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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3男子 包括15歲少年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 還柙至9.22準備轉介區院

其他國安案件

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3男子 包括15歲少年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 還柙至9.22準備轉介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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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3男子 包括15歲少年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 還柙至9.22準備轉介區院

2025年08月28日 15:41 最後更新:15:41

國安處7月9日拘捕4名涉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組織有關的男子,涉參與在台灣成立推動「港獨」的組織,其中3男子包括1名15歲少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星期四(8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法庭應控方要求,將案押後至9月22日再提訊,3人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9月22日,以準備轉介文件。3名被告均無保釋申請,沒有反對押後。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至9月22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3名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3男子,包括15歲少年,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今日再訊,法庭將案件還柙至9年22日準備轉介區院。

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3男子,包括15歲少年,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今日再訊,法庭將案件還柙至9年22日準備轉介區院。

3名被告為15歲黃姓男學生、陳泰森(26歲,速遞員)及伍始東(25歲,侍應),同被控1項串謀分裂國家罪。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案件編號:WKCC 3056 / 2025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星期二(12月23日)在西九龍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保單在郭鳳儀18歲之後自動成為其財產;惟辯方則指,郭鳳儀沒接受保單,信托便失敗,權益自動回到被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2026年2月11日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郭賢生(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控罪中指被告企圖處理的「資金」,是針對被告在涉案保單下的結餘。保單條文清楚指出,保單乃信托保單,以維護受保人利益,涉案保單結餘的擁有人,屬於受保人郭鳳儀。

辯方則指,保單是一份合約,保單本身或保單的餘額,並非「資金」。保險合約類似「賭博」合約,將來某件事發生或不發生,決定保險公司的利潤多寡,保單持有人的保費,並不像銀行存款般,由銀行以債務人身份持有存款人的「資金」。

關於辯方提及的,郭鳳儀從沒確認或接受保單,是否就代表她非保單擁有人?控方表明立場,郭鳳儀根本不需表達接受與否,有關信托屬饋贈,便自動成爲郭鳳儀所有,除非她拒絕。

辯方則指,郭鳳儀沒接受這份饋贈,一直以來,被告人支付保單,郭鳳儀不接受,信托便失敗,權益自動回到被告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再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第89條和第90條是針對「反制裁」措施,是為防止有人以資金支援潛逃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並不適用本案,本案情況是一位真誠相信自己是持有人的父親,處理為女兒買的嬰兒保單。

但控方反駁,相關條例立法原意是為防止潛逃者透過其他人處理自己的資產。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2月11日裁決。

外國領事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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