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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夫婦超市偷食物案 解釋了盜竊罪的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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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夫婦超市偷食物案  解釋了盜竊罪的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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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夫婦超市偷食物案 解釋了盜竊罪的犯罪意圖

2025年06月27日 09:04 最後更新:06月30日 09:33

作者:李法言

在香港眾多法例當中、相信《盗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的涵蓋面最為廣濶,由最簡單的「店內盜竊」(shoplifting), 「拾遺不報」(theft by finding),以至打刼(robbery). 入屋爆竊(burglary),應當付款而不付款罪(making off without payment),到近年盛行的網絡電騙案(fraud)等,都由《盗竊罪條例》規管。

《盗竊罪條例》清楚列明,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的財產,即觸犯盜竊罪。簡單地講,盜竊罪是指不誠實地拿走他人財物,並無意歸還,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而構成盜竊罪,必需要滿足以下5大元素:

1. 不誠實:被告人明知自己沒有權限去拿取他人的財物。
2. 挪用:實際控制或移動他人的財物。
3. 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有形資產。
4. 屬於他人:財物必須有合法的擁有者。
5. 以圖永久剝奪:被告人無意歸還該財物。

而盜竊罪最經典的評定準則莫過於「Ghosh測試」,該準則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的一宗案例《R v Ghosh》。根據這個測試,若社會上一般人認為被告人在取走他人財物時是不誠實的,而被告人也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在一般人心目中會被認定為不誠實,那麽被告人即被視為擁有不誠實意圖。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起訴趙名宇及莊慧敏》 [2024] HKCFI 2622 一案,上訴庭清楚展示何謂「不誠實」。案中被告是一對醫生夫婦,他們在紅磡永旺百貨的超市偷竊食物。兩名被告在裁判法院被判盜竊罪成立,並於 2024 年 7 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以多個理由駁回了上訴。

有趣的是上訴案的判決說明了裁判法院如何確定盜竊罪中的不誠實元素。高院在判詞指,在裁判法院的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表示:「觀乎當時被告1和被告2的整個付款過程,表面看來似乎毫無默契,混亂非常,但本席認為那只不過是他們二人夥同製造出來的假象,藉着掃描較多數量但價值較低的貨品,掩飾從中選取價錢昂貴的海膽、西瓜、蜜瓜等貨品不經掃描便放入購物袋,掩人耳目,趁亂下手。」因此,裁判官認為兩名上訴人(即被告人)「在整個付款過程中,故意製造混亂的假象,是有默契地把本案中未有付款的貨品,在不經掃描的情況下放入購物袋和膠袋,因此裁定二人共同干犯了盜竊罪。」

判詞指,本案實際上屬於被告人明顯以他們知道「普通人會認為不誠實的方式行事」,即使他們聲稱他們當時因考慮他們女兒的事情而分散了注意力。

在盜竊罪的辯護中,可能的辯護理由包括:

1. 無意圖永遠剝奪:被告可以解釋自己並無意圖(intent)永遠剝奪財物,例如是借用或誤拿。就等如拾取遺失物品未歸還,正在打算尋找失主。

2. 合法權益:被告人可展示自己對該財物擁有合法權益,或者誤以為擁有該權益。

3. 精神狀態:如果被告人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況不佳,例如曾經服用藥物,可能會作為辯護理由。

4.錯誤 (mistake) :這種抗辯若果成立,則可以推翻有犯罪意圖 (mens rea),盜竊罪便不能成立,例如,如果被告人相信自己的行為符合誠實、理性的人的標準,即使自己這種相信事實上是誤判,也不會干犯盜竊罪。因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有不誠實的意圖,無法滿足 Ghosh 測試的第二部分(即主觀因素)。

但須要知道在法律層面上,錯誤 (mistake) 這一個抗辯理由,只能用於對事實的誤判,而不能用於對法律上錯誤。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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