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特區政府:前終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有關國安法言論與事實不符

政事

特區政府:前終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有關國安法言論與事實不符
政事

政事

特區政府:前終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有關國安法言論與事實不符

2025年07月04日 17:45 最後更新:19:17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對《香港國安法》及有關香港法治及獨立的司法權,所發表的言論與事實不符,尤其她指所謂「國安法已凌駕《基本法》」這點絕不正確,有違事實。

發言人說,何熙怡於2018年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但從未參予任何案件的審理。在2021年6月,她向司法機構表示因私人原因於當時任期屆滿後將不續任,這與其現時的說法有差異。

更多相片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發言人指出,任何指稱《香港國安法》凌駕於《基本法》之上的言論均屬錯誤之談。《香港國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與其他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均堅持法治原則,同時依法保護《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何熙怡(Brenda Hale)。網上圖片

《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5年來的實踐證明,法院嚴格按照上述原則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

發言人指出,作為一部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定該法的一般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12月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的解釋,並不也沒有直接處理具體司法程序或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有關的具體案件和爭議,最終交由香港特區自行解決。

發言人表示,長期以來,包括在《香港國安法》制定後,具聲望的海外法官願意出任或續任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目前終審法院有6名分別來自英國、澳洲和新西蘭的非常任法官。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