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電子煙禁令將於4月30日起進一步升級,屆時將不僅限於禁止銷售,更擴展至禁止於「公眾地方管有」相關替代吸煙產品。
立法會議員陳克勤於社交平台作出提醒,新規例適用於全港市民及訪港旅客,一般違例者將被處以3,000元的定額罰款,而嚴重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他又特別強調,若攜帶已啟動的產品即會被視作管有。
4月30日起,本港禁止於「公眾地方管有」相關替代吸煙產品。資料圖片
本港電子煙禁令將於4月30日起進一步升級,屆時將不僅限於禁止銷售。資料圖片
署理醫務衞生局局長范婉雯在立法會回覆議員質詢時透露,自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禁令於今年4月30日生效後,控煙酒辦截至上月31日已進行超過4000次巡查,同期接獲40宗相關投訴及轉介,並就管有罪行發出51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范婉雯。資料圖片
范婉雯指出,在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的人士中,有一人並非以香港身份證作登記。她強調,違例者是否旅客及其來港目的並非執法的考量因素,因此控煙酒辦並無記錄當中屬於旅客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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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期間,控煙酒辦共檢獲69件另類吸煙產品,當中電子煙佔52%,其餘為加熱煙支。范婉雯表示,控煙酒辦未來將繼續以風險為本的策略加強巡查,以打擊相關違法行為。政府會持續監察各項控煙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成效,適時調整政策,朝著「無煙香港」的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