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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3被告判刑在即 案件揭示本土恐怖主義無差別襲擊 可造成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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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3被告判刑在即 案件揭示本土恐怖主義無差別襲擊 可造成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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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3被告判刑在即 案件揭示本土恐怖主義無差別襲擊 可造成嚴重威脅

2025年10月09日 11:16 最後更新:14:5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案件經歷159天審訊,最終9人陪審團歷經 3日半退庭商議後,於9月4日以8:1大比數裁定3名案中主謀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交替控罪成立,明日(10月10日)法官陳仲衡將判刑。

本案發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控方《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作出檢控,而條例的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0年。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涉及針對不特定公衆、企圖以爆炸品作無差別的襲擊,當中更發現有高性能炸藥TATP,並計劃在將軍澳民居引爆一個20公斤土製炸彈,若非警方及時揭發並作拘捕,必然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裝置殘骸。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裝置殘骸。

3宗涉案的爆炸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至3月8日之間。第一宗發生於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一個主要成分為「火箭糖 (Rocket Candy)」的爆炸裝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內爆炸。剛巧一名警員當時正陪同袍求醫,發現事件協助疏散,否則在醫院內將發生極混亂的情況甚至傷亡,而爆炸在廁格內亦導致了喉管碎裂,可見其威力。事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聲稱放炸彈目的在於要求醫護罷工。

專家證人、警司盧秉善檢驗了明愛醫院的爆炸裝置,他在庭上供稱,在男廁內發現一個已破裂及殘留深褐色物質的玻璃樽,他評估樽內有500至1000克含有硝酸鹽類的爆燃炸藥,玻璃樽接駁電路板、橙色電線並包有黑色膠紙,證實是一個「土製炸彈」,會產生大量火焰及煙霧,且水不能淋熄,足以造成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

另一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李展超亦曾作供指,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是「火箭糖」爆燃時的情況,當時在急症室廁所飄出煙霧,如果現場人士吸入濃煙會感不適,甚至因煙霧高溫而肺部灼傷,煙霧亦可能會遮蔽逃生出口標誌,醫院內有不少病人坐輪椅或躺在病床,難以逃生。

羅湖港鐵站發現2個爆炸裝置,若非清潔工及時發現移至月台,在車廂內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羅湖港鐵站發現2個爆炸裝置,若非清潔工及時發現移至月台,在車廂內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第二宗爆炸案發生於同年2月2日下午3時53分,當港鐵列車駛入羅湖站月台後,有清潔工在車廂發現一個袋,內有一個4吋大黑色可疑物品及紅閃燈,清潔工即時將可疑物品搬到月台,袋內冒出大量濃煙,事件幸無人傷亡,「九十二籤」事後亦承認責任,目的是要求政府封關。

盧秉善指,在現場起回兩個爆炸裝置,一個內有約1公斤低性能炸藥的玻璃樽,另一個已燒毀,包括燒焦的玻璃樽、電池、散開的碎片和電線殘骸等,認為2個裝置的設計相同,同樣具備簡易爆炸裝置必要元素,包括硝酸鉀及糖,涉無線電爆炸裝置,2個裝置都有能力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

李展超更指,當時若非被清潔工發現並及時帶離車廂,將導致非常嚴重傷亡,即使月台是開揚的環境,若濃煙達6至7分鐘,完全可遮蓋鏡頭;若在車廂內爆炸,在濃煙下,乘客的視力完全被蒙蔽,乘客會爭相走避,加上高溫,乘客有機會係被監生焗死;若無人發現炸彈,炸彈便會跟隨列車由羅湖駛回頭,故他相信爆炸的目標不是羅湖站,而是「精心設計」會在40分鐘後,列車駛回人煙稠密的巿區時爆炸,令車廂內的乘客「無處可逃」。

涉案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科大生周梓樂的悼念活動中放置重20公斤「墓碑型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科大生周梓樂的悼念活動中放置重20公斤「墓碑型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第3宗是計劃在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科大生周梓樂的悼念活動中放置重20公斤「墓碑型炸彈」,幸警方揭發案件,涉案被告透過Telegram群組討論計劃和分工,於3月7日晚採取拘捕行動,令爆炸案未有發生。

但據李展超在庭上供稱,若當日被告放置一個內有20公斤的「閃粉」爆炸裝置到將軍澳,其爆炸威力驚人,殺傷力範圍可達數十米,甚至在300米外仍能聽到巨響及感受到衝擊波。

除以上3宗已發生或計劃中的爆炸案,此案還涉及由首兩名被告何卓為和李嘉濱租用的大角咀宏創方2個單位,即503室和1008室,警方在兩單位檢獲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和器具,其中1008室更可說是「炸藥庫」,足以對該幢大廈甚至附近社區,造成極大的潛在危險。

據庭上證供,警方2020年3月,在宏創方503室發現有 TATP 炸藥、35.2 公斤的爆炸品原材料,包括硝酸鉀、鎂、硫磺、鋁粉,亦有試爆時用的保護裝備、及調製爆炸品的電磁爐、及可用作炸彈遙控的電路板裝置等;而在1008 室,則有1090.75公斤的硝酸鉀,57.5公斤的硝酸銨與鋁粉混合物。

