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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恐嚇信促傳媒刊登售賣支援國安逃犯紀念品網站報道 警拘懷疑製作網站及信件男子

政事

涉以恐嚇信促傳媒刊登售賣支援國安逃犯紀念品網站報道 警拘懷疑製作網站及信件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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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恐嚇信促傳媒刊登售賣支援國安逃犯紀念品網站報道 警拘懷疑製作網站及信件男子

2025年08月01日 17:05 最後更新:17:19

一名43歲本地男子,涉嫌製作支援違反國安法逃犯紀念品銷售網站後,向多間傳媒寄出郵件要求刊登網站相關報道,否則縱火燒毀傳媒辦公室,被警方拘捕調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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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表示,警方在6月收到數間傳媒機構報案,指接到涉及恐嚇成份的郵寄信件,信件寄到有關傳媒機構的辦公室,警告相關的傳媒機構需按指示刊登一則報道,內容涉及一個網站,網站內聲稱以優惠的價發售紀念品籌募經費,以用作支援違反《香港國安法》而逃亡海外、並被警方通緝的逃犯,以及支援向外國政府要求制裁本地官員和法官的活動,表明若不遵從會縱火燒毀相關傳媒機構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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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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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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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提問。香港警察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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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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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學賢稱,由於恐嚇信件和網站涉及一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所以國安處接手調查案件。處方調查期間發現,該網站利用海外網站建設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而建立,人員根據網站內容進行調查後,找到懷疑製作該網站的人,於是在7月31日於粉嶺拘捕疑犯。

記者提問。香港警察FB

記者提問。香港警察FB

周指被捕人是一名43歲姓謝本地男子,人員在其住所電腦找到製作涉案網站的圖片和文字的電腦檔案,亦找到一個詳細列出本地傳媒機構的名稱和辦公室地址的檔案,當中包括了各個向警方報案的傳媒機構。被捕人士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煽動意圖」罪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刑事恐嚇」罪,被警方調查當中,疑犯有否和外國機構和在逃人士有聯繫,會是警方的調查方向。

消息則指,據悉被捕人士單身及性格暴躁,涉案網站由被捕人親自製作,宣稱銷售帶有「港獨」意味的產品,部分收益可能會用作協助被警方通緝並,逃到海外的逃犯,例如支持他們參與及推動海外活動,信件內容則要求各機構免費刊登一則銷售「港獨」產品的報道。

25年7月,國安處亦曾拘捕一名在廁所隔間內留下煽動字句的18歲男學生。警方提醒,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提供資助,或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及類似關係,又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周強調,出於煽動意圖而發表煽動意圖文字是嚴重罪行, 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刑事恐嚇一經定罪亦可判處監禁5年,希望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他又呼籲市民保持警覺,如果發現任何網站內容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可以透過國安處的舉報熱線向警方舉報。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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