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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10招之6|禁公眾地方管有及吸食「另類煙」  2026年4.30生效

社會事

控煙10招之6|禁公眾地方管有及吸食「另類煙」  2026年4.30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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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10招之6|禁公眾地方管有及吸食「另類煙」  2026年4.30生效

2025年10月03日 08:00 最後更新:10月04日 08:23

《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規定,將禁止管有另類吸煙產品(下稱另類煙),即包括電子煙、加熱煙草產品及草本煙,分2階段推行,首階段將率先於2026年4月30日實施。

在實施禁止管有另類煙的第一階段,市民將禁止於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包括煙彈、加熱煙支和草本煙,亦禁止在公眾地方吸食另類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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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30日將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及吸食另類煙,即包括電子煙、加熱煙草產品及草本煙。

明年4月30日將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及吸食另類煙,即包括電子煙、加熱煙草產品及草本煙。

第二階段會視乎情況將禁令延伸至所有場所及禁止管有另類煙機,包括電子煙機及加熱煙機。Getty圖片

第二階段會視乎情況將禁令延伸至所有場所及禁止管有另類煙機,包括電子煙機及加熱煙機。Getty圖片

日後市民在公眾地方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如少於5毫升的煙油或100支加熱煙支,用作非商業用途,會被定額罰款3000元。

日後市民在公眾地方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如少於5毫升的煙油或100支加熱煙支,用作非商業用途,會被定額罰款3000元。

明年4月30日將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及吸食另類煙,即包括電子煙、加熱煙草產品及草本煙。

明年4月30日將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及吸食另類煙,即包括電子煙、加熱煙草產品及草本煙。

下階段禁令延伸至電子及加熱煙機

倘若市民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如少於5毫升的煙油或100支加熱煙支,以及用作非商業用途,會被定額罰款3000元;但市民若管有多於指定數量的另類煙用物質或作商業用途,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至於第二階段,政府會視乎情況將禁令延伸至所有場所及禁止管有另類煙機,包括電子煙機及加熱煙機。

第二階段會視乎情況將禁令延伸至所有場所及禁止管有另類煙機,包括電子煙機及加熱煙機。Getty圖片

第二階段會視乎情況將禁令延伸至所有場所及禁止管有另類煙機,包括電子煙機及加熱煙機。Getty圖片

哪裡是公眾地方?

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規定,「公眾地方」是指公眾無論有否付款的情況下,都有權或獲准進入的地方,以及任何處所的共用部份。

旅客攜另類煙過境可豁免 

不過,條例也有兩種豁免情況,第一,管有另類煙的旅客僅過境香港但沒有入境;第二,公職人員管有另類煙只為執行其職能或轉口貨物。

但旅客入境香港後,在公眾地方同樣不能管有或吸食另類煙產品,否則一樣違法。政府會向旅客進行有關修例的大型宣傳,包括在各個口岸、以及與航空公司、旅行社合作推出相關宣傳。

另條例賦予控煙酒督察搜查及逮捕的權力,以加強另類煙禁令的執法成效,政府亦會向控煙酒督察提供相關培訓。

日後市民在公眾地方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如少於5毫升的煙油或100支加熱煙支,用作非商業用途,會被定額罰款3000元。

日後市民在公眾地方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如少於5毫升的煙油或100支加熱煙支,用作非商業用途,會被定額罰款3000元。

​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因分別非法進口16401支及15400支另類吸煙產品,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即時監禁12星期。

衞生署歡迎判決,並忠告市民和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加熱煙產品或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進入香港,亦不應使用任何另類吸煙產品。

衞生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衞生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15日接獲海關通知,兩名涉案人士分別乘飛機抵港,從他們的行李中各檢獲16401支及15400支另類吸煙產品。控煙酒辦隨即拘捕及檢控兩人。

自《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去年9月19日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2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共有25人被定罪和被判處監禁,刑期由2個月至6個月不等。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2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控煙酒辦會繼續密切監察和持續執法以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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