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因未完全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在進行性別過渡期間,因其身份證性別仍為女性而不能進入男公廁,2022年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擴闊《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法官高浩文星期三(7月23日)於高院頒下判詞,裁定跨性別人士勝訴,宣布相關公廁規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宣告「男女分隔」限制及罰則無效,惟暫緩生效12個月,讓政府有時間考慮處理方法。
法官高浩文今於高院頒下判詞,裁定跨性別人士勝訴。
申請人代號「K」先生,是一名跨性別人士,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
本案主要爭議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及第10條,第7條規定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使用的公廁,只有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可以進入女廁,反之亦然;第10條指違反第7條的人士,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
法官高浩文判詞指,現行的《公共洗手間(行為規管)規例》(PCCBR)第7條及第10條,規定任何人須按出生性別劃分公共洗手間,對跨性別人士構成不公平待遇,這亦對於正進行「現實生活經驗」(RLE) 的跨性別者造成心理傷害,並加劇他們在社會中的邊緣化,這些規定對申請人的平等權及私隱權構成過度干預,認為屬違反《基本法》第25條的平等權,及《香港人權法案》的平等權及私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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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入稟申請時,正進行性別過渡,需進行為期一年的「真實生活體驗」,讓其順應自己性別認同的方式生活,K亦獲得醫生發出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證明他有需要使用男廁作為真實生活體驗生活一部分。但法律上並不承認該「廁所紙」,故他進入男公廁仍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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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在香港現行政策下,只有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而《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很多跨性別人士並不能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公厠,更有可能需要就此負上刑責,情況帶有歧視性又不合理。
申請人K不容許進入男性公廁,被迫使用女廁或無障礙廁所,被標籤為不適宜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公廁,令人感到哀傷、不安、不舒適,並對K造成巨大的實際傷害。現時的性別指定洗手間制度,對跨性別人士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也妨礙他們實踐自身性別認同。
申請方續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不限制其他公眾地方的洗手間,只會限制食環署轄下的公廁,情況嚴重侵犯到K的人權。跨性別人士學生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洗手間時,並不會對其他洗手間使用者造成影響,亦不會偷窺洗手間使用者的身體。醫生報告顯示,跨性別男性進入男廁能夠有效紓緩他們的性別不安,跨性別女性有可能在使用洗手間時遭受欺凌,甚至暴力對待,或會進一步危害他們的精神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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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則指,有必要去訂立界線,於使用公廁時將男女分隔。一個人到底有否轉換到另一性別,在目前來說,香港只有一個標準,就是須完成下身性別肯定手術。
案件編號: HCAL6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