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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及誇大工人薪金呃承建商近960萬 分判商夫婦欺詐罪成

法庭事

虛報及誇大工人薪金呃承建商近960萬 分判商夫婦欺詐罪成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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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及誇大工人薪金呃承建商近960萬 分判商夫婦欺詐罪成

2025年07月04日 21:16 最後更新:22:21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半山一個私人住宅建築項目的分判商夫婦,控告他們虛報及誇大工人薪金,詐騙項目承建商近960萬元,兩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分別是53歲的韓生,是皓星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秘書,及他的妻子、48歲的羅燕妮,皓星唯一董事兼股東。

案發於2018至2019年,皓星是半山波老道一個私人住宅建築項目的鋁業與玻璃工程分判商。皓星須向項目承建商華營建築有限公司提交支薪文件,包括發給工人的薪金支票副本及相關簽收記錄,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申領有關開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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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調查發現,皓星提交逾1200張支票影印本及相關簽收紀錄予華營,顯示皓星向工人支付工資共約3000萬元,當中43張支票的受款人及支付金額曾遭揑改,涉及款項約930萬元,分別被存入韓生夫婦及其他人士的銀行戶口。由於有皓星工人被持續「拖糧」,華營其後改為向工人直接支付薪金。韓生夫婦亦向華營誇大十數名工人的工資,令華營多付近30萬元予該等工人,並指示工人將華營多付的工資退回給皓星。

暫委法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兩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韓生還押懲教署看管,而羅燕妮則獲准保釋。

前私家看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6至2018年間盜取事主存放家中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及轉帳逾80萬港元,並提交虛假資料更改事主銀行戶口通訊地址,掩飾涉案交易行為,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女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4月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鄭念慈。 資料圖片

被告鄧妙琴,被控2項盜竊罪及1項欺詐罪罪成。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57歲,已婚退休,無子女,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身體狀況欠佳,4年前確診心臟衰竭,完成手術後仍需定時覆診。

鄭官續指,本案屬典型違反誠信,被告事發時任職護士,因工作關係可自由進出女事主的住所。女事主當時身體欠佳,對被告給予相當程度的信任。被告任職期間,利用出入女事主住所及房間的便利,盜取當中13張支票,再透過冒簽支票、轉帳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先後從女事主的中國銀行戶口非法提取逾84萬元;為掩飾罪行,被告更向中國銀行申請,將女事主的通訊地址更改為自己的地址,整個犯罪行為持續長達近2年。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複雜,最終判囚2年7個月。

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獲得的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涉案金額、犯罪手法、對受害人的影響等。法庭認為,女事主雖蒙受經濟損失,但未因此出現嚴重財務困境。本案的犯罪手法亦不算複雜,甚至愚蠢地將地址更改,顧及被告過往無案底及身體狀況不佳等因素,酌情減刑2個月,3項控罪總刑期為2年7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鄧妙琴是一名註冊護士。2011年起受聘照顧吳氏一家,2014年專職照顧86歲的陳女士,2017年10月離職。她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盜取女事主存放於家中未上鎖櫃桶的13張支票,偽造簽名後兌現或轉帳,非法佔有逾80萬港元。同時向銀行提交並非由女事主本人簽署的資料去更改表格,將女事主戶口通訊地址變更,導致其無法及時收到銀行通知,掩飾支票交易行為。事主女兒代查詢銀行事宜時,發現戶口地址異常,並發現有13張可疑支票,繼而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 2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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