李展超曾供稱,硝酸銨混合不多於 20%的鋁粉攪拌,可製造出總重量約 70 公斤的 AN/AL(Ammonium nitrate / Aluminium)炸藥,是一種恐怖組織常用的爆炸品,若透過電路系統燃點電子點火器,可引爆硝酸銨;另當時單位內亦有101.61公斤鋁粉,和92.42公斤鎂粉,若混合在硝酸銨,可提高其破壞力;至於「TATP」,是國際認可的危險品,曾被稱為「撒旦的母親」,是高性能炸藥,其爆炸力強大。

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兩單位檢獲大量涉案的爆炸品原材料及器具等。(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涉案兩單位檢獲大量涉案的爆炸品原材料及器具等。(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德亦供稱,兩個單位內都檢獲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滿足製造「土製炸彈」4個元素,即電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而503室內的兩個玻璃樽能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1008室玻璃瓶內的「火箭糖」在1至2米內亦能造成嚴重破壞,加上1008室內有其他化學品,會令火勢蔓延。

此外,警方調查期間,發現在涉案被告手機內有一個疑放入鐵釘的爆炸品。李展超曾供稱,如果加入鐵釘、螺絲釘等物件,爆炸時會對物件或生命造成直接插穿的傷害和破壞,炸彈威力會加強及無差別攻擊周圍的人,亦屬武裝組織及恐怖份子的常用做法。

英國一宗被判終身監禁的恐襲策劃案件。

英國一宗被判終身監禁的恐襲策劃案件。

高人記得,多年前在英國的一個案例。一名來自倫敦西部Hayes、37歲Michelle Ramsden,承認策劃了恐怖襲擊,並在網絡上傳播恐怖主義,更鼓勵他人發動類似襲擊,最後因策劃在復活節炸毀聖保羅大教堂,被判處終身監禁。她僅是策劃恐襲,最終爆炸慘劇並未發生,但亦被法庭判處終身監禁,可見西方世界,對這類案件也是零容忍。

高人話,案件是揭示了本土恐怖主義對香港社會安全的真正威脅,極端暴力組織的製造炸彈技術在短時間內不斷演進,襲擊規模亦不斷升級,若警方未能及時制止,對市民的無差別襲擊,後果不堪設想。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在制服示威者時,遭示威者、港大畢業生杜啟華用雨傘襲擊,令其右手無名指骨折。在刑事案中,杜啟華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4罪成,入獄5年半。而梁子健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杜啟華提出民事索償。案件在周一(10月6日)在區域法院頒下判詞,法官羅麗萍裁定杜須賠償15萬2500元。

高人說,看看施襲者杜啟華在抗辯中部分理由真係有點離譜,竟然提出是當時警察沒著上足夠防護裝備,還認為警察錯判現場環境而致受傷,如此卸責的藉口,難怪被法官嚴厲駁斥。

被告杜啟華。

被告杜啟華。

回顧一下案件,原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為案中遇襲警務人員之一,他當時在新城市廣場內執勤,遭約20名示威者圍堵及被杜啟華推到在地,再用長遮打向其頭部,原告舉手擋架時,其右手被打中,頭部及右手無名指受傷,其中,右手無名指更出現遠端指骨骨折。

今次法官羅麗萍在判詞中,罕有地直斥被告亦是「施襲者」杜啟華的抗辯,是濫用司法程序、顛倒是非,諉過於人。

判詞指,杜啟華在刑事審訊中不爭議自己曾襲擊原告,但指襲擊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身體傷害;但在這次民事訴訟中,杜啟華的證人陳述書則完全否認襲擊一事,辯稱他從來沒接觸原告的右手無名指或導致其傷勢。杜啟華在盤問下解釋,自己撰寫證人陳述書時候正服刑,沒案件記錄或文件可參考,加上事隔逾4年,記憶已模糊,承認證人陳述書不準確。

惟杜啟華指,羅官沒詳細考慮事發時新城市廣場內拍攝到的影片及截圖等,指那些證據可證明他當時並沒接觸到原告的右手無名指。

但羅官反駁,相關影片及截圖在刑事審訊中,已被法庭充分考慮,杜啟華在本案中再提出相同論點,斥被告根本是「濫用司法程序」,而杜啟華根本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推翻有關刑事定罪的行為。

判詞又指,杜啟華提出「共分疏忽」爭議,提出原告須為自己傷勢負上「自為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的責任,即執勤時沒使用合適防護裝備及錯判現場環境而作出不合適行動以致受傷。

原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

原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

羅官反駁,杜啟華並沒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襲擊事件是因原告而引起,而且原告沒穿合適裝備,根本並非引致其右手無名指受傷的原因;相反,杜啟華施襲才是唯一及直接引致原告受傷的原因。

羅官批評,作為「施襲者」指控「受害者」沒穿適當防護裝備而受其襲擊受傷,要自己負上責任的說法,實在「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

高人指,觀乎法官的判詞,被告杜啟華作為港大畢業生,其抗辯理由簡直「荒天下之大謬」,即係加害者打人,理應由受害者負上責任,因受害者無作有效防衞?相信聞者都感可笑,完全是「歪理當真理」,也反映被告並無悔意。

另有網民對事件留言指,警察隻手指好「矜貴」或質疑誇大工傷等。但高人指,原告梁子健在退休時為沙田警區指揮官、且已晉升為總警司,而案件裁決後,梁子健接受傳媒訪問時強調,會將賠償金捐到「沙田社區基金」及「敬言人基金」,可見原告今次作出民事索償,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爭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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