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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拆主力牆案 設計師及承建商分別被判罰款6萬及20萬元 求情透露已花400萬元修復

法庭事

日出康城拆主力牆案  設計師及承建商分別被判罰款6萬及20萬元 求情透露已花400萬元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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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拆主力牆案 設計師及承建商分別被判罰款6萬及20萬元 求情透露已花400萬元修復

2025年06月24日 15:21 最後更新:15:21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涉案單位,被揭發違規拆除部分主力牆以改建主人房房門,屋宇署其後命令業主還原單位,並票控業主及工程承辦商6項罪名。案件星期二(6月2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審理,3名被告均由律師代表出庭。次被告黎俊傑和第三被告遠域企劃有限公司均認罪,暫委裁判官洪玉暉分別判處罪款6萬和20萬元。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合共花費了400萬元復原。
至於首被告辜晉豪則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押後至8月28日再訊。

首被告辜晉豪法律代表離開官塘裁判法院。 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辜晉豪法律代表離開官塘裁判法院。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首被告辜晉豪為日出康城首都6座涉案單位業主,黎俊傑為涉案建築工程師,遠域企劃有限公司則為涉案工程承建商。

2022年11月1月日出康城首都管理處收到室內裝修申請表,由辜晉豪簽署,而遠域企劃亦有蓋章簽署,黎俊傑則擔任負責人。相關OooooLAB市場經理其後聯絡28Hse拍攝片段,提供設計簡介及附上圖則,並介紹黎俊傑為項目設計總監。

屋宇署翌年3月初發現單位內一幅200毫米厚主力牆被部份拆除,形成了2米乘1米的門框洞口,當中鋼筋被移除,另廚房和睡房2幅100毫米及85毫米牆壁亦被拆除。

專家經檢驗後,認為洞口未有造成結構損壞跡象。由2022年9月至翌年9月期間,沒有任何認可人士就涉案工程,向屋宇署提交加建改建、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由於洞口會減少承載能力,導致結構危險,危及完整性,影響荷載能力傳達至基礎系統,相當可能導致財產損毀,有機會造成局部倒塌。

第二、第三被告代表律師。 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二、第三被告代表律師。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室內設計師黎俊傑及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責無旁貸,前年5月29日屋宇署才首次上門巡查,被告即日已經為洞口興建臨時支撐,其後2日兩度加固,自費與專業人士商討復原方法。

辯方指,被告合共花費了400萬元復原,至同年9月中終獲屋宇署批准,認為單位已完全復原,且未造成人命傷亡。

暫委裁判官洪玉暉判刑時指出,有見被告積極補救,且即時認罪,黎俊傑一項罪罰款6萬元,遠域企劃2張傳票則各罰款10萬元。

首被告涉案單位業主辜晉豪的法律代表則否認兩罪,要求同控方就案情進行審前覆核,洪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早上預審。

案件編號:KTS11159-11164/2024

觀塘裁判法院。

觀塘裁判法院。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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