小西灣邨首被告的住所,兩人當晚首次性交,其後數日再發生共約7次性行為,其中一次無保護措施,事後首被告強迫X服用事後丸,並在最後一次性交中偷拍影片,並拒絕刪除,稱「只供自己觀看」。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次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僅13歲,請求法庭給予緩刑或更生中心等非監禁式刑罰。

X與首被告分手後,在籃球場認識次被告,並告知自己年紀。2022年12月某晚,次被告將X帶到打鼓嶺坪輋村屋附近空地,要求X為他口交,過程中拍攝一段約20至30秒短片,X中途發現並表示不願意,次被告回應稱「只供自己觀看」。其後短片經WhatsApp傳送至X母親手機,X憑衣服及水晶飾品認出自己。

次被告2023年11月29日被捕時承認拍片「出於好奇和想留念」,他與首被告其後成為朋友,但因自稱X前男友的首被告不斷要求將影片傳送給對方,事後刪除影片。首被告2023年12月2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5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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