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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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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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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手段

2025年07月22日 15:53 最後更新:07月23日 09:07

作者:李法言

早前曾經解釋公司本身是擁有法人地位,即公司被視為與其股東有分離的法律實體(separate legal entity),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項原則可以被視為毋須理會(disregard ),而公司背後的有關人士可能須對公司的行為負起個人責任。這項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法律手段,目的防止有人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責任。

法院一般是不會揭開公司面紗,但當公司被用作實施欺詐、逃避義務或掩蓋非法活動的幌子時,法院透過揭開公司面紗手段,可以要求個人對公司的行為負責。在 Winland Enterprises Group Inc v Wex Pharmaceuticals Inc 一案中,一旦公司成為控制者的幌子或傀儡,用於施行詐欺或逃避法律義務,那麼公司面紗就可以被揭開。本案強調揭開公司面紗,證明有人利用公司作為幌子,要揭開背後的不正當目的,十分重要。

當其他補救措施無效時,才可以揭開公司面紗,但這種補救措施是有限制性的。在 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imited 案件中,「有限制揭開公司面紗」原則適用於「有人故意透過介入一家受其控制的公司,來規避或阻撓揭開公司面紗的執行」。換句話說,有控制和不當行為,是揭開公司面紗的必要因素。控制意味著受益所有權和管理權。不當行為是指逃避現有的法律義務或進行欺詐。只有在違法者明顯控制公司,且有證據顯示公司結構有不當行為或濫用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容許揭開面紗。

法院的第一考慮因素是公司控制權,在 Toptrans Ltd v Delta Resources Co Inc 案中,控制權通常涉及實際擁有公司所有股份並行使管理權。原告Toptrans公司與達美航空簽訂了合同,而達美航空的控制者是 Daniel Wong,他還控制著另一家名為 Polo 的公司。達美航空對原告負有付款責任,原告起訴達美航空和 Polo 航空以追回這些款項。達美航空對原告負有責任,導致達美航空和 Polo 都被起訴。雖然Daniel Wong是這兩家公司的共同控制人。但法院認為公司面紗不能因為 Daniel Wong 的身份而有須要被揭開,除非能夠證明存在「詭計」和「操縱」的因素。Daniel Wong使用這兩家公司純粹只是為了方便履行合約,僅僅使用兩家公司來履行合約義務,並不構成需要揭開公司面紗的不當行為。

相比之下,在Yue Tai Plywood & Timber Co Ltd v Far East Wagner Construction,原告根據與D1(第一與訟人)公司簽訂的合約供應貨物。另一家公司 D2(第二與訟人) 與 D1 擁有共同的董事、股東、註冊辦事處和營業場所,D2開出了支票給原告人用於支付貨款,但支票被拒付。公司面紗被揭開,D2 須承擔責任。法院指出由於原告、D1 和 D2 的員工均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無綫電視正在熱播的一個劇集「執法者們」,甫開場便有一幕法庭戲情節,話說控辯雙方就案情撮要(summary of facts)有着分歧,於是向法庭要求召開「紐頓聆訊」(Newton Enquiry). 何謂「紐頓聆訊」?

原來是指被告人選擇承認控罪後,法庭會在庭上必須要將有關控罪讀出,被告向法官回答「認罪」後,主控官便會在庭上讀出由控方所準備的「案情撮要」(裁判法院案件一般稱為 Brief facts of case ,由警方準備;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案件稱為Summary of Facts,由律政司準備)。若被告人完全同意「案情撮要」所陳述的內容,法官就會以此為罪情事實基礎,將被告判刑,但被告人若有不同意案情部份所述,那就有可能須召開「紐頓聆訊」。在「紐頓聆訊」中,雙方將傳召證人作供,法官聽取證供後,確認哪個版本真確,再據此判刑。

這項法律程序名稱,源自一宗 1982年的英國上訴法院案例《R v Robert John Newton》。案中被告人紐頓先生,承認與妻子「肛交」,由於當時法律,即使獲得妻子同意,也不能夠成為肛交罪行的抗辯理由。但妻子是否同意肛交,顯然對判刑的影響甚大。雖然 Newton 先生承認控罪,但他聲稱是得到妻子的同意,控方卻不同意這個事實。時任首席法官 Lord Lane認為,主審法官應就雙方事實版本的分歧召開一個聆訊聽取證供,以斷定法庭應該根據哪個版本為事實基礎,然後作出判刑。

另一宗著名案例是英國戴安娜王妃的死亡調查。1997年,戴安娜王妃在巴黎的一場車禍中喪生,隨後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爭議。1998年法庭啟動了「紐頓聆訊」,以確定死亡的具體原因和是否存在任何不當行為。最終,聆訊結果指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駕駛司機血液酒精含量過高和高速駕駛所導致,法庭裁定事件是意外所造成。

「紐頓聆訊」是一種法律程序,目的是確認案件的關鍵事實,彰顯司法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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