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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受審 保險代理:被告晤女兒簽文件

其他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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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受審 保險代理:被告晤女兒簽文件

2025年10月08日 17:36 最後更新:17:36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10月8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控方證人、涉案保險代理鄭蔚儀供稱,被告於女兒郭鳳儀1歲時為她購買涉案保單,今年1月被告稱希望取消保單,翌月完成表格簽署並交回。辯方指,郭鳳儀從未同意繼承保單,非新持有人。被告續准保釋,審訊周四(9日)續。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1999年1月,被告郭賢生在友邦保險為3名子女,包括1997年出生的郭鳳儀購買「升學儲蓄」保險,保單涵蓋人壽、意外及醫療保障,供款期為21年,被告於2020年供滿涉案保險,保單總價值約為1.1萬美元,即約8.8萬港元。被告最終未有領取保單任何金額,保單亦未出現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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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今年4月30日,被告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警方在被告辦公室搜出涉案保單,並攝錄被告手機中和保險代理人鄭蔚儀的WhatsApp對話、以及被告在Youtube觀看過包括標題為〈三個香港女生為何成為百萬懸紅「通緝犯」? 〉等3條影片。

控方今傳召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作供。鄭供稱,涉案保單是被告在女兒郭鳳儀1歲時購買;到今年1月,被告聯繫她,指希望取消保單,並拿回保單金額。鄭告知被告,可用支票形式給郭鳳儀。被告稱,郭鳳儀沒有香港戶口,無法入票。鄭提議可更改持有人為被告,以便被告完成手續後取出金額。被告透露會和女兒見面讓其簽名,其後被告將簽好的表格交回鄭。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鄭檢查表格時發現,表格是2024年舊版本,公司要求重新填寫2025年版本的表格。情急之下,她建議被告重新填表,簽被告名字,然後在旁加上郭鳳儀字樣。翌月,被告交回表格給她。

控方主問下,鄭解釋涉案保單相關條款,指郭鳳儀在年滿18歲之前的信托人是被告,年滿18歲後郭鳳儀成爲保單新的持有人,信托人的權利終止。

辯方指,保單除了權益也有義務,保額由頭到尾都被告供款,郭鳳儀沒有供款責任,如需郭鳳儀履行交保費義務,要她自己同意才可,而郭鳳儀從來沒簽署回條同意繼承保單。鄭同意,郭鳳儀沒簽署過確認回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被指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2025年6月6日在獄中被捕,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作第三次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之鋒。資料圖片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黃之鋒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黃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羅冠聰。資料圖片

羅冠聰。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 WKCC 24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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