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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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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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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手段

2025年07月22日 15:53 最後更新:07月23日 09:07

作者:李法言

早前曾經解釋公司本身是擁有法人地位,即公司被視為與其股東有分離的法律實體(separate legal entity),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項原則可以被視為毋須理會(disregard ),而公司背後的有關人士可能須對公司的行為負起個人責任。這項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法律手段,目的防止有人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責任。

法院一般是不會揭開公司面紗,但當公司被用作實施欺詐、逃避義務或掩蓋非法活動的幌子時,法院透過揭開公司面紗手段,可以要求個人對公司的行為負責。在 Winland Enterprises Group Inc v Wex Pharmaceuticals Inc 一案中,一旦公司成為控制者的幌子或傀儡,用於施行詐欺或逃避法律義務,那麼公司面紗就可以被揭開。本案強調揭開公司面紗,證明有人利用公司作為幌子,要揭開背後的不正當目的,十分重要。

當其他補救措施無效時,才可以揭開公司面紗,但這種補救措施是有限制性的。在 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imited 案件中,「有限制揭開公司面紗」原則適用於「有人故意透過介入一家受其控制的公司,來規避或阻撓揭開公司面紗的執行」。換句話說,有控制和不當行為,是揭開公司面紗的必要因素。控制意味著受益所有權和管理權。不當行為是指逃避現有的法律義務或進行欺詐。只有在違法者明顯控制公司,且有證據顯示公司結構有不當行為或濫用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容許揭開面紗。

法院的第一考慮因素是公司控制權,在 Toptrans Ltd v Delta Resources Co Inc 案中,控制權通常涉及實際擁有公司所有股份並行使管理權。原告Toptrans公司與達美航空簽訂了合同,而達美航空的控制者是 Daniel Wong,他還控制著另一家名為 Polo 的公司。達美航空對原告負有付款責任,原告起訴達美航空和 Polo 航空以追回這些款項。達美航空對原告負有責任,導致達美航空和 Polo 都被起訴。雖然Daniel Wong是這兩家公司的共同控制人。但法院認為公司面紗不能因為 Daniel Wong 的身份而有須要被揭開,除非能夠證明存在「詭計」和「操縱」的因素。Daniel Wong使用這兩家公司純粹只是為了方便履行合約,僅僅使用兩家公司來履行合約義務,並不構成需要揭開公司面紗的不當行為。

相比之下,在Yue Tai Plywood & Timber Co Ltd v Far East Wagner Construction,原告根據與D1(第一與訟人)公司簽訂的合約供應貨物。另一家公司 D2(第二與訟人) 與 D1 擁有共同的董事、股東、註冊辦事處和營業場所,D2開出了支票給原告人用於支付貨款,但支票被拒付。公司面紗被揭開,D2 須承擔責任。法院指出由於原告、D1 和 D2 的員工均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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