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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決議案再度任命李義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為期3年

政事

立會通過決議案再度任命李義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為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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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決議案再度任命李義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為期3年

2025年10月16日 09:55 最後更新:11:21

立法會通過決議案,同意再度任命李義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為期3年,由明年3月20日至2029年3月19日。

李義

李義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在會上致辭表示,李義是香港最高級別法院中,法律專業知識和地位上最優秀的法官之一,專業水準和司法聲望可媲美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他又說,李義對香港以至整個普通法世界的法學領域作出重大而深遠的貢獻,所撰寫的判詞幾乎涵蓋所有法律範疇,判詞條理清晰,理據充分,亦不時提出新的法律原則,促進香港的普通法繼續發展,是香港司法機構的無價瑰寶。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陳國基表示,香港法院一直擔當維護公義的核心角色,判例備受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重視。李義專業優秀,成就卓越,再度任命李義法官,對維持終審法院的高水平運作至為重要。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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