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我們看電視劇經常見到上市公司老闆用公司錢,買巨型遊艇買私人飛機,然後接載美女到處玩樂。但現實上這些行為有違對公司的責任,隨時可被股東追究。
公司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責任(fiduciary duty),而且必須遵守;當中包括無獲利規則(no profit rule)和無衝突規則(no conflict rule) ,董事須誠心誠意以公司利益為大前提,正確地行使權力,對公司負有照顧責任。
董事的職責一般毋須向公司內個別成員(即股東)負責,但在某些情況下會有例外,例如股東基於董事所作建議而進行交易,考慮到交易的重要性以及董事在促進交易中的作用等因素,這些因素對於決定董事是否同樣有義務對個別成員負責。
無獲利規則
未經公司批准,董事不得透過擔任公司董事的職務便利,因而獲取利益或收益。而此項「無獲利規則」定義在 Regal (Hastings) Ltd v Gulliver (1967)一案中清晰地作出規定:「基於公平原則,要求董事作為受託人,不能夠以此身份地位,取得利益,包括以不誠實或欺詐手段得益」
如果董事將公司資產用於個人或第三方利益,則違反了信託義務,因為董事無權將公司資產贈予自己或他人。在 Akai Holdings Ltd v. Everwin Dynasty Ltd (No.2) (2021)案中,上市公司 Akai 的主席兼執行官被裁定違反其誠信責任,因為他沒有向他控制的離岸公司以及其商業夥伴,披露Akai 擁有數以億元美元的現金資產。在另一宗案例Re Texgar Ltd (一名董事同樣違反了誠信責任,他挪用公司資金,支付其所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工資和辦公室租金,並將公司資金轉移給那間公司,訛稱那些移走的錢是為了償還一筆貸款,但法院認定該筆貸款是虛構的。
藉機會轉移財產
董事可能藉商業機會將公司資產轉移給自己或同事而違反誠信責任。根據具體情況,該行為可被視為觸犯利益衝突規則或獲利規則,甚至兩者兼而有之。在 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 (2016)案件中,一家經營連鎖壽司餐廳的公司的唯一董事被終審法院裁定違反了其受託人責任,因為他在設立新公司以原公司的品牌名稱(Itamae Sushi)和新品牌名稱(Itacho Sushi)經營其他壽司餐廳時,並借機將公司的業務轉移給了自己。
無衝突規則
董事必須避免採取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行為,除非存在「發生衝突的現實」。在Transvaal Lands Co v New Belgium (Transvaal) Land and Development Co(1914)一案中,法院裁定,如果董事存在未披露和未經批准的利益衝突,則他就要對這些秘密利潤承擔責任。被告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塞繆爾 (Samuel) 和同一家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哈維 (Harvey) 參與了股票交易。而此宗案件涉及原告向被告購買股票,另一起案件則涉及原告將被沒收的股票出售給被告。塞繆爾作為被告公司的董事,並未在原告公司的董事會會議上披露他持有和交易相關公司的股票。而哈維則是被告的董事和股東,他在董事會上投了贊成票,但同樣沒有透露自己對交易中的股利益。法院認為,由於未披露資訊,原告公司有權撤銷交易。
秉持誠信原則,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董事必須真誠地(善意地)行使其權力,以符合公司的利益。 「公司利益」指全體成員的利益。在 Akai Holdings Ltd (in liq) v Thanakharn Kasikorn Thai Chamkat (Mahachon) (2010)一案中,Akai 的主席兼CEO促使該公司獲得一筆貸款,並以該公司的資產為另一家同系的公司勝家 (Singer) 提供擔保。貸款資金用於償還勝家欠同一貸款人的債務。如果公司獲得貸款以償還他人債務,但未提請董事會審議批准,也未向董事會披露其利益衝突,即使是同系公司,但有不同的小股東,即是有不同的利益,亦違反了誠信責任。
