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Sir•高能•熱點詞》
2025.09.04
熱點詞:口岸爆炸案反恐條例全罪脫 極不尋常判決 恐怖主義性質嚴重須上訴
2020年醫院及口岸爆炸案,八人涉嫌策劃在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商場引爆炸彈,七人被控反恐條例全部脫罪,其中三人交替控罪罪成。七女兩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四日,一致裁定七名被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只有三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爆炸的交替控罪罪成。法官陳仲衡感謝陪審團審理案件,他們終身毋需再出任陪審員。
高Sir:2020年醫院及口岸爆炸案,8名被告涉嫌策劃在多地引爆炸彈,如此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行徑,竟在法庭上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七人被控反恐條例,全部罪名不成立!餘下值有三人的其餘交替控罪成立。這樣極不尋常的判決怎能不讓人憤慨,不禁要問:究竟是誰在縱容恐怖主義?看看案件的嚴重性!涉案單位內,TATP、火箭糖、閃粉等炸藥原料一應俱全,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也悉數檢獲,完全滿足製成「土製炸彈」的條件。明愛醫院和羅湖爆炸案中起回的爆炸裝置,能造成人命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若羅湖爆炸案的裝置未被及時發現,在列車行駛途中引爆,乘客將無路可逃,高溫濃煙可能令乘客「焗死」,這是何等泯滅人性的恐怖計劃!更別提還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20公斤「閃粉」的「墓碑炸彈」,一旦成功引爆,那將是無差別、全方位的攻擊,殺傷力驚人!如此明顯的恐怖主義行徑,為何反恐條例竟全然失效?再回顧早前的「屠龍案」,該案乃是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告,縱然也有部分被告脫罪,但最低限度也有成功檢控的個案。如今口岸爆炸案,反恐條例完全「失靈」,難道反恐條例只是紙上談兵?這到底是檢控環節出了問題,還是其他原因在作祟?這樣的判決如何能讓公眾接受?如何能給受害者一個交代?如何能震懾那些潛在的恐怖分子?恐怖主義是全人類的公敵,其危害性不言而喻。高Sir認為,陪審團的辛勞是值得肯定的,惟陪審團的裁決這些年來已不只一次引起爭議,有關制度真的要有所檢討,例如是陪審團的人選標準是否應該適當提高,研究指定由社團賢達而非任何身份的人都可擔任呢?且說回這宗口岸爆炸案,是如此嚴重的恐怖主義性質案件,律政司怎能坐視不管?必須深入研究上訴,追究適切的責任,還法律一個公正,還社會一個安寧!否則,恐怖主義的陰霾將始終籠罩在香港上空,沒有人希望香港淪為「恐怖之城」,更沒有人希望市民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無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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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