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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受審 保險代理:被告晤女兒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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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受審 保險代理:被告晤女兒簽文件

2025年10月08日 17:36 最後更新:17:36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10月8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控方證人、涉案保險代理鄭蔚儀供稱,被告於女兒郭鳳儀1歲時為她購買涉案保單,今年1月被告稱希望取消保單,翌月完成表格簽署並交回。辯方指,郭鳳儀從未同意繼承保單,非新持有人。被告續准保釋,審訊周四(9日)續。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1999年1月,被告郭賢生在友邦保險為3名子女,包括1997年出生的郭鳳儀購買「升學儲蓄」保險,保單涵蓋人壽、意外及醫療保障,供款期為21年,被告於2020年供滿涉案保險,保單總價值約為1.1萬美元,即約8.8萬港元。被告最終未有領取保單任何金額,保單亦未出現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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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今年4月30日,被告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警方在被告辦公室搜出涉案保單,並攝錄被告手機中和保險代理人鄭蔚儀的WhatsApp對話、以及被告在Youtube觀看過包括標題為〈三個香港女生為何成為百萬懸紅「通緝犯」? 〉等3條影片。

控方今傳召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作供。鄭供稱,涉案保單是被告在女兒郭鳳儀1歲時購買;到今年1月,被告聯繫她,指希望取消保單,並拿回保單金額。鄭告知被告,可用支票形式給郭鳳儀。被告稱,郭鳳儀沒有香港戶口,無法入票。鄭提議可更改持有人為被告,以便被告完成手續後取出金額。被告透露會和女兒見面讓其簽名,其後被告將簽好的表格交回鄭。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鄭檢查表格時發現,表格是2024年舊版本,公司要求重新填寫2025年版本的表格。情急之下,她建議被告重新填表,簽被告名字,然後在旁加上郭鳳儀字樣。翌月,被告交回表格給她。

控方主問下,鄭解釋涉案保單相關條款,指郭鳳儀在年滿18歲之前的信托人是被告,年滿18歲後郭鳳儀成爲保單新的持有人,信托人的權利終止。

辯方指,保單除了權益也有義務,保額由頭到尾都被告供款,郭鳳儀沒有供款責任,如需郭鳳儀履行交保費義務,要她自己同意才可,而郭鳳儀從來沒簽署回條同意繼承保單。鄭同意,郭鳳儀沒簽署過確認回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於星期三(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關於量刑,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2月26日判刑。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68歲),今身穿墨綠色外套、戴口罩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即時還押。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關於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鄭官引述控辯雙方立場,控方認爲,被告是信托人,而郭鳳儀一直是權益的擁有人,儘管沒確認自己是持有人,但法律上不改變其在涉案保單的權益。辯方則認爲,郭鳳儀從來沒在成年之後確認接受父親的饋贈,法律上不是持有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鄭官指,涉案保單和結餘是否屬於郭鳳儀,必須考慮涉案保單的條文,法官引述保單條文指,保單性質是信托,維護受保人利益,18歲之前不論保險公司支付多少利益給被告,被告都只是信托人,被告只能代郭鳳儀領取;若郭鳳儀在18歲過身,其保單餘額會屬於受保人,納入其遺產,故裁定郭鳳儀是保單權益的持有人。當郭鳳儀年滿18歲,保險公司系統自動記錄她成爲涉案保單的持有人。

鄭官裁決指,被告知道涉案保單不屬於他自己,如果被告需要取得現金價值,需要郭鳳儀的簽名和同意。法庭肯定案發時,涉案餘額屬於資金,由郭鳳儀擁有和控制,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亦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關於量刑,控方陳詞強調,本案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緩刑原則不適用,指法例目的在於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對其構成經濟及心理壓力,促使其回港面對法律程序,認為法庭量刑時須考慮此立法意圖。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69歲,香港出生、無刑事定罪記錄,長期經營水電工程公司,被捕後已停運其生意。辯方認為案件量刑可參照「洗黑錢罪」,應考量涉案資金處理的次數、持續時間及金額,指本案涉案金額僅約88,000港元,處理時長少於2個月,實際嘗試次數僅2次,案情屬輕微;被告動機為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無意圖轉交予女兒郭鳳儀作危害國安用途,建議判處短期監禁14日。

惟鄭官質疑,被告的目的不只這些,立法原意是對潛逃者構成一定壓力,並能回港面對司法程序,將考慮量刑是否需納入此原因。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左一)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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