另一個不誠信行為的例子可以在 Re Pantiles Investments Ltd (in liq) (2019)案件中見到,董事以公司的唯一資產抵押取得一筆貸款,以使第三方受益,而這種情況對公司沒有任何明顯的利益。
須執行正確目的義務
另外,董事有義務以正確目的(proper purpos行事。通常公司章程可賦予董事執行權力,但有必要根據有關的具體規定,以確定授予該權力的目的。章程條款將根據整個章程的上文下理以及公司的性質、目標和活動進行解釋。例如,處理公司資產的權力。公司的資金和資產必須由董事用於公司目的。如果董事將公司資產用於個人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則董事的權力行使不當。
另一個例子是,公司配售股份的權力主要是為了籌集公司所需的資金。在Wong Kam San and Another v Yeung Wing Keung and Others(2007)董事因試圖透過配售股份以新的大多數股東取代舊的多數股東,而被判定違反誠信責任。這項配售行為將令現有控制股東對公司股份的100% 所有權被稀釋至 1%。在 Howard Smith v Ampol Petroleum Ltd (1974)案件中,董事們因配售股票阻止被敵意收購,而被判定負上不當行為責任,法院指出儘管公司章程賦予了董事有行使酌情權力,但明顯董事們執行目的並不正當。因為大股東保留控制權的目的,並不等如公司的正當目的。
照顧責任
董事有義務在履行職責時以合理謹慎、技能和勤勉行事。董事不會因為判斷失誤而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而被指違反職責,只有在能夠證明董事有疏忽的情況下才須負上責任。
《公司條例》第 465 條規定,公司董事必須表現出與勤勉個人合理預期相符的謹慎、技能和勤勉水準。這意味著要擁有在公司內部履行與董事類似職責的人員所通常具備的一般知識、技能和經驗。
這裏簡單總結了公司董事的誠信責任,要明白大股東的個人利益,不等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老闆不能亂花公司的錢。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被裁定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去年12月15日庭上讀出判詞時明言,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不論是《國安法》生效前後,藉口協助港人,但唯一意圖是要推動美國對中國實施制裁,令中共倒台,即使最終要犧牲中國人民、香港人的利益也在所不惜,情況就如有美國公民以協助加州為幌子,請求俄羅斯助推翻美國政府。縱然被捕還押期間,仍堅持如常營運《蘋果日報》,利用《蘋果》作為傳播、推行其政治理念的平台。
究竟黎智英「反中」的決心有多大?判詞剖析了其性格、心路歷程和價值觀,指黎本身親西方價值,視在中共治下的中國崛起,是對美國為首的世界秩序構成威脅,認為西方世界應聯合一起來對抗中國,而「終局之戰」(end game)是改變中共的政權,要將中共的價值改為西方那一套,並抗衡中國在亞洲和世界其他地方的影響力,希望「中共倒台」;試圖透過他的外國人脈,以影響外國對中央及香港特區的政策,並利用《蘋果》和個人影響力,實施一個持續的反政府計劃,目的是削弱中央及特區政府及其機關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人民之間的關係。
判詞強調,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立場受審,他有權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若他有意將這些想法付諸行動,並以違法方式行事,情況便不同。
判詞分析了黎智英串謀的持續性時,特別提到其性格(Character)。法庭留意到,自從《國安法》生效後,黎停止了直接明確請求制裁的行動,也看到《蘋果》高層也作出相應措施。但從黎對其個人背景的自述,及在《國安法》生效前後不同場合的公開表述,都顯示了他不是輕易放棄的人。
