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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恐嚇信促傳媒刊登售賣支援國安逃犯紀念品網站報道 警拘懷疑製作網站及信件男子

政事

涉以恐嚇信促傳媒刊登售賣支援國安逃犯紀念品網站報道 警拘懷疑製作網站及信件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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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恐嚇信促傳媒刊登售賣支援國安逃犯紀念品網站報道 警拘懷疑製作網站及信件男子

2025年08月01日 17:05 最後更新:17:19

一名43歲本地男子,涉嫌製作支援違反國安法逃犯紀念品銷售網站後,向多間傳媒寄出郵件要求刊登網站相關報道,否則縱火燒毀傳媒辦公室,被警方拘捕調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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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表示,警方在6月收到數間傳媒機構報案,指接到涉及恐嚇成份的郵寄信件,信件寄到有關傳媒機構的辦公室,警告相關的傳媒機構需按指示刊登一則報道,內容涉及一個網站,網站內聲稱以優惠的價發售紀念品籌募經費,以用作支援違反《香港國安法》而逃亡海外、並被警方通緝的逃犯,以及支援向外國政府要求制裁本地官員和法官的活動,表明若不遵從會縱火燒毀相關傳媒機構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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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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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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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提問。香港警察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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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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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學賢稱,由於恐嚇信件和網站涉及一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所以國安處接手調查案件。處方調查期間發現,該網站利用海外網站建設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而建立,人員根據網站內容進行調查後,找到懷疑製作該網站的人,於是在7月31日於粉嶺拘捕疑犯。

記者提問。香港警察FB

記者提問。香港警察FB

周指被捕人是一名43歲姓謝本地男子,人員在其住所電腦找到製作涉案網站的圖片和文字的電腦檔案,亦找到一個詳細列出本地傳媒機構的名稱和辦公室地址的檔案,當中包括了各個向警方報案的傳媒機構。被捕人士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煽動意圖」罪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刑事恐嚇」罪,被警方調查當中,疑犯有否和外國機構和在逃人士有聯繫,會是警方的調查方向。

消息則指,據悉被捕人士單身及性格暴躁,涉案網站由被捕人親自製作,宣稱銷售帶有「港獨」意味的產品,部分收益可能會用作協助被警方通緝並,逃到海外的逃犯,例如支持他們參與及推動海外活動,信件內容則要求各機構免費刊登一則銷售「港獨」產品的報道。

25年7月,國安處亦曾拘捕一名在廁所隔間內留下煽動字句的18歲男學生。警方提醒,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提供資助,或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及類似關係,又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周學賢向傳媒簡報案情。香港警察FB

周強調,出於煽動意圖而發表煽動意圖文字是嚴重罪行, 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刑事恐嚇一經定罪亦可判處監禁5年,希望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他又呼籲市民保持警覺,如果發現任何網站內容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可以透過國安處的舉報熱線向警方舉報。

22歲男侍應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社交平台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二(3月17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辯方今透露被告擬認罪,法官陳廣池將案押後至7月9日答辯,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

涉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22歲男侍應擬認罪

涉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22歲男侍應擬認罪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早前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7月9日作答辯,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

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7月9日作答辯,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

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DCCC 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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