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醫務衞生局於今年4月25日公布「控煙10招」,當中有8項措施透過修訂法例來實施,其中禁向18歲以下人士提供吸煙產品,將於刊憲後即生效。
禁向18歲以下人士提供吸煙產品,將於刊憲後即生效。巴士的報記者攝
儘管現行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將傳統吸煙產品售予18歲以下人士,然而,未成年人士仍可通過除零售渠道外的途徑接觸到吸煙產品。但為進一步防止煙草產品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修例後,加重了「向18歲以下人士提供吸煙產品」的罰則,具體分為兩類情況:
1) 小量傳統吸煙產品定額罰款3000元,最高罰款2.5萬元;
2) 另類煙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向未成年人提供另類煙,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資料圖片
但究竟「傳統煙」 和另類煙如何界定?據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中的定義,傳統吸煙產品是指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而另類吸煙產品則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草本煙、任何經設計用作另類吸煙產品的零件或配件,及任何包裝成適合用於另類吸煙產品器具的物質或煙草。
至於加重刑罰的主要涉及兩類情況:
1) 數目上為非小量:例如將多於19支香煙,或多於一支雪茄,或一支重量大於25克的雪茄,或總重量大於25克的香煙煙草或煙斗煙草給予未成年人士;
2) 有商業目的:將一件吸煙產品或多於一件吸煙產品給予未成年人士,而當中的一件或多於一件是為商業目的。
至於何謂 「提供」和「給予」?據修訂後的法仃定義,不論是涉及商業還是個人原因,只要有主觀意向或明確行動去將吸煙產品交給未成年人士,都屬於「提供」或「給予」,例如以下情況:
1)朋友之間分享一支煙給對方;
2)有意將吸煙產品放在指定位置,叫未成年人士自己取用;
3)以作推廣或宣傳、作為在任何活動或比賽中的獎品等。
那作為煙草產品零售銷售商,如何判斷出售或給予的對象為未成年人?據法例規定,售賣人要先查閱出售對象的身分證或護照;銷售禁令本身設有免責辯護,如發生這項指稱罪行時,被控人已查閱一張看來是該名未成年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並基於合理理由相信該名人士並非18歲以下,即為免責辯護,可保護售賣人或提供者。
新法例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提供吸煙產品,違例者刑罰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