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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 長子供稱不知父赴日晤妹妹郭鳳儀 12.23結案陳詞

其他國安案件

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 長子供稱不知父赴日晤妹妹郭鳳儀 12.23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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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 長子供稱不知父赴日晤妹妹郭鳳儀 12.23結案陳詞

2025年10月16日 14:04 最後更新:14:31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四(10月16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證人、被告長子郭海東供稱,原不知父親赴日見妹妹郭鳳儀一事,直至郭賢生被捕獲釋後才知悉。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結案陳詞,被告獲准原條件保釋。

辯方證人、被告長子郭海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證人、被告長子郭海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證人、被告長子郭海東作供。郭海東交代自己生於1987年,父親1999年以郭海東為受保人,於友邦保險購買了1份保險,保單由父親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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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被告長子郭海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證人、被告長子郭海東。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左二)今早11:04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二)今早11:04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問及,AIA保險代理鄭蔚儀曾否告知郭海東,滿18歲將自動成爲保單持有人?郭海東回答:「無,肯定無講過」。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但郭海東確認,2009年1月,自己曾經簽署文件,更改成為保單持有人。他稱,其實爸爸、即被告郭賢生沒詳細說明,自己也沒特別去理解,只按照爸爸意思,簽署一些文件。

郭海東稱,在更改持有人前,曾有2次腳扭傷,他將鐵打醫館收據交給爸爸,由爸爸處理索償,在更改持有人後,他又有一次扭傷意外,便是自己填寫「意外賠償申請書」,處理索償。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資料圖片

郭海東交代,他和妹妹郭鳳儀一起長大,郭鳳儀在香港讀中學後赴挪威升學,之後再赴美國讀書,兩人最後一次見面是2020年1月,在香港參加郭海東的婚禮。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郭海東憶述,案發時正值農曆新年前,自己沒有和爸爸郭賢生同住,郭賢生提及自己會前往日本,因郭海東妻子懷孕,故他表明不會同行。郭海東續指,郭賢生交代旅程將橫跨農曆新年,郭海東遂指自己會到親戚長輩家拜年,其後再沒跟進郭賢生到日本之旅,也不知郭賢生何時出發、有何行程等。

控方問及郭海東是否知悉郭賢生今年1、2月曾與妹妹郭鳳儀見面。他稱,「本身唔知,呢件案後先知」,郭賢生被捕獲釋後才交代警方國安處「控告佢見過細妹,處理過保單」。

控方盤問時指,郭海東當時便已知郭賢生赴日見郭鳳儀,但郭海東否認,指郭賢生「到而家都冇咁講過」。

被告郭賢生(左二)今早11:04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二)今早11:04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星期三(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關於量刑,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2月26日判刑。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68歲),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口罩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即時還押。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關於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鄭官引述控辯雙方立場,控方認爲,被告是信托人,而郭鳳儀一直是權益的擁有人,儘管沒確認自己是持有人,但法律上不改變其在涉案保單的權益。辯方則認爲,郭鳳儀從來沒在成年之後確認接受父親的饋贈,法律上不是持有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鄭官指,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必須考慮涉案保單的條文,法官引述保單條文指,保單性質是信托,維護受保人利益,18歲之前不論保險公司支付多少利益給被告,被告都只是信托人,被告只能代郭鳳儀領取;若郭鳳儀在18歲過身,其保單餘額會屬於受保人,納入其遺產,故裁定郭鳳儀是保單權益的持有人。當郭鳳儀年滿18歲,保險公司系統自動記錄她成爲涉案保單的持有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知道涉案保單不屬於他自己,如果被告需要取得現金價值,需要郭鳳儀的簽名和同意。法庭肯定案發時,涉案餘額屬於資金,由郭鳳儀擁有和控制,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亦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關於量刑,控方陳詞強調,本案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緩刑原則不適用,指法例目的在於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對其構成經濟及心理壓力,促使其回港面對法律程序,認為法庭量刑時須考慮此立法意圖。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69歲,香港出生、無刑事定罪記錄,長期經營水電工程公司,被捕後已停運其生意。辯方認為案件量刑可參照「洗黑錢罪」,應考量涉案資金處理的次數、持續時間及金額,指本案涉案金額僅約88,000港元,處理時長少於2個月,實際嘗試次數僅2次,案情屬輕微;被告動機為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無意圖轉交予女兒郭鳳儀作危害國安用途,建議判處短期監禁14日。

惟鄭官質疑,被告的目的不只這些,立法原意是對潛逃者構成一定壓力,並能回港面對司法程序,將考慮量刑是否需納入此原因。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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