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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受審 保險代理:被告晤女兒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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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財產不認罪受審 保險代理:被告晤女兒簽文件

2025年10月08日 17:36 最後更新:17:36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10月8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控方證人、涉案保險代理鄭蔚儀供稱,被告於女兒郭鳳儀1歲時為她購買涉案保單,今年1月被告稱希望取消保單,翌月完成表格簽署並交回。辯方指,郭鳳儀從未同意繼承保單,非新持有人。被告續准保釋,審訊周四(9日)續。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1999年1月,被告郭賢生在友邦保險為3名子女,包括1997年出生的郭鳳儀購買「升學儲蓄」保險,保單涵蓋人壽、意外及醫療保障,供款期為21年,被告於2020年供滿涉案保險,保單總價值約為1.1萬美元,即約8.8萬港元。被告最終未有領取保單任何金額,保單亦未出現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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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灰色衫)上午8:52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被告郭賢生4月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

今年4月30日,被告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囉。」警方在被告辦公室搜出涉案保單,並攝錄被告手機中和保險代理人鄭蔚儀的WhatsApp對話、以及被告在Youtube觀看過包括標題為〈三個香港女生為何成為百萬懸紅「通緝犯」? 〉等3條影片。

控方今傳召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作供。鄭供稱,涉案保單是被告在女兒郭鳳儀1歲時購買;到今年1月,被告聯繫她,指希望取消保單,並拿回保單金額。鄭告知被告,可用支票形式給郭鳳儀。被告稱,郭鳳儀沒有香港戶口,無法入票。鄭提議可更改持有人為被告,以便被告完成手續後取出金額。被告透露會和女兒見面讓其簽名,其後被告將簽好的表格交回鄭。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被通緝的郭鳳儀。資料圖片

鄭檢查表格時發現,表格是2024年舊版本,公司要求重新填寫2025年版本的表格。情急之下,她建議被告重新填表,簽被告名字,然後在旁加上郭鳳儀字樣。翌月,被告交回表格給她。

控方主問下,鄭解釋涉案保單相關條款,指郭鳳儀在年滿18歲之前的信托人是被告,年滿18歲後郭鳳儀成爲保單新的持有人,信托人的權利終止。

辯方指,保單除了權益也有義務,保額由頭到尾都被告供款,郭鳳儀沒有供款責任,如需郭鳳儀履行交保費義務,要她自己同意才可,而郭鳳儀從來沒簽署回條同意繼承保單。鄭同意,郭鳳儀沒簽署過確認回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文渭(左一)、司徒子朗(左二),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審訊周四(9日)續。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流亡海外、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星期二(12月23日)在西九龍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保單在郭鳳儀18歲之後自動成為其財產;惟辯方則指,郭鳳儀沒接受保單,信托便失敗,權益自動回到被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2026年2月11日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郭賢生(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郭賢生(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控罪中指被告企圖處理的「資金」,是針對被告在涉案保單下的結餘。保單條文清楚指出,保單乃信托保單,以維護受保人利益,涉案保單結餘的擁有人,屬於受保人郭鳳儀。

辯方則指,保單是一份合約,保單本身或保單的餘額,並非「資金」。保險合約類似「賭博」合約,將來某件事發生或不發生,決定保險公司的利潤多寡,保單持有人的保費,並不像銀行存款般,由銀行以債務人身份持有存款人的「資金」。

關於辯方提及的,郭鳳儀從沒確認或接受保單,是否就代表她非保單擁有人?控方表明立場,郭鳳儀根本不需表達接受與否,有關信托屬饋贈,便自動成爲郭鳳儀所有,除非她拒絕。

辯方則指,郭鳳儀沒接受這份饋贈,一直以來,被告人支付保單,郭鳳儀不接受,信托便失敗,權益自動回到被告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再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第89條和第90條是針對「反制裁」措施,是為防止有人以資金支援潛逃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並不適用本案,本案情況是一位真誠相信自己是持有人的父親,處理為女兒買的嬰兒保單。

但控方反駁,相關條例立法原意是為防止潛逃者透過其他人處理自己的資產。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2月11日裁決。

外國領事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被告郭賢生(68歲),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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