判詞引述了《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指,黎在2014年佔中事件後,更重視報道社會運動和政治事件,利用《蘋果》鼓勵追求民主、上街反抗,令《蘋果》變成一份「對抗中央的報紙」。
黎在《蘋果》的專欄「成敗樂一笑」、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接受外媒訪問等內容均可看到,黎一直思考美國可用甚麼籌碼對抗中國,如聘請美國前軍方要員,為台灣蔡英文作諮詢服務;又如2020 年 6 月因一宗刑事恐嚇案件要申請撤銷出境限制,要求助手 Mark Simon 安排他赴美與高官會面,更隱瞞其赴美真正目的,以探孫女為借口,所幸其申請未獲批准。
文章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存敵意及偏見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提及,共有161篇文章涉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的指控,這些文章來自黎的專欄、《蘋果》社論及論壇、及黎的網上直播節目,法庭已仔細全面審查相關證據,並考慮相關社會背景,發現它們普遍且持續表現出對中共、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嚴重敵意和偏見。
例如把中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警察描繪成意圖傷害香港市民的敵人;官員不僅受嚴厲批評,還成為嘲諷和貶損的目標,以引發公眾對他們的仇恨和蔑視,如稱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為「邪惡」,稱警察為「黑警」等。即使在2019年10月《逃犯條例》撤回後,仍籲市民公開抵制特區政府;在《國安法》頒佈前,又公開要求對特區政府高官實施制裁,《蘋果》論壇版主管兼主筆楊清奇撰寫的社論就是明顯例子;《國安法》頒布後,仍有一些間接但易於理解的表達,希望實施制裁。
判詞舉出部分文章,包括黎於2020年1月撰寫的「請站出來保住最後防線」、「捍道德抗極權 全球人人有責」;同年2月的「現代人不是西方文明機制外生存的動物」、「武漢瘟疫 中共喪鐘」;同年4月的「專橫暴政打壓 我們氣魄不滅」、5月的「無賴在摧毀香港法治」、7月的「時間就是武器」 、8月的「大時代快將來臨」等。
還有《蘋果》的新聞報道,包括2020年5月的「林鄭反議會 市民反黑警 誓不兩立」、「播毒殺港 中共邪惡 世界埋單」、6月的「制裁人權惡棍是釜底抽薪」、7月的「中共的打壓與制裁不足畏」、2021年1月的「政府目標是武肺清零還是自由清零?」 等。
《蘋果》論壇版文章一包括2020年5月的「中港走回文革與冷戰之路」、6月的「攬炒的最佳時機」、7月的「美國會制裁林鄭月娥嗎?」、8月的「夜行人吹口哨」等。
法庭認為,以上文章均屬客觀煽動性文章,其寫作目的在於煽動仇恨及蔑視,並煽動民眾對特區政府的不滿。
要制衡中國在世界影響力
法庭又認定,黎智英完全知悉《蘋果》社論版和論壇刊登的涉案文章,因黎是《蘋果》實際掌舵人,對報紙運營深度參與,黎亦同意刊登那些與其政治立場相符的文章。黎一直利用其報紙傳播和推行其政治議程,因他想維持反政府抗爭運動,可從黎親撰的專欄文章得到印證,如《2020年,與和平與勇敢的精神一起前進》,文章發表於2020年1月5日,即在《國安法》生效後,文中黎要求赦免那些「英勇的抗爭者」。
判詞亦指,黎對《蘋果》的編採方針和立場有著深遠影響,故法庭認為必須從黎的政治立場來解讀這些文章。法庭認為,黎利用《蘋果》來推行其反華議程,將中國崛起視為對以美國為主導的世界秩序的威脅,認為西方世界應團結起來對抗中國。
判詞總結指,黎的最終目標是改變中共政權,執著於將中共價值觀轉變為西方價值觀,以制衡中國在亞洲乃至世界的影響力,指黎的「終局之戰」是推翻中共(D1’s end game was to change the regime of the CCP),其主要目標是爭取美國和西方世界的支持,以破壞中共穩定,試圖透過與外國人士的關係來影響對香港或中國的外交政策。
《國安法》生效前 公開呼籲制裁
