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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 官裁定表證成立10.16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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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 官裁定表證成立10.16續審

2025年10月09日 16:01 最後更新:16:04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四(10月9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質疑保單不會自動更改持有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郭賢生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證人、涉案保險代理人鄭蔚儀繼續作供。辯方展示被告長子郭海東在年滿18歲之後有兩次意外受傷的索償文件,皆是被告作爲持有人申請索償,而鄭蔚儀負責處理,將文件遞交公司。辯方向證人展示郭海東的「更換持有人申請」,顯示郭海東2008年申請轉爲案中同款保單的持有人,當時郭海東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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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續審,届時辯方將傳召一位證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續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續審,届時辯方將傳召一位證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續准保釋。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辯方指,一個受保人年滿18歲「自動」成爲新持有人,只是證人自己的理解,不是公司實際的操作,證人前一日證供和實際情況不吻合。鄭蔚儀回應,關於文件,因時隔太久,記憶模糊,但同意不吻合。辯方指,「自動」兩字只在一封信件中出現,而合同中沒有,應以合約做依歸。辯方又指,如要更改保單持有人,要持有人作出申請,公司批准,發出批注,方能生效。鄭同意。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另傳照AIA服務部主管甄敏清作供,她負責管理客戶服務中心、熱綫中心等。她供稱,親子培研升學儲蓄計劃,電腦系統會自動將年滿18歲的受保人更新為持有人。

關於涉案保單,控方展示一封AIA寄給郭鳳儀的權益轉移通知函。甄敏清確認,保單持有人的轉換不需要任何申請,保單中的現金價值屬於新的持有人。公司會要求新持有人在回條上簽字,讓新持有人作出新的簽名式樣供存檔,舊持有人加簽以確認新持有人身份。但新持有人若沒能在回條上簽字,保單依然會轉變為滿18歲的新持有人擁有。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續審,届時辯方將傳召一位證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續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續審,届時辯方將傳召一位證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續准保釋。

辯方再展示被告長子郭海東的兩次索償記錄,顯示被告代兒子處理,甄敏清解釋或是内部錯誤,需部門調查才知原因,但甄敏清仍堅持年滿18歲即成爲新持有人的説法。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星期三(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關於量刑,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2月26日判刑。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68歲),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口罩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即時還押。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關於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鄭官引述控辯雙方立場,控方認爲,被告是信托人,而郭鳳儀一直是權益的擁有人,儘管沒確認自己是持有人,但法律上不改變其在涉案保單的權益。辯方則認爲,郭鳳儀從來沒在成年之後確認接受父親的饋贈,法律上不是持有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鄭官指,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必須考慮涉案保單的條文,法官引述保單條文指,保單性質是信托,維護受保人利益,18歲之前不論保險公司支付多少利益給被告,被告都只是信托人,被告只能代郭鳳儀領取;若郭鳳儀在18歲過身,其保單餘額會屬於受保人,納入其遺產,故裁定郭鳳儀是保單權益的持有人。當郭鳳儀年滿18歲,保險公司系統自動記錄她成爲涉案保單的持有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知道涉案保單不屬於他自己,如果被告需要取得現金價值,需要郭鳳儀的簽名和同意。法庭肯定案發時,涉案餘額屬於資金,由郭鳳儀擁有和控制,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亦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關於量刑,控方陳詞強調,本案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緩刑原則不適用,指法例目的在於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對其構成經濟及心理壓力,促使其回港面對法律程序,認為法庭量刑時須考慮此立法意圖。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69歲,香港出生、無刑事定罪記錄,長期經營水電工程公司,被捕後已停運其生意。辯方認為案件量刑可參照「洗黑錢罪」,應考量涉案資金處理的次數、持續時間及金額,指本案涉案金額僅約88,000港元,處理時長少於2個月,實際嘗試次數僅2次,案情屬輕微;被告動機為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無意圖轉交予女兒郭鳳儀作危害國安用途,建議判處短期監禁14日。

惟鄭官質疑,被告的目的不只這些,立法原意是對潛逃者構成一定壓力,並能回港面對司法程序,將考慮量刑是否需納入此原因。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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