判詞認為,毫無疑問,在《國安法》生效前,黎一直透過《蘋果》的採訪報道,其個人Twitter帳號開展其呼籲制裁的行動;又在外媒發表文章及接受訪問,公開呼籲制裁中央和特區政府高官,事實上,黎在其證詞中也承認這一點。據《蘋果》高層以從犯證人身份的證詞,毫不懷疑《蘋果》管理層明知故犯地參與公開呼籲制裁的行動,即要求實施制裁的協議,而黎智英是該協議的幕後策劃者。
法庭特別提到陳沛敏的證詞,早在2020年5月,《國安法》的相關消息已經傳出,黎透過WhatsApp訊息對《國安法》的細節表示「震驚」,並形容其「嚴苛得令人髮指」,更告訴張劍虹需制定一個有效應對策略,不應「魯莽行事」,黎也同時告訴負責管理其Twitter帳號的李兆富(Simon Lee),倡導制裁「可能太危險」,因當局會將其視為「顛覆或串謀」,故法庭毫不懷疑黎是了解《國安法》所規定的「串謀」罪名。
判詞引述了黎的一段「心路歷程」,2020 年 8 月 18 日、黎首次被捕獲釋不久,他在 Live Chat 表示:「我快 73 歲了,我幾乎肯定會坐牢,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將我釋放⋯我沒期望能保釋⋯很自然地,我做了我所做的事,這一定是我的性格,而我的性格就是命運」。法庭認為,根據黎對其個人經歷的描述,以及在《國安法》頒布前後多次公開表態,他把自己塑造成一個對某些事情有堅定信念、不輕易放棄的人。
《國安法》生效後隱晦表達反華立場
但法庭注意到,自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黎本人不再直接或明確提出任何制裁要求,《蘋果》管理層也曾試圖降低《蘋果》編採部違反《國安法》的風險。惟黎卻繼續表達反華立場,只是採取更間接和微妙的策略,收斂了激烈的言辭 (by adopting a more indirect and subtle strategy and by toning down his rhetoric)。
判詞列出多項相關證據,包括2020年7月1日,《蘋果》頭版報道《惡法生效 兩制蓋棺》;同年7月4日,該報發表一周熱點文章《國際棋盤上的香港》;《蘋果》發表兩篇黎撰寫的文章《時間就是武器》、《大時代快將來臨》。
而在《國安法》實施一周後,法庭認為黎在網上直播訪談節目的每一集都滲入了反華立場。如黎在2020年7月15日透過Mark Simon發給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手Mary Kissel的訊息,要求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
黎的個人Twitter亦試圖在「灰色地帶」運作,採取隱晦、微妙方式來降低法律風險,但這種改變僅僅體現在形式上,而非實質上。
至於黎如何隱晦請求制裁,判詞舉例,如在訪談節目中,黎指「中國雖然沒有直接侵略其他國家,但中國利用它的獨裁者價值觀去破壞國際事務及商業規則,這比直接入侵更可怕⋯⋯如果我們不改變中國,就將被中國改變⋯⋯美國現在是在單獨對抗,當德國、歐盟、澳洲、加拿大等意識到無法靠自身抗衡中國時,就會加入美國的聯盟⋯⋯。」
法庭認為,黎在多集節目中都將中國描述為西方世界的敵人,並向美國及其盟友提出隱晦請求,希望他們共同行動,對中國施加技術禁運;又如2020年8月8日的推文,黎支持當時美國財政部根據行政命令對11名中國和香港特區官員實施制裁。
Mark Simon助「攬炒團隊」加入反華組織
此外,判詞亦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後都知道「攬炒團隊」的李宇軒、陳梓華和劉祖廸參與國際游說,因黎密切關注美國國會有關香港和中國事務的動向,並由Mark Simon做其「耳目」,匯報「攬炒團隊」的游說行動,包括李宇軒2019年12月訪美之行;黎又在台北會面時,叫陳梓華和劉祖廸與外國的「枱底人」建立聯繫,提及需團結不同板塊,包括議會、國際和街頭三條戰線,才達到「支爆」,即中國經濟和政權的崩潰。
判詞提到,陳梓華與黎智英的第六次會面時,陳提出對《國安法》的擔憂,並表示所有人應停止推動制裁,但黎說《國安法》只是「雷聲大雨點小」,並會以身作則,透過不同媒介呼籲制裁和爭取關注,叫陳也這樣做,反映黎仍堅定不移支持繼續請求制裁的協議。
總括而言,黎智英在《國安法》前,公開、直接請求制裁,而在《國安法》後即使改為隱晦減低風險的方式進行,但仍僅限於形式,而非實質,其意圖並無改變,繼續推動制裁,由此反映其反中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